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永軍 ]——(2012-4-11) / 已閱10633次
注釋:
[1]參見李永軍:《物權與債權的二分劃分及其對民法內在與外在體系的影響》,《法學研究》2008年第5期。
[2][8][10][13][15][24]參見[德]卡爾·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上冊),王曉曄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頁,第379-380頁,第165-174頁,第169-170頁,第279頁,第173頁。
[3]對于這種觀點,筆者不想在此列舉出處,我國的許多著作和教材都是這種觀點。可以說,這種觀點是我國民法學界之通說,極具代表性。
[4][7]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頁。
[5][11][12][14][16]參見馬俊駒:《人格和人格權理論講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26-466頁,第426-427頁,第437-446頁,第422-466頁,第455-460頁。
[6]參見[法]雅克·蓋斯旦等:《法國民法總論》,陳鵬等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頁。
[9][17][18][19][20][22][23][30][39]參見[德]霍爾斯特·埃曼:《德國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權制度》,邵建東等譯,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0頁,第416頁,第413頁,第413-414頁,第415頁,第416頁,第420頁,第429-431頁,第463頁。
[21][32][33]參見[德]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7頁,第811頁,第811頁。
[25][26][28][31][40]參見[日]五十嵐清:《人格權法》,[日]鈴木賢、葛敏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頁,第7頁,第9-15頁,第9-15頁,第151頁。
[27]參見李錫鶴:《民法哲學論稿》,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頁;尹田:《論人格權的本質》,《法學研究》2003年第4期。
[29]參見[德]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2-64頁;[德]卡爾·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上冊),王曉曄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280頁。
[34]參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0]朝民初字第8372號)。
[35]參見《周海嬰訴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侵犯魯迅肖像權案》,載《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與答復》(民事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92-93頁。
[36][41]參見王澤鑒:《不當得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115頁,第119頁。
[37][德]梅迪庫斯:《德國債法分論》,杜景林、盧諶譯,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78頁。
[38]參見[德]卡爾·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上冊),王曉曄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頁;[德]梅迪庫斯:《德國債法分論》,杜景林、盧諶譯,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6頁。
[42]參見朱巖:《“利潤剝奪”的請求權基礎———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0條》,《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
出處:法商研究 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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