[ 盧茂秋 ]——(2012-3-13) / 已閱5347次
盧茂秋
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機構在經營不善而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銀行和地方政府承擔個人債務清償的責任。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級政府或中央銀行“埋單”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顯現出來,這種模式不僅給各級財政帶來沉重負擔,而且導致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的嚴重扭曲。
1、 構建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在市場經濟中任何經營都是有危險的,商業銀行也不例外,破產清算遲早會成為商業銀行必須面臨的硬制度約束。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那么銀行一有風吹草動,就可能引發存款人的擠提,并且它有很強的“傳染性”。其結果往往是,不論是“好銀行”還是“壞銀行”都會在擠提的沖擊下,因流動性枯竭或高昂的貼現成本而破產。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當務之急。
(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長期以來,我國雖然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一直以來實際上實行“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也就是說,任何金融機構出現風險,最終都由政府來“埋單”,中央銀行和地方政府承擔退出機構的債務清償。這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它強化了金融企業和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存款人缺乏動力去監督甚至關注銀行的經營狀況,而銀行又可以借助單一的“零費率制”而不用為他們的過度冒險支付額外成本。事實上是把金融市場風險轉嫁給了國家財政,這不僅大大加大了政府的財政和中央的財政負擔,也不利于建設規范的現代金融體系,嚴重阻礙了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3)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多年來,我國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及其存款總額的比重都在上升,且保持在50%左右。因此,保護我國居民儲蓄存款的安全顯得非常重要。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里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從心理上給存款人一定的安全感,從而可以維護存款人的存款積極性,可以有效降低存款人恐慌感,進而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4)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我國銀行退出機制的建立。目前我國已有個別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虧損巨大而被中國人民銀行宣布破產和關閉,由于沒有適當的市場退出機制,在社會上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恐慌,嚴重影響了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同時有關部門在處理這些問題時也是困難重重、處處被動。由于沒有健全的銀行市場退出制度與之相配套,因此在實踐中,遇到了很多問題,增加了失敗銀行退出的成本,給銀行秩序穩定帶來了負面影響。缺乏銀行市場退出的保障機制,降低了公眾對銀行的信心,有時個別銀行退出事件會演化為更大范圍的銀行動蕩,直接威脅銀行體系的穩定和健康運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減輕對金融體系的震蕩,起到“穩壓器”的作用。
2 、加快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構建的措施
(1)盡快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屬于政策性保險范圍,但絕不能只用行政手段,必須立法先行。建立一個較為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需要一個較為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首先要組織有關專家制定《存款保險法》,依法構建中國的存款保險機構,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礎。這樣,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便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從而在法律中確立有關方面的利益,才能有效約束有關各方的行為。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存款保險法》,從而使得存款保險機構的建立有法可依,也可以使得各監管機構分工明確,有利于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另一方面應在已發展并逐步完善的金融法律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一系列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
(2)成立專門的存款保險組織機構。我國沒有設置專門的存款保險組織機構,僅在人行金融穩定局下設存款保險處,不能滿足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需要。隨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和競爭的加劇,應該建立包括各類商業銀行等所有存款類機構參加的多層次的存款保險機構。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后,根據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再將多層次的存款保險機構合并為一個統一的存款保險機構。為便于與監管部門的協調溝通,可參考銀、證、保三家監管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方式,并結合我國經濟和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設立存款保險機構的分支機構。
(3)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監管協調機制。存款保險機構的成功運作離不開各職能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對此,有必要建立與存款保險制度運作相配套的金融協調處理機制。一是可以考慮設立金融協調聯席委員會,協調各方利益,明確分工方式,制定統一的監管原則、標準和報告的形式。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有關部門的有效溝通與協調配合,從而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發生。三是存款保險機構應擁有比金融監管機構更快的危機反應機制,從而有效地減少監管成本、增強金融機構的活力,及時處置危機,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具體來說,銀監會主要負責制定和頒布監督管理方面的規章,審查或批準銀行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處罰違法違規的銀行以及對銀行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等;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職能更側重于監測投保銀行的風險狀況,進行投保銀行信用評級,建立預警系統。
(4)通過有效的制度安排降低道德風險的發生。推行存款保險制度應最大限度的降低道德風險的發生。一是存款保險機構要充分發揮金融風險的監督防范功能,應該具有一定的金融檢查權及防范金融機構倒閉的干預機制。二是對不同風險級別的機構實行風險差別費率。對風險較高的投保機構適用較高的保險費率,反之適用較低費率。制定費率的主要指標包括投保金融機構資產規模、經營和風險狀況。三是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和評級機制。存款保險機構及投保機構應該向公眾及時、準確、真實地披露相關信息,以便于監管機構、存款人和股東作出相關決定。
湯旺河區人民法院 盧茂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