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君瑞 ]——(2012-4-6) / 已閱4221次
我國刑法體系中,涉及罰金刑的法條、罪名眾多。目前,罰金刑案件在判決和執行過程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普遍存在判前預交罰金的情況。二是繳納罰金被作為量刑從輕情節考慮,罰金異化為“贖金”。三是對未成年被告人判處罰金未明顯體現從輕或減輕原則。四是法官在判處罰金刑的隨意性很大。五是對罰金刑在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導致量刑畸重。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由于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如何對罰金刑執行進行監督,法院又沒有規定罰金刑執行的程序和執行部門,加之相關部門對罰金刑監督的認識不完全統一,各地檢察機關均未很好地開展監督工作,使罰金刑的適用監督不力,也影響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整體效果。
加強對罰金刑案件法律監督的構想及路徑,筆者有如下建議:
一、完善立法,轉變觀念,主動監督。人民檢察院在監督過程中,必須轉變觀念,把對主刑和附加刑刑罰監督統籌起來,全面進行監督。把附加刑刑罰執行的監督與主刑刑罰執行的監督放到同等位置進行監督。
1.完善刑法關于財產刑執行的相關規定。針對罰金異化為“贖金”,除檢察機關依法對明顯違法的情形提出檢察建議、抗訴外,還應修改刑法關于財產刑(罰金和沒收財產)由法院執行的規定。即財產刑由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執行,檢察機關監督。公檢法分工制約,更有利于增強法院在我國法治建設中的地位,使法院居中裁判的公正形象得到最大彰顯,使“權錢交易”的懷疑得以避免,有利于節約法院執行成本,提高居中裁判的公信力。
2.立法應對罰金幅度進一步細化。罰金刑是以一定財產權利的剝奪為內容的刑罰措施,其本身只是懲罰、威懾進而預防犯罪的手段,并非目的。量刑規范化建設在進一步推行,筆者建議,檢察機關在公訴犯罪的同時,可以提出是否適用罰金刑、罰金數額多少的量刑建議,并闡明量刑建議的理由和根據,據此制約法院罰金刑判決的濫用。
3.建立罰金刑執行時限制度。罰金刑的執行時限應在判決書中明確,檢察機關根據法院移交的法律文書掌握執行時限,超過時限的,應發出書面通知予以糾正。
二、完善檢察監督的手段和方式。
1.確保檢察機關對罰金刑執行情況的知情權。打破罰金刑執行中的程序壁壘、疏通罰金刑執行情況的反映渠道,是檢察監督的前提。檢察機關的知情權,可通過罰金刑案件執行報送制度、信息共享平臺、被執行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等方式來實現。當檢察機關發現違法現象時,可及時進行監督。
2.完善檢察機關監督的手段。罰金刑執行監督過程中,檢察機關可根據需要采用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等必要手段,檢察建議適用于一般違法情節,糾正違法適用于較為嚴重并已經造成一定后果的違法問題。除此之外,還應完善檢察機關以下監督舉措:一種是調查權。即規定偵查機關從立案之日起,對依法應處財產刑的犯罪嫌疑人,調查其財產狀況。另一種是偵查權。職務犯罪偵查權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特有權力,是法律監督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監督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法院執行人員在罰金刑執行過程中存在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貪污賄賂、私分罰沒財產等違法行為時,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一般違法行為可視情節輕重建議法院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3.建立執行監督臺賬。執行監督部門應根據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建立統一的執行監督臺賬,對被判處附加罰金刑的,隨主刑一并建立臺賬。對每個被執行人的情況根據判決、裁定確定的罰金交納方式、時間、數額進行跟蹤監督,隨時與執行機關取得聯系,了解執行情況,必要時可要求提供執行情況,如執行文件的附本、繳納罰金的附件等。對逾期沒有執行的,應以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執行機關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執行。
4.建立動態的檢察監督跟蹤方式。罰金刑的執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判決確定后存在一次繳納、分期繳納、強制繳納、減免繳納等多種情況。因此,建立動態跟蹤監督程序十分必要。對罰金刑一次交納和分期繳納的監督,檢察監督的重點應圍繞執行機關是否按判決、裁定指定的時間和數額執行財產刑展開。如超出判決、裁定確定數額或不按照指定的時間執行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作者單位:中國檢察官教育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