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洲 ]——(2012-3-31) / 已閱11576次
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法定的證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認定案件事實所要求達到的程度或標準。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則是指刑事訴訟中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達到的程度。
一、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具體證明要求
1、立案階段的證明標準
立案階段的證明要求僅限于兩點:第一,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認為”是主觀對客觀的判斷,而不是確實有犯罪事實發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明標準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第二,要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第三,有證據證明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
3、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駁回起訴、宣告無罪的證明要求。第一、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第二、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第三、證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第四、證明被追訴對象雖已犯罪,但具有刑訴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4、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有罪判決的證明要求。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決定以及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對這些判決、決定的證明要求應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和作出有罪判決均規定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為準確適用這一標準,建議進一步明確認定“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條)
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我們認為,現行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有罪證明標準,是一個保證不錯判無辜的符合認識規律和人權保障要求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證明標準,從根本上將并沒有錯,只是需要加以正確的解讀和運用。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是一個純主觀或者純客觀的證明標準,而是主客觀相結合的證明標準。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就是要求裁判者根據確實充分的證據達到主觀上對犯罪事實認識清楚,從而實現訴訟中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的統一。在主要事實、關鍵證據上堅持結論的唯一性,對于人民法院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最大限度地避免錯案發生,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三、構建多層次的刑事證明標準體系
根據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相結合的司法理念以及司法實踐中證明標準的運用經驗,并借鑒國外的證明標準理論,我們主張刑事訴訟原則上應當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一般證明標準,但同時也應當建立層次性的證明標準體系。
第一,在是否存在犯罪事實和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的關鍵問題上,必須做到確定性、唯一性,否則就可能發生冤案錯案。平頂山天價高速費案和商丘的趙作海殺人案就是兩個典型案例。
第二,對部分犯罪事實可以采取有確定證據的推定。基于證明的難易以及刑事政策的考慮,對部分犯罪事實可以允許推定。所謂推定,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從已證實是直接認定另一事實的存在,除非被追訴者提出反證加以推翻。從本質上講,推定反應的只是一種高度的可能性,推定認定的事實一般沒有達到客觀真實的程度,是一種典型意義上的法律真實。我國刑法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推定為非法所得的推定;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就程序事實與實體事實的證明標準而言,關于前者的證明標準,可以比后者降低一些。在外國,實體事實采取嚴格證明,而程序事實采取自由證明。這值得我國借鑒。
作者單位: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