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濤 ]——(2012-4-10) / 已閱14792次
2、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能行使抵押權。清償期為房地產抵押權人得依法向債務人請求債務履行的時期,應以登記的日期為準。清償是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全部得到清償,若債權僅獲部分清償,抵押權人可行使抵押權而使未受償部分的債權獲得清償。
3、對于債權的未受清償抵押權人沒有過失。我國立法對于抵押權與主債權的關系,嚴格遵循抵押權的附從性,故在債權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瑕疵必然會影響抵押權的效力。若債權的不能履行,系房地產抵押權人的原因所致,則抵押權人不能以債權已經到期為由,實行房地產抵押權。
(二)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方式。
一般的抵押權,其實現的方式有折價、變賣和拍賣三種。在我國,實現房地產抵押權只能采取拍賣方式。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房地產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拍賣方式透明度高,公平合理,更利于擔保目的的實現及房地產市場的良性發展。
。ㄈ┓康禺a抵押權實現的程序。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獲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實現抵押權。
在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上設定抵押,實現抵押權時,必須經過兩個特殊程序:一是拍賣該土地使用權時,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二是拍賣所得價款必須首先繳納應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然后抵押權人才能優先受償。
五、房地產抵押權的消滅
房地產抵押權在性質上為擔保物權,其設定一般有存續期限,為有期物權,并非如所有權那樣永恒存續。房地產抵押權得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消滅。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其既可因物權消滅的一般原因而消滅,又可因擔保物權消滅的原因而消滅,又有自己獨特的消滅原因。房地產抵押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ㄒ唬┑盅旱姆康禺a滅失且無替代物
標的物滅失為物權消滅的一般原因。房地產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可因抵押標的物的滅失而消滅,而不論該標的物為事實上的滅失,還是法律上的滅失。作為房地產抵押權標的物之房地產因自然災害、公用征收等到原因而滅失時,房地產抵押權自無法繼續存在而消滅。
但房地產抵押權是對于所抵押房地產拍賣價金的優先受償權,其在本質上為價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當房地產滅失時,如果有賠償金、保險金或補償金等代位物,由于價值仍存在,則房地產抵押權可存在于該賠償金、保險金或補償金上,房地產抵押權并不消滅。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消滅
房地產抵押權是為擔保主債權實現而存在的從權利,相對于被擔保的主債權,房地產抵押權具有絕對的附從性,與主債權同時存在,主債權消滅,房地產抵押權亦消滅。
被擔保債權可因如下原因而消滅:⑴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全部之清償;⑵債務人對房地產抵押權人亦存在債權并符合抵銷條件時,其債權相互抵銷;⑶房地產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因繼承、合并等而發生混同,房地產抵押權人與債務人成為一人;⑷房地產抵押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ㄈ┓康禺a抵押權實現
如前所述,房地產抵押權實現是房地產抵押權擔保功能實現的最后環節。房地產抵押權實現,房地產抵押擔保法律關系消滅,房地產抵押權自然消滅。
房地產抵押權因實現而消滅,其所擔保的債權是否得到全部清償則在所不問,并且即使在同一抵押物上有數個抵押權,其中一個抵押權實現的,該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均消滅。
(四)除斥期間屆滿
房地產抵押權為物權,故原則上既不得因所擔保之債權罹于消滅時效而消滅,同時也不得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但近現代民法從盡迅確定各種復雜法律關系的實際需要出發,也例外的規定抵押權得因一定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缥覈_灣地區民法典第880條規定: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于消滅時效完成后五年間不行使其抵押權的,該抵押權消滅。我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參考書目:
1、黃河:《房地產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符啟林:《房地產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許明月:《抵押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郭明瑞:《擔保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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