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榮齊 ]——(2003-9-25) / 已閱15133次
論人力資本股
管榮齊
摘要:人力資本是相對于物質資本而言的,具有私人性、不可處分性、動態(tài)性等特點。人力資本是法律關系的客體,具有物的屬性,但不同于農奴社會農奴所出賣的勞動力。人力資本具有追逐利潤的本性,其結果是實現(xiàn)了人力資本的股份化。人力資本股份化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股份化,其產物是人力資本股;二是間接股份化,其產物是物質資本股。人力資本股具有與職工身份的密不可分性、股權行使的非本人性、不可自由轉讓性等特點,發(fā)揮著確認人力資本價值、增強企業(yè)凝聚力和可持續(xù)發(fā)展能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等作用。人力資本股要大行其道,還有很多法律問題需要解決,諸如:假人力資本股的認定與糾正,人力資本股占總股本的比例,職工持股會的地位,人力資本股的變動,含有人力資本股的公司的注冊登記及其債務承擔等。
關鍵詞:人力資本 人力資本股份化 人力資本股
一、 人力資本的概念、特點和法律屬性
人力資本作為一種經濟學說思想可追溯到1676年,古典經濟學家威廉·配第首次嚴肅地運用了人力資本概念。其后,亞當·斯密、歐·費雪、H·馮·屠、馬歇爾等經濟學家都從不同側面對人力資本做過論述,但人力資本明確的概念是由美國經濟學家、197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西奧多·W·舒爾茨在20世紀60年代首先給出的。他認為,人力資本是相對于物質資本而言的,指凝結在人體內的能夠使價值迅速增值的知識、技能及其表現(xiàn)出來的能力。[1]
資本是能夠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人力”之所以能成為資本,是因為它同物質資本一樣具有稀缺性,具有能夠使價值增值的能力。[2]但同物質資本相比,人力資本在很多方面又有其自身特點:(1)顯著的個人性或私人性。人力資本體現(xiàn)、凝結、貯存在特定的人身上,與作為其載體或天然所有者的個人須臾不可分離,并須經由這個人形成、支配和使用才能發(fā)揮職能,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想對之施加影響并從中獲益,都不能無視或超越這個人。[3](2)非同質性。從其自然屬性來說,物質資本是“被生產出來的生產手段”,[4]可以相互代替或經過一定加工處理后相互代替,具有同質性;而人力資本是非同質性的,不但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人力資本,而且不能對之進行加工處理,不能相互代替。(3)不可處分性。物質資本的所有權是一種完全物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全都包含在內,并且所有權同其四項權能都可以分離;而人力資本由于與其載體或天然所有者不可分離,其所有權權能只包含占有、使用、收益三項,人力資本具有不可處分性,并且其所有權與三項權能不可分離。(4)專用性。特定人力資本的所有者一旦長期服務于某一企業(yè),雙方就會產生“共生”效應,任何一方離開對方都會造成價值貶損。(5)無形性。盡管人力資本的載體是有形的,但人力資本本身主要表現(xiàn)為無形的知識、技能、體力。(6)動態(tài)性。由于人力資本的構成要素(知識、技能、體力)不是凝固不變的,因此人力資本本身也處于動態(tài)發(fā)展過程中。[5]
“人力資本”現(xiàn)已成為普遍使用的經濟學術語和日常用語,[6]并已發(fā)展成為擁有人力資本財富論、人力資本增長論、人力資本產權論三個分支的完備的、獨立的理論體系,[7]其重要意義和顯著作用也已得到經濟學界和實務界的廣泛認同,國家、社會、個人加大對保健、教育、培訓、科研開發(fā)的投資,便是對這一認同的綜合反映。但是,法學界對人力資本卻態(tài)度漠然、聲音微弱,糾其原因,主要在于人力資本在法理上仍然存在較多障礙,其中重要的一項是人力資本的法律屬性有待明確。
1、 人力資本能否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在近現(xiàn)代法學領域,有一個著名的、不可動搖的理念和命題:“人是權利主體,不能成為權利客體!比肆Y本雖然依附于人身上,但它并不是人本身,正如人的人格、榮譽等人身權益一樣。要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只需具備兩個條件:一要具有客觀性,即獨立于人的意志之外并能為人的意識所感知和人的行為所支配;二要能夠滿足主體的物質利益和精神需要,并得到法的確認和保護。