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洪兵 ]——(2012-4-9) / 已閱31391次
{47}陳興良:《判例刑法學(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510頁。
{48}前注{17},張明楷文。
{49}黃京平、陳毅堅:“法條競合犯的類型及其法律適用”,《中國刑事法雜志》2007年第4期。
{50}參見《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1}阮齊林:“對未溢出特別法的行為排斥‘重法優先’規則—從一起盜伐林木案的法律適用說起”,載《檢察日報》2011年2月17日。
{52}參見前注{17},張明楷文。
{53}參見前注{47},陳興良書,第510頁。
{54}參見前注{40},張明楷書,第756頁;周光權:《刑法各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355頁。
{55}參見陳興良:《刑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597頁。
{56}醫療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僅為三年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按照通說對過失致人死亡罪條文中“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理解,就必然得出,外科手術醫生因為動手術時接聽手機一不小心使得手機掉人病人已打開的腹腔中,致使病人因細菌嚴重感染而死亡的重大過失事件,也只能以醫療事故罪最重判處三年的刑罰。
{57}前注{33},黃榮堅書,第587頁。
{58}參見張明楷:“盜伐林木罪與盜竊罪的關系”,《人民檢察》2009年第3期;前注{17},張明楷文。相反觀點認為,盜伐林木無論財產價值多么巨大,也只能以盜伐林木罪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參見前注{51},阮齊林文。
{59}前注{1},周光權文。
{60}以上參見陳洪兵:“刑法分則中‘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另一種理解”,《法學論壇》2010年第5期;陳洪兵:“刑法分則中‘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另一種理解”,《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刑事法學)》2011年第1期。
{61}參見前注{20},[韓]金日秀、徐輔鶴書,第661頁以下;前注{1},周光權文;等等。
{62} Vgl. Hans-heinrich Jescheck/Thomas Weigend,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5. Aufl.,Duncker Humblot1996, S.738.
{63}前注{33},黃榮堅書,第600頁。
{64}周建軍:“法條競合犯抑或想象競合犯—法條競合犯與想象競合犯的界限之爭”,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2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77頁。
{65}高銘暄主編:《刑法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84頁。另參見王作富主編:《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頁;曲新久:《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65頁;黃京平:《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26頁;等等。
{66}前注{49},黃京平、陳毅堅文。
{67}參見[日]只木誠:《罪數論の研究》,成文堂2004年版,第23頁。
{68}參見前注{39},[日]山口厚書,第366、 379頁;前注{33},黃榮堅書,第603頁;前注{17},張明楷文;前注{24},呂英杰文,第484頁;等等。
{69}參見前注{17},張明楷文。
{70}參見前注{24},呂英杰文,第483頁。
{71}前注{7},黃榮堅書,第208頁。
{72} Hans-heinrich Jescheck/Thomas Weigend,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d, 5. Aufl.,Duncker Humblot 1996,S.732.
{73}參見前注{11},柯耀程書,第91頁以下。
{74}陳興良:“形式解釋論的再宣示”,《中國法學》2010年第4期。
{75}前注{1},周光權文。
{76}前注{51},阮齊林文。
{77}前注{16},車浩文。
{78}前注{17},張明楷文。
{79}前注{1},周光權文。
{80}前注{17},張明楷文。
{81}參見[日]山中敬一:《刑法總論》(第2版),成文堂2008年版,第982頁;{日}淺田和茂:《刑法總論》(補正版),成文堂2007年版,第474頁;等等。
{82}參見林鈺雄:《新刑法總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450頁;陳子平:《刑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453頁;等等。
{83}前注{17},張明楷文。
{84}前注{1},周光權文。
{85}前注{40},張明楷書,第861頁。
{86}前注{74},陳興良文。
{87}前注{51},阮齊林文。
{88}前注{46},于志剛文。
{89}前注{31},趙秉志、肖中華文。
{90}前注{51},阮齊林文。
{91}[德]魯道夫·馮、耶林:《法學是一門科學嗎?》,李君韜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1頁。
{92}前注{16},車浩文。
{93}前注{1},周光權文。
{94}參見前注{51},阮齊林文。
{95}前注{31},蔡鶴文。
{96}參見[德]Claus Roxin:《德國刑事訴訟法》,吳麗琪譯,三民書局(臺灣)1998年版,第145頁。 {97}劉士心:“法規競合犯‘重法優于輕法原則’之否定論”,載《南開大學法政學院學術論叢(上)》2002年卷,第178~1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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