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振華 ]——(2012-4-10) / 已閱5447次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人民收入的不斷提高,夫妻共有財產不僅在數量上有了質的飛躍,而且在種類上也更加多樣化。這使得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所要解決的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問題越來越復雜化。本文旨在從我國現行有關夫妻共有財產的規定出發,對于如何認定夫妻共有財產,做一個拋磚引玉的淺析。
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在夫妻雙方對財產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在認定夫妻共有財產時,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首先,從財產的取得時間上看,一般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在此不再贅述。唯一值得一提的就是2001年《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已經明確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作出另外約定的除外。
其次,從財產的取得形態上看,應當分清婚前和婚后財產的關系。這種關系具體表現為:
一, 直接轉化關系。即婚后財產直接由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轉化而來,這種轉化僅僅是婚前財產在物質形態上發生了變化,從一物到另一物,未產生收益。由于這種轉化,對于婚前財產而言,并未增值,相當于沒有產生新的財產,所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這種直接由夫妻一方婚前財產轉化而來未產生收益的財產仍屬于個人財產。如婚后用婚前存款購買的股票。
二, 財產收益關系。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收益可分為以下五種:
① 生產、經營收益,即通過以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或公司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益。
② 知識產權收益,即通過行使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性權利得到的財產性收益。
③ 自然增值,即由于財產所有人以外的原因,如市場供求等因素,導致的財產增值。
④ 孳息,一般分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前者是指基于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收益,如基于存款產生的利息;后者是指因原物的自然屬性而與原物分離所產生的收益,如從樹上摘下的果實。
⑤ 投資取得的收益。投資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是指以取得或擁有公司、企業法人或非法人企業,或者以直接參與其經營管理為目的的投資,其產生的收益性質和①生產、經營收益相同;間接投資,是指僅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形式的資本增殖為直接目的的投資,其產生的收益性質和③自然增值或④孳息相同。
在這五種收益中,《婚姻法》把生產、經營收益和知識產權收益歸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將過去《婚姻法》解釋(二)中投資產生的收益進行了細分,把孳息和自然增值從投資收益中分離出來,并將其歸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改變了過去《婚姻法》解釋(二)中籠統的將所有投資收益都歸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做法。因此,對于投資取得的收益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直接投資產生的收益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就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最后,從財產的取得原因上看,必須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取得財產時,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意思自治原則應當考慮進去。《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作了概括性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三)繼《婚姻法》解釋(二)之后又對婚后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對于該房屋的產權歸屬,在充分尊重父母的初衷和意愿情況下,作了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贈與的專門規定。所以,當被繼承人或贈與人依其真實意思表示,明確將其財產贈與夫或妻一個人時,那么該財產就只能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總之,如何界定夫妻共有財產是《婚姻法》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難題。從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提出《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到2001年新《婚姻法》的頒布及其司法解釋(一)(二)(三)相關規定的陸續出臺,其目的都是使判斷標準明細化,更好的定紛止爭,適應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