[8]人力資本就其實體形態(tài)來說,是活的人體所擁有的體力、健康、經驗、知識和技能及其他精神存量的總稱,具有客觀存在性,并能被人感知和支配的;人力資本可以在未來特定經濟活動中給有關經濟行為主體帶來合法的剩余價值或利潤收益,[9]滿足其物質利益和精神需要,并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因此,人力資本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2、 人力資本屬于法律關系客體中的物,還是人身權益?法律關系的客體基本上可以分為4類:(1)物,包括自然物、創(chuàng)造物;(2)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3)智力成果,包括著作、專利、商標等;(4)人身權益,包括人格權、身份權。[10]人力資本所具有的特點之一是同其載體或天然所有者不可分離,因而具有人身屬性;人力資本又是人們在保健、教育、培訓等方面進行投資形成的,能被人感知和支配,并可為其主體帶來利潤收益,[11]因而又具有財產內容和物的屬性。但由于人身權概念的內涵與外延非常明確,即是與人身密切相關的、不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12]因此從嚴格的概念界定來說,人力資本不能歸入人身權而應歸于物,是物化了的個人所具有的知識、體力和技能。
3、 人力資本具有物的屬性,是否類似于農奴社會農奴所出賣的勞動力?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現(xiàn)代社會的人力資本同農奴社會農奴所出賣的勞動力有著本質的差別。首先,從其載體或天然所有者來說,人力資本的載體或天然所有者享有人身自由和其他人身權利,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其人力資本的占有、使用、收益狀況,他是權利主體而非權利客體;而出賣勞動力的農奴則一點兒人身自由權利都沒有,完全等同于農奴主所擁有的牛馬等生產資料,其本身就是物,他是權利客體而非權利主體。其次,從人力資本和勞動力的關系來說,人力資本雖由勞動力轉化而來,但二者屬于不同的范疇。勞動力是商品形態(tài)的概念,瞬間可得,不需要成本(投資);而人力資本則是資本形態(tài)的概念,是投資的產物,與物質資本相對應,具有非同質性,能夠用來分享經濟剩余。[13]
二、 人力資本的股份化與人力資本股
馬克思指出,資本的本質屬性在于對利潤的不懈追逐,人力資本也不例外。在現(xiàn)時的中國,人力資本對利潤的追逐有兩個方向:一是正向追逐,即以人力資本出資組建公司,然后分享公司的未來收益;二是反向追逐,即以過去投入的人力資本分享公司積累下的未分配利潤。對于人力資本對利潤的正向追逐,于情、于理、于法都是允許和能夠接受的;對于人力資本對利潤的反向追逐,則是中國特色使然。由于中國長期以來實行不合理的工資制度,公有制企業(yè)在歷史發(fā)展過程中較多地截留了職工的應得收入,形成一定的歷史欠帳,[14]這從人力資本的角度而言就是職工人力資本的投資收益,因此從國有財產或企業(yè)公共積累中劃出一定比例向職工配送有其合理性,類似于公司以其資本公積金向股東轉增股份。
人力資本對利潤追逐的結果,是人力資本實現(xiàn)股份化。人力資本對利潤的正向追逐的結果,是人力資本經評估后折算成一定公司股份,成為公司總股本(注冊資本)的一部分;人力資本對利潤的反向追逐的結果,是促使公司建立職工持股制度,職工作為人力資本所有者和出資人獲贈一定的公司股份。可以看出,這是兩種不同的股份化,前者可稱為人力資本的直接股份化,后者可稱為人力資本的間接股份化。[15]
1、 人力資本的直接股份化:評估后直接折成公司股份,是公司總股本的兩個基本組成部分之一(另一個是物質資本)。這是人力資本股份化的主要形式,國際通行,經久耐用,不含臨時政策因素,但其實行有兩大難點問題:第一個難點是人力資本的價值評估問題?梢愿鶕a人力資本的費用來估算其形成的資本量,主要的費用有5項:(1)醫(yī)療和保健,(2)在職人員培訓,(3)正規(guī)的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4)成人繼續(xù)教育,(5)個人和家庭適應于變換就業(yè)機會的遷移,其中最主要的是教育投資。[16]但由于使用環(huán)境和使用績效的變化,人力資本價值的衡量具有非恒定性,存在著許多非所有者所能控制的外部因素的影響。[17]第二個難點是人力資本導致公司資本不實的問題。雖然公司資本數(shù)量隨其經營狀況的好壞而不斷變化,但立法者設計出“資本三原則”與之對抗。而人力資本依附于其天然所有者,且具有無形性和不可處分性,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人力資本股東無法追求責任,公司資本中的人力資本部分形同虛設,從而導致公司資本嚴重不實,“資本三原則”也對之失效。
