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 玲 ]——(2012-4-11) / 已閱11841次
“春恨秋悲皆自惹,花容月貌為誰妍。”紅樓一夢,曹雪芹塑造了多少驚才絕艷的女子,最終都逃不過“千紅一哭”、“萬艷同悲”的結局。在金陵十二釵里,有兩個人,個性不同,風骨各異,卻有著同樣的身世,同樣的孤苦伶仃,那便是林黛玉和史湘云,幼失怙恃,藐然一身。在傳統中國社會,對未嫁女而言,幼喪所親,等于是失去了生活的依靠,倘若不能從父母的遺產中得到供養,便只有寄人籬下、仰人鼻息地生活。
林黛玉:漂泊亦如人命薄
若說《紅樓夢》里最悲婉的女子莫過于林黛玉,她的言行舉止中總是透露著悲戚與哀傷。在賈府的生活雖能給她帶來富足的物質享受,卻不能排解她對自身漂泊無依的傷懷之情。同是在賈府生活的外戚,林黛玉與薛寶釵,卻自不能比。
薛寶釵,雖是幼年喪父,但家中有百萬之富,又領著內帑錢糧,而薛母是現任京營節度使之妹;雖說是借住在賈府,卻絕無投靠之意,薛母甚至還特地囑咐王夫人“一應日費供給一概免卻”。
反觀林黛玉,從進賈府之日起便謹言慎行。林黛玉,賈敏與林如海之女,賈母的親外孫女。她父親林如海,列侯世家的嫡子,自身也是前科探花,已升至蘭臺寺大夫,又被欽點為巡鹽御史,能與賈家結親,雖可能比不得薛家“珍珠如土金如鐵”,但好歹也是“書香之族”“鐘鼎之家”。而且林如海幼子早夭后便再無子,生得黛玉一女,愛如珍寶,而林家又支庶不盛,自然沒有伯叔與黛玉爭奪家產,林如海雖有幾房姬妾,但到底比不得黛玉的親女地位。
林如海身故之后,書中只提到黛玉帶回了許多“書籍”和“紙筆”,對林如海的家產卻并未述及。當寶釵送燕窩給黛玉時,黛玉也曾提到她是“一無所有”“吃穿用度,一草一紙”都是仰仗著賈府,比不得薛家“不沾他們一文半個”。從這可見黛玉是并未得到林如海的遺產的。
史湘云:富貴又何為
觀之史湘云,《紅樓夢》里難得豪爽開朗的女子,卻也是身世可憐之人。《紅樓夢》中對史湘云的身世所述不多,只提到湘云是隨叔父保齡侯史鼐生活,又說她是“富貴又何為,襁褓之間父母違。”可知史湘云雖是“金陵世勛史侯家”的小姐,但父母早亡,被寄養在叔叔家,似也沒有親生兄弟扶持。
然“縱居那綺羅叢,誰知嬌養?”《紅樓夢》中借寶釵之口說出了史湘云在叔叔家的生活狀況,湘云在家里竟是“一點兒做不得主”,史家“嫌費用大,竟不用那些針線上的人”,差不多都是她們自己動手,而且史湘云從家中領到的月用“一個月統共那幾吊錢”,還不夠使,連辦詩社作個東都是不夠的。
史湘云作為“阿房宮,三百里,住不下金陵一個史”的金陵史家的小姐,只能依靠著叔父生活,而且在家中是備受欺辱的。金陵史家是保齡侯尚書令史公之后,房分共十八。史湘云的叔父既襲“保齡侯”的爵位,應當是史家嫡系嫡子,而史湘云又深受賈母的疼愛,應當也是史家嫡系所出的小姐,而非旁支。但史湘云也是一無所有地被寄養在叔父家中,并無家財,可見史湘云也未能從亡父處獲得遺產。
古代女子繼承權的弱化
無論是林黛玉還是史湘云,都未能從亡父處繼承到遺產,而只能寄人籬下地生活。這是否說明在曹雪芹所生活的時代,女兒對父親的遺產并不享有繼承權,抑或是其他因素阻礙了她們繼承父親的遺產?
