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長義 ]——(2012-4-1) / 已閱4147次
一、 工程施工合同
國家工商管理局制作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范本包括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這其中需要深入研究的當屬通用條款。在GF-1999-0201施工合同范本中,通用條款共分四十七條十一個部分:1、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2、雙方一般權利義務;3、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4、質量與檢驗;5、安全施工;6、合同價款與支付;7、材料設備供應;8、工程變更;9、竣工驗收與結算;10、違約索賠爭議;11、其他。通用條款約定到合同中就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對其中的合同條款做到了如指掌,尤其應對其中的推定默認條款和期限條款給予足夠重視。
二、 施工圖紙
應注意施工圖紙是否依法審核通過,未經依法審批的施工圖紙不得擅自使用,必須取得建設方的簽章認可。同時注意施工圖紙與招投標、預算、合同的時間先后關系,如果施工圖紙在后,則影響招投標、預算、合同的效力。此時是按照合同約定結算還是按照圖紙結算容易出現分歧。
三、 設計變更
對每一項設計變更應保存好設計變更申請、通知單、變更圖紙等證據,應該明確變更原因、責任,最好進一步明確變更前后工程造價差額,在上述基礎上形成每項變更協議,明確責任承擔。
四、 工程簽證
應注意審查簽字人的權限、語言表達是否存在責任風險、是否具備證據要件等。
五、 會議紀要
從公平的角度講,會議紀要應該各方簽章,簽字人須有身份證明和授權。從內容上講,應該注意責任承擔,通過再定協議或已定協議的期限約定化解責任。會議紀要應該每頁簽章,注意留存。
六、 現場日志
現場日志是對當時事實的記載,當然也不一定完全真實。因此,現場日志除非得到對方認可,否則應由其他證據印證方可作為有效證據。即使如此,不能作為有效證據的日志也可起到影響作用。其中,施工日志如對建設方有利,則一般會得到法院采信;監理日志如對建設方不利,一般也會得到法院認可。這其中監理日志的證明作用是較高的。日志的證明效力與日志制作人是否與訴訟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為判斷基點。
七、 付款憑證
訴訟實踐中,僅有發票不能證實已經付款,付款預收據也不能證實已經付款。一般只有收款收據可以證實付款事實,有時還需要有付款憑證或銀行記錄進行印證。
有時合同中約定了付款方式和未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方式付款不產生付款效力的內容,在此情況下,付款方一定要注意按照合同約定付款,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財務部門應注意審查收款人是否有收款的權利,為此應嚴格審查收款人出具授權委托書。
財務部門不能想當然的抵銷互欠款,除非合同約定了抵扣內容或者重新達成了抵扣協議或者對方有權人書面同意抵扣,否則不要出現少付工程款的憑證。為妥善起見,除非按照抵扣后的結算協議直接付款,一般應分別體現雙方均按約定互相付款的憑證,否則一方一旦反悔則只能證實另一方少付款,是否符合抵銷的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證實。
八、 結算協議
如有了結算協議好處理,問題是一方拖延不予以結算。此時作為施工方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推定默認條款,約定施工方向建設方送交完整竣工資料和結算報告后30日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作為發包方則應特別注意此約定陷阱。
(作者:于長義律師 13969082860 中國工程索賠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