2、 人力資本的間接股份化:基于對過去投入的人力資本的承認及其投資收益的追索而產生的概念,職工所得的公司股份不是由其人力資本折算來的,而是由公司實有財產轉送來的。這種股份化形式頗具中國特色,它把人力資本理念的引入與實踐倒推了若干年,使中國成為世界上認可和踐行人力資本的少數(shù)先進國家之一。人力資本的間接股份化也有兩個難點問題:第一個難點是從企業(yè)的國有資產或企業(yè)資產中直接提取一定比例向職工配送股份是否違法的問題。雖然人力資本概念現(xiàn)已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接受,但賦予其溯及既往的效力,以之追索和分享企業(yè)的存量資產,難免有違法之嫌,這也是國家三番五次地制止和停止公司發(fā)行職工股,遲遲沒有出臺職工持股的全國性立法的重要原因之一。[18]第二個難點是企業(yè)對職工的歷史欠帳數(shù)額問題。從人力資本的角度而言,公有制企業(yè)所截留的職工的應得收入屬于其人力資本的投資收益,而要對之進行清算,必須首先確定職工人力資本的價值量。由于人力資本的動態(tài)性,職工現(xiàn)時的人力資本價值與其若干年前進入企業(yè)時的初始人力資本價值已不可同日而語,中間發(fā)生了很多、很大的變化。以初始人力資本價值計算其投資收益顯然是不公平的,以現(xiàn)時的人力資本價值進行計算也有失偏頗,最合理的辦法是以動態(tài)的人力資本價值計算其投資收益,但這又面臨著對人力資本價值進行動態(tài)評估的難題。
無論是人力資本的直接股份化,還是間接股份化,其結果都使公司職工擁有一定數(shù)額的公司股份,這些股份是否都是“人力資本股”呢?答案是否定的。人力資本股是人力資本直接股份化的產物,是人力資本的股權憑證,是人力資本評估后直接折算成的公司股份,所代表和對應的是一定的人力資本。人力資本間接股份化使職工擁有的股份不是人力資本股,而是物質資本股,這是因為:(1)人力資本的間接股份化雖然以公司職工的人力資本的承認、存在和發(fā)揮作用為基礎,但向職工所配送的股份實質上是公司現(xiàn)存的物質資產,其中每一股都有相應的物質財富與之對應。(2)經過人力資本的間接股份化以后,公司資本沒有增加也沒有減少,且全部都是物質資本,而人力資本直接股份化后公司資本增加了,不但含有物質資本,而且含有人力資本,與人力資本直接對應的才是人力資本股,F(xiàn)在社會上有些公司通過人力資本的間接股份化建立了職工持股制度,但把職工股份界定為人力資本股,筆者稱之為“假人力資本股”,由于人力資本股的固有特點使然,職工的股東權益受到很多不應有的限制和損害。區(qū)分真假人力資本股,消除假人力資本股的影響與損害,保護職工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實踐向法律工作者提出的一個新的課題。
三、 人力資本股的特點、作用及其法律完善
人力資本股是與人力資本相對應的,由于人力資本具有不同于物質資本的自身特點,人力資本股也同樣具有不同于物質資本股的特點。(1)與職工身份的密不可分性。由于人力資本具有與其載體或天然所有者密不可分的特性,其投入除了履行評估、交付等物質資本投入應履行的手續(xù)外,其載體或天然所有者還須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而成為公司的職工,或者已經是與公司具有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一言以蔽之,公司人力資本股股東同時又是公司職工,只有公司職工才能成為公司人力資本股股東。(2)公司股本的恒定性與個人股份數(shù)額的變動性。根據公司“資本三原則”,除非履行法定變更手續(xù),公司總股本是恒定不變的,其中的人力資本股股本同樣也不能隨意變動。但由于人力資本是隨其天然所有者素質和能力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再加上人力資本股具有與職工身份的密不可分性,受到勞動合同期限的限制,因而職工個人人力資本股的數(shù)額不可能從一而終,而是變動不居的。(3)股權行使主體的非本人性。一般而言,行使股權的方式不外乎兩種:一是由股東本人直接行使,二是委托他人代為行使。由于公司人力資本股股本要保持恒定,而職工個人的人力資本股數(shù)額變動不居,這樣就產生了矛盾,解決這一矛盾的方法是將職工人力資本股股權全部委托職工持股會(或其他特定組織)代為行使,保持職工持股會所持人力資本股數(shù)額的恒定。(4)股份取得和喪失的無償性。物質資本股的取得需要支付相應的對價,其喪失則可獲得相應的補償,人力資本股與之不同。雖然人力資本具有價值并可評估,但從形式上而言,同以往相比,公司職工取得人力資本股沒有支付對價,其股息收入是工資福利以外的額外所得。人力資本股的喪失有兩種情況,一是部分喪失,是職工素質和能力(人力資本價值)降低所致;二是全部喪失,是職工離開公司(勞動合同到期或解除)的結果。無論哪一種,所喪失的人力資本股都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5)不可自由轉讓性。從職工個人的角度而言,人力資本股可以取得,也可以喪失,具有可轉讓性;從公司的角度而言,可以通過職工持股會給予新進職工一定人力資本股,收回離職職工持有的人力資本股,人力資本股也具有可轉讓性。但相對于物質資本股而言,人力資本股的轉讓受到更大的限制。由于人力資本與其載體或天然所有者密不可分,具有不可處分性,因而由它所形成的人力資本股不能在個人之間相互轉讓。人力資本股的轉讓行為只能發(fā)生在職工與職工持股會之間,并且人力資本股的取得與喪失都是無償?shù)摹?br>
