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志祥 ]——(2012-4-1) / 已閱4674次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志祥
減刑、假釋是極為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減刑、假釋制度對于調動罪犯改造的積極性、調控原判刑罰、維護監管秩序以及促進刑罰執行的經濟性原則和刑罰特殊預防目的的實現等均有著積極的意義。
我國1979年和1997年刑法典中均對減刑、假釋制度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從實踐中的情況來看,自1979年以來,我國的減刑、假釋制度在促進罪犯積極改造、提升刑罰執行的經濟性與效益性等方面也確實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毋庸諱言,我國的減刑、假釋制度在實際執行中也仍然存在著諸多不盡人意之處。特別是在對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方面,各地審判機關主要采取的都是書面審理的方式。這一審理方式盡管在提升司法效率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但是其弊端也是十分明顯的,例如,審判過程的不公開、不透明,難免會影響司法的公信力;審理過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難免會影響裁決結果的公正性;缺乏罪犯及被害人的積極參與,不利于切實維護其正當權益;等等。因而,為了有效避免以上弊端,如何合理實現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公開化,就成為理論上和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進步和公民權利意識的逐步提高,上述問題也日益引起了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關注。2010年2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對減刑、假釋案件,要采取開庭審理與書面審理相結合的方式。對于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是原為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要一律開庭審理。對于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組織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響案件罪犯的減刑、假釋,原則上也要開庭審理。2012年1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指出,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采用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應當開庭審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的;(2)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的;(3)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4)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的;(5)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6)人民法院認為有開庭審理必要的。
然而,由于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減刑、假釋案件的公開開庭審理程序并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所以,就這一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設計和操作而言,依然有賴于各地司法機關進行積極的探索和嘗試。在這一方面,廣西壯族自治區法院就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經驗。從該區法院對公開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具體探索過程來看,有以下幾點做法值得予以重視和借鑒:
第一,部門領導高度重視,并積極協調檢察、公安、監獄等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對減刑、假釋案件的公開開庭審理工作。對減刑、假釋案件的公開開庭審理是一項具有系統性的工作;如果沒有其他各相關部門的積極配合,就不能保證該項工作能夠有效完成。所以,各相關部門的積極配合是做好減刑、假釋案件公開開庭審理工作的前提條件。
第二,以法院部門為主導,并聯合其他部門共同制定公開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規范性文件。這是做好減刑、假釋案件公開開庭審理工作的核心內容。對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聯合檢察、公安、司法等部門共同制定了《廣西減刑、假釋案件開庭程序規定(試行)》、《廣西減刑、假釋案件庭審運作規程(試行)》等規范性文件,從而統一了審理程序,確保了對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能夠公開、公平、公正和有序地進行。
第三,建立試點,認真分析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總結審判經驗,從而保證了對減刑、假釋案件的公開審理工作能夠不斷走向規范、合理和完善。
第四,完善硬件設施,做好財政預算,解決人員和機構的編制問題,從而夯實了工作基礎。
廣西法院對公開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有益探索,無疑為今后在法律制度上進一步完善這兩類案件的審理程序提供了良好的實踐經驗。
另外,筆者也曾于2008年有幸主持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減刑、假釋制度的調研》這一重點調研課題,所以也想結合自己的調研情況談幾點想法,以供相關實務部門參考。
首先,在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整體方案設計問題上,一方面應突出該程序的訴訟特質,體現公開、透明的要求,并保障罪犯和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權;另一方面也應考慮到該程序畢竟屬于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因而不應將檢察機關定位為與罪犯、執行機關相對立的控方,而應將其定位為法律監督者。
其次,在未來的立法中應注意在這一審判程序中設立相應的法律救濟程序,即應賦予罪犯、被害人在不服減刑、假釋裁定時的上訴權,以及檢察機關對其認為不當的減刑、假釋裁定的抗訴權。
最后,為了有效保障訴訟效率,可考慮對減刑、假釋案件實行合理的審級分流。具體方法是:將原判管制、拘役罪犯的減刑案件以及原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其他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則仍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負責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