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長義 ]——(2012-3-21) / 已閱6666次
于長義
時效是指權利經過一定期間所產生的變動效果。根據最新民法理論,時效分為可變時效和不變時效,可變時效分為消滅時效、取得時效,不變時效即除斥期間。消滅時效分為實體權消滅主義、訴權消滅主義和抗辯權發生主義。訴權消滅主義分為起訴權消滅主義和勝訴權消滅主義。根據最高院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我國的訴訟時效由勝訴權消滅主義轉為抗辯權發生主義。
一、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民事權利的期限,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一般為2年,但涉及商品質量不合格、人身損害、寄存保管、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但訴訟時效從權利實際被侵害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0年,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喪失勝訴權;對方放棄或不主張訴訟時效利益的,實體權利仍將得到法律保護。
工程索賠中,工程款、窩工損失、獎金、利息及違約金、過期賠償等債權的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關于工程質量索賠時效闡述如下。
1、工程質量索賠不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因為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建設工程不屬于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而商品是用于交換的產品,因此,建設工程質量不適用商品質量不合格的訴訟時效。
2、工程質量索賠時效一般會超過20年,人民法院可依法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A、《建筑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第二款規定“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因此,對于屋頂、墻面及一般質量缺陷的訴訟時效為2年,但對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缺陷則為其合理設計壽命。根據《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試行)》,按民用建筑的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為四級:一級耐久年限為100年以上,適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層建筑(指10層以上的住宅建筑、總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二級耐久年限為50~100年,適用于一般建筑;三級耐久年限為25~50年,適用于次要建筑;四級耐久年限為15年以下,適用于臨時性建筑。也就是說,除臨時性建筑以外,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壽命最低也應在25年以上,在這個期間內,必須確保建筑物的地基基礎和主體工程不發生影響建筑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期內,因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質量問題造成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B、《建筑法》第八十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狈慨a的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低于住宅的土地出讓最長年限70年,但在50年的房屋使用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而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索賠,50年的索賠期限一般也會超過20年的索賠時效。
二、索賠時效
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 》通用條款16.2索賠條款,承發包雙方互相索賠的時限為30日,過期不索賠對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該文本相對于此前的通用文本,時間由28天改為30天,更重要的是明確規定了“過期不索賠對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的條款。”因此,該30天為除斥期間,過期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喪失了索賠的實體權利,對方不在承擔任何責任。即使權利人有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但因為實體權利已經喪失,法院不會保護權利人的實體權利。
三、訴訟時效與索賠時效的差別
索賠時效和訴訟時效均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正常穩定的交易秩序,“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區別是: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民事權利的期限,是法定時效,其指向的對象是法院,是權利人尋求法院公權力的保護期限。索賠時效是權利人請求義務人確認和給付債權權利的期限,是約定時效,其指向的對象是義務人而不是法院,是權利人依約定謀求私權保障的期限。索賠時效不是訴訟時效,索賠時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不是消滅時效,超過索賠時效喪失的是實體權利,義務人的給付將構成不當得利,有權要求返還;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實體權利不喪失,義務人給付的無權要求返還。權利人有權在超過索賠時效的訴訟時效期限內起訴,但其實體權利得不到法院保護。
綜上,在工程合同履行中,承發包雙方首先應重視合同的約定,其次更應重視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如果超過索賠時效過期索賠,將直接導致實體權利的喪失。喪失了實體權利,即使未超過訴訟時效,也只能面臨敗訴的后果!
(作者:于長義律師 13969082860 中國工程索賠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