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洪 ]——(2012-4-25) / 已閱7461次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第二,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范圍,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依據《營業稅條例》條款理解其本意為
1:殘疾人免征營業稅,但保險營銷員中殘疾人未免稅
2: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因為單位員工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者,保險營銷員須繳納營業稅,所以保險營銷員應當不是單位員工。在《營業稅條例》中把保險營銷員作為的是代理人。
六:保險營銷員體制在《個稅法》《營業稅法》中的不合理性
從以上《個稅法》、《營業稅條例》中不難看出其自相矛盾的地方。保險代理人在《個稅法》被作為員工繳納個稅;在《營業稅條例》中被作為代理人繳納營業稅。如果是代理人就不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員工就不應該繳納營業稅。而保險營銷員既沒有作為員工享受公司福利待遇、社會保障,還要被扣繳個稅;還要作為代理人繳納營業稅。在現行稅法收繳中,保險營銷員作為兩重模糊身份,被雙重征稅——既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又要繳納營業稅,這對本來就收入不高、又不穩定的保險營銷員極不公正。據報到,廣東省政府在去年底出臺了《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將保險營銷員的營業稅起征點提高到最高標準,對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保險營銷員免征營業稅,這一舉措直接惠及廣東省19萬保險營銷員群體,減輕了保險營銷員的稅負壓力。從廣東省政府這一政策可以看出,政府已認識到保險營銷員的稅負過重,或雙重稅賦的不合理,出臺政策減輕營銷員稅負。這雖說對保險營銷員有一些實惠,但僅僅是杯水車薪,在干渴的大地上吹過一絲涼風而已,還不能從營銷員體制入手出臺政策,從根本上解決保險營銷體制的問題。
七:保險營銷員體制不合理性的結果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對保險營銷員的定性不清,導致保險營銷體制得不到根本的改變,使保險營銷員這一職業游離于法律保護之外,致使保險營銷員收入低、不穩定、稅賦重、無社會保障、社會地位低,保險營銷員這一職業已完全沒有一點吸引力。沒有人愿意去傳播這份責任和愛心。這一不合理的體制已嚴重制約和阻礙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必須作堅決徹底的改變,才能讓保險營銷員這一職業受到廣大老百姓的尊重,才能讓保險真正為老百姓服好務,成為老百姓放心、喜愛的商品,才能救中國保險業于危難!
參考文獻: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② 中國保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3號《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作者: 張 宏 (樂山五通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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