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楊 ]——(2012-3-30) / 已閱6616次
遺產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即遺產中屬于財產義務的那一部分,被繼承人生前個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用于個人生活需要或個人行為(如侵權行為)所欠下的債務,均可構成遺產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遺產債務主要有以下幾類:
1、 被繼承人生前依照稅收法規應當繳納的各種稅款,如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營業稅等。2、 被繼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負的債務,如買賣合同中未支付的貨款,借貸合同中未償還的本息等。3、 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受害方所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4、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不當得利而負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生前因是無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對管理人所承擔的補償其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如個人合伙或合伙企業的債務中,屬于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部分;又如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當債權人為一人時,不會發生債務的清償順序問題。即使債權人有多人,但被繼承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債務的清償順序也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只有當債權人是多人,而被繼承人的遺產又不足清償全部債款的情況下,債務的清償順序才是必要的。清償債務一般應當按照債權的性質來確定其先后順序。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清償債務的順序為:償還工資、生活費;國家稅收;國家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的貸款;其他欠款。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為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于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享有這種特別擔保的優先權人也不是對遺產全部均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倘若在供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于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于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后,再清償普通債權。對于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為限。繼承人無從知道的債權當然也就無法清償。對于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當在遺產債務清償時一并清償,以避免延緩整個遺產債務清償的進行。對于那些附有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的清償問題,情況較為復雜,不可一概而論,應由繼承人和債權人互相協商,或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估價處理或請鑒定人評定數額。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了優先債權以后,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于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我國《繼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就是說,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后。在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后,遺產尚有剩余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
此外,在被繼承人的優先債權、普通債權清償完畢和遺贈交付以后,如果還有剩余遺產,則應當由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