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父系宗法制社會。在父系社會里,社會權力和主要生產生活資源的傳承是以男系傳承為核心的,這就使得男性而不是女性成為傳承的核心。在這樣的社會里,男子的繼承權利必然得到突現。為了確保自己所掌握的權力和資源能優先保障自己子嗣的生存,“父子一體”的思想觀念使得“父死子繼”的傳承系統成為主導。與兒子相比,女兒并不是天然的父祖財產的繼承人。
在宗法制社會中,財產不僅僅是單一的家庭財產,同時被視為是家族的財產。宗法制的傳統力圖使所有的財產都在族內流轉,對于女子來說,未出嫁時宗族從父,出嫁后宗族從夫,出嫁使女子生活的中心由本宗移轉到夫宗,為防止財產外流,只能削弱甚至剝奪其對于本宗財產享有的權利,包括對其父祖財產繼承的權利。
但無論傳統中國社會的父系傳承觀念和宗法觀念多么強大,它仍然不能戰勝人的天性,即渴望將自己創造的財富留給親生子女。只有子女才可能成為個人生命的延續,在重視血緣關系的中國社會,這種觀念尤甚。女兒是父親血緣的傳承,相較于宗親,女兒雖然在宗族體系下與父親的關系較遠,但不可否認的是生物屬性下女兒與父親有著天然的緊密的血統聯系。這使得女兒的繼承權不可避免地被提出來。
一般情況下,父親亡故后,如果有子嗣的話則由其繼承父祖的遺產,如果沒有子嗣,則由寡妻繼承他的財產。漢初已有戶絕時,女兒有繼承權的規定;唐朝,已明確規定對于戶絕財產,在變賣財產后扣除喪葬費用所余的財產,由其女繼承,無女則由其近親繼承。曹雪芹所生活的清代沿襲前朝,同樣規定了女兒對戶絕財產的繼承權。
清代婦女的法定繼承權
《大清律例》“卑幼私擅用財”下的例文規定“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之人,所有親女承受,無女者,聽地方官詳明上司,酌撥充公。”
所謂戶絕,并不是一個事實概念,而是和繼承制度相關的,是指一戶中已不存在男性繼承人。《大清律例》“立嫡子違法”下的例文便規定“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因此戶絕的概念并不適用于兄弟數人同居共財的生活方式,而僅適用于這樣的家庭,在這個家庭中父親已經與他的兄弟分家并獨立門戶,而父親和母親已去世,且沒有男性繼承人。
這里的男性繼承人并不僅僅是指親生子嗣,而是指所有的可繼承宗祧之人,也即是繼嗣者。
清代沿襲明代,同樣規定了立嗣制度。“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侄承繼,先盡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而親女只有在“果無同宗應繼之人”時才能繼承戶絕財產。若無親子,戶絕家庭的女兒也僅能在沒有合適的嗣子的情況下才享有繼承權,若立有嗣子,親女是不能和嗣子一起繼承財產的。當然這都是就法定繼承而言,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自另當別論。
林如海并無親子,《紅樓夢》中也未提及他立有嗣子,林黛玉的母親早已亡故,林如海雖有幾房姬妾,但姬妾的地位不比正妻,對夫的遺產一般沒有法定繼承權。林如海也無甚親支嫡派,他并不是和父祖兄弟共同生活,那么林如海身故之后,林家便是戶絕之家了,林黛玉作為他的親女理應繼承其全部遺產。但《紅樓夢》中卻并未提及林家家產的去處。有人推測,賈璉與黛玉同去揚州奔喪,林如海的喪事基本由賈璉操持,其家產很可能是被賈璉奪去了。
對于史湘云,書中對其身世交待的并不清楚。倘若史湘云的父親是在分家之前去世的或者說史家并未分家,那么受同居共財思想的影響,“父母在,無私財”,其個人財產基本上被家庭財產所吸收,如果沒有分家,便很難說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個人財產。而分家時,只有“子男”才能分得家產,史湘云并不能獲得分產,至多是在其出嫁之時能從本宗獲得一份妝奩而已。但倘若史湘云的父親是在分家之后去世的,書中并未提到史湘云有親兄弟,也未提到她父親有嗣子,那么史湘云的父母身故之后,她作為戶絕之家的女兒是應當繼承遺產的。
至近代,隨著女權運動的興起,中國婦女從原本附屬于男子的社會地位中得到解放,開始擁有獨立完整的個人人格,婦女的法定繼承權也開始得到法律的重視和保障。目前,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女性已經和男性享有平等的法定繼承地位。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法學院)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