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敏 ]——(2012-3-31) / 已閱6457次
司法實踐中,保險公司往往以駕駛員酒駕為由,拒絕進行保險理賠。在全國各地的法院判決中,似乎也沒有統一的標準,有的判賠,有的判不賠,有的判墊付,有的判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網發布《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第十七條對醉駕傷人保險賠償進行了明確,對于酒駕、毒駕等造成的傷害,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直接否定了現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保險條例》)的第22條不賠償這些損失的免責條款。《意見稿》一經推出,引發了法律界、保險業以及包括廣大車主在內的社會大眾的激烈討論。有拍手的,也有拍磚的,有期待的,也有擔憂的。
公安部交管局的數據統計顯示,截止2011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2.25億輛,機動車駕駛人達2.36億人。這些數據表明我國已基本進入“車輪”下的國家。同時,交通事故仍然是我國的“第一殺手”。發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設計科學合理的賠付制度,立法機關一直不斷的做著努力,但仍難以應對目前復雜的交通環境,也難以權衡各方的利益。
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對《意見稿》普遍表示歡迎。在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還沒有成熟運行之前,醉駕如果不予以保險賠償,在駕駛員無力賠償的情況下,被害人很難得到其他方面的救助,雖然醉駕已入刑,但民事方面的賠償制度應該跟進,對于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而言,是受害者索賠的最佳選擇。當保險公司以《保險條例》第22條駕駛人醉酒免賠而屢試不爽時,受害方認為,是時候對保險公司酒駕不賠說“不”了。與此同時,讓廣大潛在受害者擔憂的是,如果酒駕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要賠償,這無疑會讓肇事者的違法成本降低,甚至是對酒后駕車不良風氣的助長。駕馭員即使酒后開車造成交通事故,在賠付時可以理之氣壯的拉上保險公司。
投保人對《意見稿》則表現的很別扭。一方面,眾多的守法投保人認為醉駕保險賠付的規定一旦通過,毋庸置疑的是保險公司會提高保費或附加費用,以應付醉駕賠償導致保險公司賠付率攀升,最終的結果將是由全體守法投保人共同承擔違法成本,為少數醉駕者的不法行為買單。另一方面,雖然醉駕入刑,但對于一些心存僥幸者仍會“碰線”,出事后就裝死相。但如果有保險公司“幫”其買單,受害方得到了應有賠償,受害方很可能出具諒解書,最終醉駕出場事,錢沒賠多少,又沒有判刑的結果。而這種法律僥幸者往往也會存在“破罐子破摔”的心里,反正事出了,錢也賠不起,受害者可以去找保險公司要。這就是醉駕保險公司賠償討論最廣泛的“導致道德淪喪”。
保險公司當然是對《意見稿》討論最激烈的。交強險作為一種強制性的政策險種,無論是費率還是賠償標準都是有嚴格規定的,保險公司無權進行更改。交強險自2006年實施以來,除2008年稍有贏利外,基本上虧損一年勝似一年。《意見稿》一旦通過,毫無疑問的是《保險條例》第22條的“尚方寶劍”功效全無,接踵而來的是更加嚴重的虧損。但作為盈利性質的保險公司,怎么能容忍嚴重虧損的出現呢,它總得將成本轉移出去。這就可能出現各大保險公司聯合向保監會施加壓力,要求提升對交強險的費率標準, 或者強制要求投保人捆綁購買額外的商業險等。早在2003年,國內一家保險公司推出了一項名為“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的險種,民間俗稱“酒后駕車險”。雖然也是頗受爭議,但這確實是保險公司可以為盈利去另辟的蹊徑。
筆者以為,爭論越廣,越深,越有利于我國的法治建設。如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司法解釋沒有經過廣泛論證就頒布,是對法律的不負責,也是對人民的不負責。剛剛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不也是歷經長時間廣泛的論證而通過的嗎?所以,拍手也好,拍磚也罷,真理總會越辯越明。在各種利益得到充分博弈之后,合理、健全、成熟且符合大多數人利益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制度會呈現在大眾面前。
作者單位: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