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都冉 ]——(2012-3-20) / 已閱5507次
一、何為人肉搜索
當前,人肉搜索在我國法律領域還是一個全新的事件,其本身名稱、概念還沒有統一認識,關于其概念,目前比較典型的理解是谷歌公司推出的,即利用現代信息科技,變傳統的網絡信息搜索為人找人、人問人、人碰人、人擠人、人挨人的關系型網絡社區活動,變枯燥乏味的查詢過程為一人提問、八方回應,一石激起千層浪,一聲呼喚驚醒萬顆真心的人性化搜索體驗。
人肉搜索實際上是貓撲網首創的一種搜索方式,和谷歌、百度利用計算機搜索技術不同的是,它更接近于“愛問”、“知道”一類的提問回答網站。提問者提出問題,其他網民以自己的專業背景、親身經歷、道聽途說甚至冷嘲熱諷來回答這一切。實際上人肉搜索最早出現在2001年,當時有很多網友去發帖,請網友幫忙找一些資料、文章,或者找一首歌,然后再由很多網友來給他解答,告訴他一些網頁地址或是鏈接,幫助他找到合適的文章,找到合適的歌。人肉搜索有多種業務,但最引爭議的是對人的搜索。成百上千個人從不同途徑對同一個人進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夠收獲關于一個人的一切信息。
二、權利和責任——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問題
人肉搜索從誕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間。很顯然,問題不在于人肉搜索行為本身,搜索只是一種信息收集手段,并無過錯可言。人肉搜索只不過是表象,本質是一種網絡共享和互助的延伸和體現,它無形中促進了人與人的交流,潛移默化推動了社會的進步。不少人通過網絡提供幫助給別人,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門難以顧及的部分。周正龍的華南虎案、杭州寶馬飆車案、南京“天價煙”就是其中的典型,在這些事件中我們看到了人肉搜索在輿論監督方面的積極作用。但其所引發的曝光隱私,肆意辱罵,侮辱人格,妄加誹謗,甚至到現實住所進行滋擾等問題,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為“網絡暴力”。
1、人肉搜索首先涉及到隱私權的保護問題
對于侵害隱私權行為的處理,最高院在《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人肉搜索中一個最為典型的表現就是被搜索者的姓名、電話,住址、家庭成員等信息被肆無忌憚的暴露和傳播,對此個人認為,在此有必要對信息予以界定,并非是只要在網上透露或傳播他人任何信息均會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害,比如,簡單地公布一個人的姓名、電話等個人信息。因為在現代社會中,許多個人信息已經通過各種正常渠道被公開了,比如,與他人交換名片、在自己的QQ 上附個人信息、在博客上寫日記等等,這些信息的公開是當事人自愿的,所以,當人肉搜索的網友將這些已經公開的“秘密”再次轉發到網上時,應該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個人信息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與人格利益、人格尊嚴無關的個人信息,披露這類信息的行為本身是沒有侵犯權利的,前述的個人姓名、電話等屬于此類,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此類信息披露的后續行為卻有可能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如公布一個人的姓名、電話等個人信息,當這種公布給當事人帶來嚴重后果(比如,名譽降低、人身受到傷害)時,公布信息的人可能就構成侵權。而另一類是與人格利益、人格尊嚴有關的個人信息,這類信息,一旦未經權利人許可而披露,就侵犯了他人隱私權。如一個人是否患有乙肝、是否結婚等,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對于這類信息的披露和傳播都直接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害。
2、在人肉搜索中,網站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問題
目前,國內的人肉搜索已經成為一種商業模式,已經有很多互聯網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參與其中,并獲得巨大利益,既然如此,其應該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筆者認為,網絡運營商應加大監督審查力度,確保“人肉搜索”不觸及法律底線,網絡上雖然都是匿名者,但網站應該建立相應的條款,監督管理網名在網絡上的行為,一旦發生侵犯他人權利的現象,網站應該承擔連帶責任,相關的法律也應對此進行具體規范,給人肉搜索戴上緊箍咒。網絡運營商應加強監控和管理,如果發現網站有違反法規的內容,管理員要及時屏蔽和刪除,如將某些帶有不良評判、侮辱或謾罵、有損社會公德的話及時刪除。網站在接到某些認為權利被侵害的當事人的投訴電話后,應該馬上核實并作出補救措施。
人肉搜索作為一個網絡新生事物,應該被更為理性的對待和運用,人肉搜索運用得當,可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保障公眾的言論自由,揭露社會丑惡現象,許多公共事件都是由網絡率先披露,使得某些不法勢力和不法行為無以遁形。 運用不當,則可能造成網絡暴力,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我們應該看到,即使是罪犯也享有基本的人權,其個人信息也不應被隨意張貼昭示天下,也許自己也會成為下一個人肉搜索的對象。
人肉搜索引發的諸多問題不僅折射出法律的漏洞和盲區,同時也對立法問題提出了新的挑戰。對于人肉搜索進行法律規制的理性態度應該是禁止過低保護和過度介入。一方面看到權利沖突的必然性,為防止某些權利的無限擴張,對其進行限制是必要的,另一方面不能因為人肉搜索帶來的負面效應就視其為洪水猛獸而立法禁之。如何對人肉搜索進行積極引導,如何更好地運用現有的立法規制不當的“人肉搜索”,如何順應潮流制定出更完善的法律規范,都成為我們必需正視的問題。
(作者單位: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