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 波 ]——(2012-4-11) / 已閱6175次
在上個世紀90年代,為了應對大量的司法不公案件,經皇家司法委員會提案,英國設立一個專門的“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即刑事案件復查委員會(CCRC)。該機構對于刑事案件的復查是一種上訴權耗盡后的再審機制。在這之前,內務部(Home Office)負責將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定罪或量刑存有錯誤的案件移送給上訴法院重新審理。然而,內務大臣不愿意干預司法獨立,亦不享有偵查權,無法獨立收集、調查證據,造成了大量案件無法得以及時、公正的審理。為了保證刑事判決的安全性和量刑的恰當性,增強公眾對于刑事司法的信心,議會專門設立了特殊的救濟機構CCRC,接管內務部向上訴法院移送案件的職能,以決定案件判定后是否應當重新審理。為了更好的介紹CCRC復查案件的流程,筆者舉例如下:1990年3月19日晚上,在英國紐卡斯爾,羅約在家中看電視時被槍殺。前工程師亞當斯因涉嫌該謀殺案被警察拘捕、檢察官起訴至紐卡斯爾刑事法庭。1993年5月18日,陪審團在對案件審理之后,一致通過被告亞當斯謀殺罪成立的判決,根據此項判決,法官對他作出終身監禁的量刑。被告亞當斯向上訴法院刑事審判庭提出了五條上訴理由,1997年1月始,法庭聽審了該上訴案件,于1998年1月16日認定所有的這些理由不予成立,駁回了該上訴。
1998年6月20日,亞當斯根據《1995年刑事上訴法案》第9條,向刑事案件復查委員會(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以下簡稱CCRC)申請復查該案件。刑事案件復查委員會作了詳細調查,并于2005年9月27日制作了案件移送的理由陳述書,將案件發還給上訴法院。該陳述書共有四項理由:(1)辯護律師沒有徹底審查現有的有利于被告的材料,也沒有指出控方證據之間明顯存在的矛盾,不合格的辯護導致了被告無法獲得公平的審理;(2)控方沒有作出實質性的證據開示,很多有利于被告的證據故意向辯方隱瞞;(3)法官在對陪審團裁決前總結指示時發生過錯,作出了不利于被告的引導;(4)陪審團非法采納了被告不良品格的證據。上訴法院認定各種失誤累積起來,足以使得判決不安全(unsafe),因此于2007年1月撤銷了對于被告的有罪判決。下面筆者評析它的現實運行狀況,并探討對我國刑事案件再審啟動程序的借鑒價值。
一、復查程序
根據英國《1995年刑事上訴法案》的規定,CCRC復查程序如下:(1)受理,被告及其他相關當事人認為生效判決不安全(unsafe)或者量刑不恰當,可以向CCRC申請移送上訴法院再審,CCRC辦案組審查案件是否符合上訴的要求,由負責人員決定是否受理案件。CCRC也可以在沒有當事人申請的情況自行決定受理案件。(2)調查,CCRC案件負責人自行或者委托本機構外的偵查人員對案件作出必要的調查,通過各種途徑自由收集新的觀點和證據。(3)決定,CCRC成員對案件全面審查,彼此之間交換信息和意見,如果認為原定罪量刑沒有錯誤,就作出不予移送上訴法院的臨時決定書,告知申請人及其律師結果和理由,并且允許其作進一步評論,如果他們沒有作出評論或者評論沒有實質性內容,辦案組就作出不予移送的最終決定書;如果CCRC認為案件確有錯誤,應向上訴法院出具案件移送的理由陳述書,同時抄送給每一個與案件相關的主體。
二、運行狀況
盡管作為一項增設的機制,CCRC糾正司法不公的能力受到上訴法院對于自身權力解釋的約束,這種角色也同時受到中央政府經費支持不足的限制,它仍然是英國刑事司法領域近二十年來最受贊譽的舉措。CCRC的成員由首相提名,女王任命,保證了辦案時不受外界因素不正當的干擾。CCRC僅對議會負責,獨立行使職權,它與涉案當事人沒有先前的利害關系,能夠對申訴案件保持最大限度的超然和客觀態度。它的成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具有10年以上律師從業經歷,至少有三分之二具有刑事司法從業經驗。CCRC在調查和偵查案件時極其專業和認真,它的出現使得警察腐敗和瀆職現象大為減少。CCRC只有當認為定罪或量刑確有可能不應當維持時,才可以將案件移送給上訴法院。如果申請人在原審判決后沒有上訴,他的再審申請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會被CCRC受理。不僅如此,再審申請往往在出現新的證據或者論證的情況下才可能被CCRC接受。自1997年CCRC成立以來,共有11000份復查申請提交CCRC,移送上訴法院的只有420個案件(只有4%的移送率)。在這樣審慎判斷的情況下,CCRC的移送案件成功率達到70%。
三、借鑒價值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審法院和上級法院有權主動提起再審程序。這造成了法院超出審判職能的范圍行使了一定的主動調查的權力。筆者認為,為了保證再審程序啟動的公正、實現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保護人權的原則,除了要取消原審法院的主動提起再審的權力,保留上級法院和檢察院的審判監督權,還有必要借鑒英國的經驗,設置不低于上訴法院級別的獨立、中立的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該專門委員會擁有對當事人申訴的審查權、刑事再審的啟動權和案件的調查權,它直接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成員具有專業性和廣泛性,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鑒定人、刑辯律師、刑事法學研究人員等,從而保證相關的各種專業技術問題有專人負責處理。
與英國刑事再審的例外型規定相比,我國刑事再審則存在當事人到處、反復申訴現象,破壞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降低了刑事司法機關的工作效率,削弱了它們的權威性,影響了社會的穩定。我國可借鑒英國的相關規定,只有當判決不安全時,即嚴重錯誤或者程序不公時,才啟動刑事再審。再審的決定應當附具體詳細的理由,這樣有助于化解申訴人的不滿情緒,減少纏訴、上訪等法制外救濟,從而維護社會治安穩定。
(作者單位: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