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 武 ]——(2012-4-9) / 已閱15426次
3 于國富《電子郵件:能否作為起訴依據?》
4、司法審判的革命:E-mail指證
5、楊衛東、阿拉木斯 主編:《電子商務與網絡法規匯編》
6、韓波 :論加拿大《統一電子證據法》的立法價值[1]
7、《電子郵件也可以作為呈堂證據嗎?》
8、董杜驕《論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論電子證據收集的三個認知誤區》
9、秦甫等編著:《律師證據實務》
10、鄭偉彬《 論電子交易中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
11、吳曉玲《電子商務中的電子證據》
12、白雪梅 孫占利《電子證據中的法律問題》
13、《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
浙江省常山縣人民法院 蔡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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