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 冉 ]——(2012-4-11) / 已閱5339次
民事案件中的偽證一般通過三種途徑被發現:一是在訴訟過程中由雙方當事人質證發現疑點;二是法官在對案件的證據進行綜合分析中發現疑點;三是在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過程中,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鑒定材料的審查中發現問題。其中,在對外委托司法鑒定過程中遇到的偽證現象有相當的比例,本文僅對此進行探討并提出建議。
實務中,對于訴訟當事人的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的偽證行為,司法技術輔助工作部門可以提供適當的技術咨詢意見,從而幫助法官分析、判斷當事人陳述內容的真實性、客觀性,以識別偽證。在委托司法鑒定時,應當明確強化鑒定委托部門對證據材料的審查,并對鑒定事項提出指導性意見或建議。對于訴訟代理人幕后為當事人出謀劃策制造的偽證,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工作部門在對外委托時,應重點組織好訴訟雙方對鑒定材料的質證,一些案件在委托鑒定機構時,不能完全按照訴訟雙方協商一致選擇鑒定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鑒定要求和內容采取隨機選擇的方法選擇鑒定機構。
眾所周知,司法實踐中大量的專業技術性問題,需要專業的鑒定和評估機構作出技術性判斷,而這一技術性判斷結果往往成為法官審理案件的重要依據。目前,由于我國鑒定、評估機構的社會化、利益化特點,非常容易受到案件相關人員的影響而出現鑒定結論的誤差、差錯及缺陷。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對于涉及需要專門技術判斷的問題難以辨明系故意還是過失所致,作為偽證被制裁的案件幾乎沒有。因此,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工作部門有必要建立起偽證審查與報告制度,為法院民事案件偽證制裁提供依據。
目前,多頭鑒定、重復鑒定的現象頗為嚴重,往往對一個問題作出多份不一致甚至相矛盾的鑒定結論,令審判人員無所適從,嚴重影響了審判公正。因此,有必要強化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監督,組織專家對具有嚴重爭議的鑒定結論進行技術審核及提出審核意見;對涉及數額巨大的經濟類案件司法鑒定,應在出具鑒定文書正式稿前提交討論稿供訴訟雙方進行預質證活動,從而強化對鑒定結論的專業監督作用。
筆者認為,當前應進一步發揮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工作部門在民事偽證制裁中的作用,以促進建立相應的偽證制裁體系。具體建議如下:
1.在立法上完善人民法院對民事偽證認定和制裁的職權、部門和程序。應通過立法加強民事偽證的刑法處罰和民事制裁措施,進一步明確法院依職權對訴訟中涉及偽證嫌疑的證據、相關偽證行為嫌疑人進行調查和鑒定的職能和程序,也明確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工作部門作為協助偽證調查和鑒定的地位和作用,從而依法建立起法院偽證制裁的完整體系,在實體上和程序上保障法院對偽證認定和制裁建立在法律嚴肅性和科學技術性的基礎上。
2.建立民事偽證認定制度。法官在審理證據中發現疑點,對于需要通過鑒定手段確定是否具有偽證嫌疑的證據或證據材料,應移交到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工作部門,通過該部門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初步審查進行輔助判斷,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咨詢討論確定。負責對外委托工作的人員發現提交鑒定的證據材料或已形成的鑒定結論中的可疑問題時,應當啟動人民法院內部偽證審查及甄別體系,由司法技術輔助工作部門委托納入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以保證偽證認定在程序上做到科學、快捷、公平、公開。
3.成立對偽證進行科學調查及制裁的專門機構。當前對偽證制裁不力雖然有諸多的客觀原因,但與法官本身怠于追究也有很大關系。因此,有必要在法院內建立對偽證進行科學調查、提供制裁依據的專門部門,應當將法院司法技術輔助部門確定為偽證調查職能部門。對涉及需要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術方法進行甄別、分析的偽證認定活動,應當移交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工作部門進行審核或組織鑒定進行判明。
(作者單位: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