中國的人力資本股實踐始于上世紀90年代的股份制試點時期,源于職工持股制度的建立。目前在職工持股的地方性立法中,對是否允許職工以人力資本出資而持有人力資本股存在較大分歧,有些地方性立法明確規(guī)定可以,有些地方性立法則持否定態(tài)度,還有些地方性立法未表明態(tài)度。[19]筆者以為,允許職工以人力資本出資而持有人力資本股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1)確認人力資本的價值,引導人力資本投資行為。允許以人力資本出資組建公司并持有人力資本股,是對人力資本價值最直接、最有效的確認方式,有利于引導人們重視和增加在教育、培訓、健身等方面的投資,從而促進國民素質的提高。(2)增強企業(yè)的凝聚力和可持續(xù)發(fā)展能力。由于人力資本股具有取得和喪失的無償性,實行職工以人力資本持股的公司就對各類人才更具有吸引力,公司現(xiàn)有的人才也會更能留的;再由于公司職工持有的人力資本股數(shù)額因其個人素質和技能的變化而具有變動性,促使公司職工不斷提高個人素質和技能,從而使公司更具可持續(xù)發(fā)展能力。(3)提高職工工作的積極性和主人翁責任感。由于人力資本股具有與職工身份的密不可分性,允許職工以其人力資本出資而成為公司的人力資本股股東,不但使其輕松取得職工和股東雙重身份,而且與公司形成更加緊密的利益共同體,使職工工作的積極性和主人翁責任感提高到極至。(4)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促進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實行職工持股制度有利于加強對公司的監(jiān)督,[20]但目前最大障礙在于職工購股資金不足。允許職工以其人力資本出資,使其在不支付任何物質對價的情況下而成為公司的職工股東,消除了公司實行職工持股制度的最大障礙,從而進一步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促進了職工參與民主管理。(5)吸引國際人才,與國際接軌。西方企業(yè)大都實行了雇員持股計劃(ESOP)、經理股票期權制度和管理層收購(MBO),[21],允許職工以其人力資本持股,極大地增強了企業(yè)的凝聚力和可持續(xù)發(fā)展能力。隨著中國加入WTO,中國企業(yè)正面臨與國際全面接軌的問題,其中很重要的一項是企業(yè)制度的國際化,包括人才制度的國際化。實行職工持股制度,允許職工以其人力資本持股,是與國際接軌的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重要內容,它使企業(yè)所需的各類國際人才能夠“進得來,留得住”。
雖然人力資本股特點很多、作用很大,但在目前的中國仍然是“猶抱琵琶半遮面”。要使人力資本股大行其道,還有很多法律問題需要解決。(1)假人力資本股的認定及其糾正。根據前面的論述可知,人力資本間接股份化而使職工擁有的股份不是人力資本股,而是物質資本股,有些公司將之界定為“人力資本股”,其目的無非兩個:一是規(guī)避法律和政策,在企業(yè)改制中進行灰色處理,繞開對以企業(yè)存量資產向職工配送股份的限制和障礙;二是假借人們對人力資本股認識的不足,利用人力資本股取得和喪失的無償性特點,限制甚至否決職工股份的轉讓、繼承、保有行為,從而約束職工的市場化流動,使之忠實地為企業(yè)服務。假人力資本股的出現(xiàn)和存在,是對法律和政策效力的挑戰(zhàn),不但直接侵害了職工的股東權益,而且可能對國家利益、其他股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損害,應從法律角度予以認定和糾正。(2)人力資本股占總股本的比例。由于人力資本的無形性和不可處分性,實踐中有人提出,為防止人力資本出資可能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應對人力資本股占總股本的最高比例作出明確限制,有些地方性立法也采取了限制主義的立法模式。[22]筆者以為,沒有必要對人力資本股占總股本的最高比例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可根據所在行業(yè)特點由公司章程自行規(guī)定。至于人力資本股所帶來的交易風險,可由注冊登記機關通過公告和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注明的方式提醒交易相對人。(3)職工持股會的地位。股權交由職工持股會統(tǒng)一行使是人力資本股的特點之一,由此職工持股會的地位舉足輕重。對公司而言,它是主要股東之一,甚至極有可能是公司的控制股東、最大股東,對公司的經營和發(fā)展擁有最終決策權;對職工股東而言,它不但是其委托代理組織,而且具有獨立的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負責人力資本股的管理,同職工股東進行人力資本股的轉讓。因此,必須從法律上對職工持股會的地位予以確認和界定,以充分發(fā)揮其職能作用。(4)人力資本股的變動。