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結珍 ]——(2012-3-21) / 已閱14036次
[2]劉海鷗:《古代羅馬私犯法對大陸法系侵權行為法的影響》,載《光明日報》2006年10月9日。
[3]楊立新:《論侵權行為一般化和類型化及我國侵權行為法立法模式選擇》,見《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專家建議稿)起草說
明》。
[4]第1382條的原文如下:“tout fait quelconque de l'homme,qui causeautrui un dommage,oblige celui par la faute du quel il est arrivéeàlereparer”,《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與第1383條有不同的譯文,例如:1979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李浩培先生等翻譯的《拿破侖法典》的譯文為:“第1382條:任何行為致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fā)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第1383條:任何人不僅對其行為所致的損害,而且對其過失或懈怠所致的損害負賠償的責任”。在這里,第1382條中的“faute”與第1383條的“imprudence”兩個詞匯都被譯為“過失”,似乎更容易造成混淆。法國法律對“faute”一詞并未做出定義,但在使用上卻相當一致;我國法學界常常將“過錯”與“過失”交替互用,有“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等概念,用法并不完全統(tǒng)一,甚至在同一部法學著作中也存在這種情況。
[5]該條的原文是:“Chacun est responsable du dommage qu″il a causénon seulement par son fait,mais encore par sa négligence ou par son imprudence”。
[6]佟柔主編:《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70頁。
[7][法]杰拉·科爾努主編:《法學詞匯》,法國Puf出版社出版,第658頁。
[8][法]弗朗索瓦特泰雷等:《民法·債編》,法國Dalloz出版社1999年第7版,第613頁。
[9][法]雅克·富盧爾等:《民法·債編》,法國阿爾芒·科蘭出版社2003年第10版,第105頁。
[10]同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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