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迎春 ]——(2012-3-13) / 已閱7647次
六、女員工從懷孕后開始就一直休病假,開始有病假條,后來連條都沒有了,企業拿她沒轍,那么工資應該如何支付?
懷孕并不能成為休病假的理由,女職工懷孕后如果確實身體不適,有醫院相關證明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業可按照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的規定處理,醫療期內應當支付工資,工資通常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具體標準可參照當地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如果女職工未有相關醫院證明擅自休假,用人單位可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將該行為視為曠工行為,超過一定天數,可以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曠工期間可不支付工資。懷孕并不能成為違紀行為的保護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女職工“三期”內同樣可以被解雇。
文:李迎春律師(關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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