由前面的論述可知,職工個人持有的人力資本股數(shù)額具有變動性,其變動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量的變動或稱部分變動,二是質的變動或稱全部變動。前者源于人力資本本身的動態(tài)性,是職工素質和能力的升降所致;后者則表現(xiàn)為人力資本股的取得與喪失,是職工進入和離開公司的結果。無論哪一種變動,都只能在公司人力資本股股本范圍內、在職工持股會內部進行。筆者以為,人力資本股的量變即對職工素質和能力的評估每年需進行1次,在6月30日前完成,以確保按其分取紅利,人力資本股的質變可根據需要隨時進行。(5)含有人力資本股的公司的注冊登記及其債務承擔。由于人力資本的不可處分性,為了降低或免除人力資本股所帶來的交易風險,含有人力資本股的公司在注冊登記時,應在其營業(yè)執(zhí)照中明確公司資本中人力資本的數(shù)額和比例,以提醒交易相對人注意交易安全。至于公司終止時人力資本股股東的責任承擔,筆者以為,要求其承擔無限責任和有限擔保責任都不合理。一是因為人力資本出資在評估確定后即已到位,不存在缺額填補和遲延履行的問題,同物質資本一樣以其折股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23]二是因為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金額與公司凈資產數(shù)額不是對等關系,如果要求人力資本股股東在公司終止時以現(xiàn)金、實物等財產或權利交足股款,顯然是不公平的。合理的做法是,在公司終止時,人力資本股股東承擔與物質資本股股東責任相當?shù)挠邢挢熑。既然人力資本股股東同物質資本股股東一樣都按要求履行了出資義務,他就也應同物質資本股股東一樣不再對公司資本的貶值承擔擔保責任。根據同股同權的原則,人力資本股股東所承擔責任大小的計算方法是:首先計算出物質資本的貶值率,然后用它去乘人力資本的原始出資額。
注釋
[1] 西奧多·W·舒爾茨著:《論人力資本投資》,中譯本,中國經濟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頁。
[2] 參見朱慈蘊:《職工持股立法應注重人力資本理念的導入》,原載《法學評論》。
[3] 參見李寶元著:《人力資本運營》,企業(yè)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6頁。
[4] 前引[3],李寶元書,第6頁。
[5] 參見蔣大興著:《公司法的展開與評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頁。
[6] 參見前引[3],李寶元書,第2頁。
[7] 參見李忠民著:《人力資本——一個理論框架及其對中國一些問題的解釋》,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頁。
[8] 參見周旺生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頁。
[9] 參見前引[3],李寶元書,第6頁。
[10] 參見張中秋、楊春福、陳金釗編著:《法理學——法的歷史、理論與運行》,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69頁。
[11] 參見前引[3],李寶元書,第6頁。
[12] 參見王利明主編:《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頁。:
[13] 參見前引[7],李忠民書,第27—28頁。
[14] 參見遲福林、唐新林、陳寶敏:《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職工持股制度的建議(25條)》,載于遲福林主編:《中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與職工持股》,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年版,第5頁。
[15] 參見前引[3],李寶元書,第86頁。
[16] 參見西奧多·W·舒爾茨著:《論人力資本投資》,中譯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9—13頁。
[17] 參見前引[5],蔣大興書,第117—119頁。
[18] 參見管榮齊:《有限責任公司的職工持股制度》,中國法學網(www.iolaw.org.cn)“來稿選萃”,2003年6月25日發(fā)表。
[19] 參見前引[5],蔣大興書,第110頁。
[20] 參見前引[18],管榮齊文。
[21] 參見許亮編著:《勞者有其股》,企業(yè)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48、96、117頁。
[22] 參見前引[5],蔣大興書,第119—120頁。
[23] 參見前引[5],蔣大興書,第1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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