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于川 ]——(2012-4-11) / 已閱13616次
【注釋】
[1]胡建淼:《比較行政法——20國行政法評述》,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64-388頁。
[2]例如,過去已有部分法律分散地規定了國家對合法行為致害予以補償的條款。2004年修憲已通過兩個條款對補償法制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憲法修正案第二十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憲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又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許可法》專門設立了信賴保護和行政補償條款(第八條)。
[3]王名揚:《英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184頁。
原載:以《關于修改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若干建議》為題摘要發表于《檢察日報》2011年10月1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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