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承韙 ]——(2012-3-21) / 已閱17809次
3.為合同的司法裁判提供語境主義的方法論范式
除了上面兩項實體方面的制度價值外,關(guān)系契約理論引入語境主義方法論,為現(xiàn)實司法裁判帶來了一種實質(zhì)主義的方法論,從而與古典和新古典合同法的法律形式主義方法論相區(qū)分。此種“實質(zhì)主義方法論”既打破了經(jīng)由設(shè)計適用于特定群體的法律規(guī)則的一般性,也挑戰(zhàn)了強迫法院在解釋法律過程中采取形式主義法律推理的封閉性”。[74]同時,也為法官們提供了解決合同法難題的全新法律價值導向。從以前單純的法律形式主義邏輯推理到現(xiàn)在注重法律背后的社會事實和社會價值的語境主義和現(xiàn)實主義方法,并將糾紛的處理過程也納入到了實體法的視野,這些做法和內(nèi)容不僅拓寬了合同法律實務(wù)的思路,還提高了合同法的妥當性和社會適應(yīng)性。
經(jīng)由關(guān)系契約理論帶來的語境主義方法論已經(jīng)時常出現(xiàn)在美國合同案件的司法裁判中。比如在Foley v.Interactive Data Corp.案中,Broussard法官就論證道:“男人或女人不只是為了金錢而雇用;工作是身份,是名譽,是一種界定自身價值和社群價值的方式……簡言之,在現(xiàn)代工業(yè)化的經(jīng)濟中,雇傭?qū)人的存在和尊嚴至關(guān)重要。” Kaufman法官也指出:事實上,我想不到任何關(guān)系還有比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關(guān)系中一方更信賴另一方、更依賴于另一方、一方更易于受到另一方濫用權(quán)利的侵害。而且,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隨著雇傭期的延長,雇主和雇員之間經(jīng)濟權(quán)力的不平衡會更加嚴重。雇傭時雇員所具有的任何談判力量和可交易資本隨后都會減少。市場?對于被解雇了的在同一工廠工作了25年的工人或在同一公司工作了25年的中年主管人員來說,哪還有什么市場存在?財政保證?任何人都不會對如下觀點產(chǎn)生爭議,即雇傭只是部分為了財政保證以及其所意味著的餐桌上的食物、遮風避雨之所、衣服、醫(yī)療照顧、孩子的教育……非常明顯的是,人的工作不僅僅涉及謀生,對很多人來說,工作說明了他們的身份,他們的自尊,他們的所有。非常確定的是,不當?shù)暮蛺阂獾钠茐墓蛡驎a(chǎn)生十分嚴重的精神悲痛。[75]
總之,關(guān)系契約理論帶來了司法方法論上的革命,法官們開始注意將語境、道德與法律的主張緊密結(jié)合在一起,拋棄了古典合同法嚴格根據(jù)規(guī)則和案件事實演繹推理得出結(jié)論的方法論,法律實用主義和語境主義的推理模式已經(jīng)在很多法院得到應(yīng)用。[76]經(jīng)常陷入教條化和形式主義困境的中國民商事審判,又何嘗不需要此種講究實質(zhì)推理、注重與社會現(xiàn)實結(jié)合的語境主義方法呢?
注釋:
[51] Friedrich Kessler, Contracts of Adhesion-Some Thoughts about Freedom of Contract, 43 Colum. L. Rev.629(1943).a(chǎn)t 640-641.
[52]參見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xiàn)代民法—20世紀民法回顧”,《中外法學》1997年第2期。
[53]參見季衛(wèi)東:“界定法社會學領(lǐng)域的三個標尺以及理論研究的新路徑”,《法律評論報》第10期。
[54]參見(美)麥克尼爾:《新社會契約論》,雷喜寧,潘勤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頁66。
[55]馬東:《從合意到關(guān)系—契約模式的演變》,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3年印行,頁10。
[56](美)格蘭特·吉爾默:“契約的死亡”,曹士兵等譯,《民商法論叢》第3卷,頁199。
[57]John E Murray. JR.,見前注[43]。
[58]See David Campbell, The Relational Theory of Contract: Selected Works of Ian Macneil, Sweet&Maxwell, 2001,Chapter 1.
[59]麥克尼爾,見前注[54],頁1后。
[60] 資琳:“契約的死亡與再生”,載《檢察日報》2005年9月17日。
[61]同上注。
[62]麥克尼爾,見前注[54],頁83。
[63]資琳,見前注[60]。
[64] David Campbell,見前注[58]。
[65]Paul J. Gudel, Relational Contract Theory and the Concept of Exchange, 46 Buffalo L. Rev. 763 , 764(1998).
[66] Ian Macneil,見前注[39] , pp. 483,485-491。
[67]Ian Macneil, Economic Analysis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Its Shortfalls and the Need for a Rich Classilicatory Apparatus, Nw. U. L. Rev.,1981,1025-1026.
[68]孫良國:《關(guān)系契約理論導論》,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頁42。
[69]Ian Macneil,見前注[39],p.483。
[70]Jay M. Feinman,見前注[1],pp. 737, 748 。
[71]Ian Macneil, Whither Contracts? 21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403(1969).
[72]參見張谷:“商法,這只寄居蟹—兼論商法的獨立性及其特點”,載高鴻鈞主編:《清華法治論衡—法治與法學何處去(下)》,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6輯。
[73]參見薛軍:“‘民法一憲法’關(guān)系的演變與民法的轉(zhuǎn)型”,《中國法學》2010年第1期。
[74] Hugh Collins,The Law of Contract, LexisNexis, 2003,p. 38.
[75] Paul J. Gudel,見前注[65],pp-763,791。
[76]也參見孫良國,見前注[68],頁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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