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 雯 ]——(2012-4-13) / 已閱10996次
“龍丘居士亦可憐,談空說有夜不眠。忽聞河東獅子吼,拄杖落手心茫然!边@是蘇東坡的一首極有名的描寫“悍妻”的詩。
據說,在北宋的時候,元豐三年,蘇東坡因“烏臺詩案”被貶到黃州任團練副使,不期遇上陳慥,兩人遂成為好友。陳慥狂放不羈,傲視世間,隱居龍丘。陳慥在龍丘的房子叫濯錦池,寬敞華麗,家里養著一群歌妓,客人來了就以歌舞宴客,而陳慥的妻子柳氏,性情暴躁兇妒,每當陳慥歡歌宴舞之時,就醋性大發,拿著木杖大喊大叫,用力捶打墻壁,弄得陳慥很是尷尬。于是蘇東坡就寫下了這首詩來嘲笑陳慥。
這本是一個有趣的故事,但故事的背后所展示的卻是一個中國古代特殊卻又普遍的“悍妻”現象。
古代“悍妻”現象
翻看古籍史料,記載“悍妻”的并不少,如袁紹婦劉氏“甚妒。紹死未殯,寵妾五人,劉盡殺之,又毀其形”。李紹文的《云間雜識》也有這樣一段記載:“松之悍婦,不能枚舉。因夫以得貴,因貴以虐夫。有披發通衢,呼夫名而稠抵!睂Α昂菲蕖敝T多行徑的描寫可謂詳盡。錢謙益也在《陳府君合葬墓志銘》中這樣描述晚明時期的一對夫妻,丈夫陳欽光“長不滿六尺,低首俯躬,語言姁姁然”,而夫人“長身魁形,謦咳如偉男子”。兩人不僅外貌反差極大,妻子更是屢屢當著外人的面數落夫君,毫不顧忌丈夫的臉面和影響,可謂十分兇悍。
可見,在中國古代,無論是封建倫理制度尚未健全的秦漢,還是“程朱理學”出現后,封建禮教早已系統化、理論化的明清;無論是處于社會上層的官宦之家,還是處于社會中下層的尋常百姓,“悍妻”均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而普遍存在。她們強勢、彪悍甚至殘暴,與傳統的女性形象格格不入。她們毆打丈夫、威逼親屬、仇怨鄰里,對統治者所建立的社會秩序和儒家倫理道德規范都有一定的破壞。
古代關于“悍妻”的法律規定
然而,早在《周易》中“夫剛婦柔”的理論基礎就已牢固地建立,其言“坤”道柔順,承奉于天;“坤”道處卑,待唱乃和之理!抖Y記》中記載“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教成祭之?”也涉及到婦女的具體言行。在這種大的社會氛圍之下,妻悍逐漸上升為一種法律過錯,如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妻悍,夫毆治之,決其耳,若折肢指、胅體,問夫何論?當耐!钡藭r,夫妻互相施暴,與常人斗罪量刑一致。
到了漢代,情況發生了變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規定:“妻悍而夫毆笞之,非以兵刃也,雖傷之,毋罪。”可見,此時“悍妻”開始為法律所強力禁止,并且是否為“悍”,完全由丈夫判定,成為夫權的重要保障。
此后歷代,隨著儒家倫理道德的逐步建立,法律體系與內容的完善,有關婦女言行的規定更加詳細而具體。
發展到清代,由于“例”成為與“律”并行的法律規范,根據個案成例而對“悍妻”加以懲處的情況更為廣泛,如“妻妾逼迫夫致死者擬絞立決”的新例,就是根據乾隆四十五年“山陽縣民婦倪顧氏逼迫伊夫倪玉自縊身死案”而確立下來的,倪顧氏生性潑悍,刻薄丈夫前妻的兒子,夫妻因此反目相毆,倪玉氣忿自縊。根據先前的法律規定,應處以絞監侯,但刑部認為,應比依“毆夫至篤疾絞決”律擬絞立決。乾隆皇帝同意了刑部的意見,認為“婦之于夫,猶臣之于君,子之于父,同列三綱,所關綦重?”最終判處倪顧氏絞立決,并頒行新例通行。
除了法律規定,民間亦有諸多家族法規對女性的言行進行約束,如山東孔府的《訓俗遺規》的規定“孝敬公姑,和睦妯娌,不凌虐婢妾,不殘害妾生子女,婦人撒潑干犯長輩者,罰銀一錢,責夫十板”等。
可見,在中國古代,無論是國家法律,還是家族法規均對婦女的言行作出了明確而嚴格的規定,并制定了嚴厲的處罰規則,那為何在中國古代,“悍妻”現象并不罕見,甚至頻繁地出現在社會生活領域呢?
古代“悍妻”形成原因
明代有一王氏,性格潑悍,竟一次性杖殺使女十余人。其時還有一程氏,也是窮兇極惡,居然把婢女杖殺后,將其尸體解剖放入木匣中,并把另外一婢女的陰部割落而欲殺之。
與上述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悍妻”殺死使女、婢女的原因,我們已經無法查明,但可以看出的是,這些“悍妻”生性潑悍、殘忍、兇暴,視人命為草芥,隨意殘害。這不能不說是“悍妻”現象形成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人性中所本來具有的某些惡性,是無法通過禮法來加以限制和遏止的。
《大理歷代名碑》中曾收進一塊古碑拓片,據碑文記載,清道光年間,鐵甲場地的男人們經常外出,而留守在家中的婦女卻經!皩倚胁涣x”,如偷盜鄰居的家禽、菜園種植的蔬菜等。村姑們犯錯被發現后不但不認錯,反倒“轉加唬嚇尋死”。
可見,分析中國古代婦女的問題,注意到其順從、卑下的特點之時,亦不可忽視她們的“無知”。古代婦女受教育程度很低,平民的家庭婦女更是很少接受教育,這種對知識的缺失,導致她們不懂“禮”、“義”,在丈夫縱容或者無人管教的情況下,即有可能恣意妄為。
如前案例所述,中國古代男子往往有納妾、狎妓的風氣,而夫妻感情的“排他性”,必然會導致妻子在面對丈夫納妾或狎妓的行為時作出抗爭性的反應。感情上的妒忌,必然會造成婦女行為上的乖張與彪悍;同時,丈夫尋歡甚至納妾,必然會影響到妻子的經濟地位。為了自保,妻子往往會變得敏感、狠毒,壓榨對其構成威脅的其他女性。另外,中國封建社會男性的續婢納妾,除了玩弄女性的原因外,延續子嗣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婢妾一旦生子,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就會驟然上升,這對嫡妻——尤其是未育子嗣的嫡妻來說,便是一種致命的威脅。這種威脅所產生的嫉妒和憤怒,必然會以乖張、暴戾的方式發泄出來。
中國古代在“男尊女卑”的格局下,亦十分注重“長幼有序”。作為處于“尊長”地位的女主人,并在“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觀念影響下,妻子往往掌握家庭內部事物的管理權,包括子女教育權、懲罰權等。尤其在丈夫這方面能力欠缺的情況下,妻子往往要更加承擔起“家不破”的重任。此時,處于家庭中重要地位的妻子,其完全可以管教子女、懲罰家眷甚至彪悍從事。
明朝中后期曾經出現過十分有趣的現象,“男為女飾,女作道裝”的打扮,一時間成為社會風氣。這種現象盡管是當時人們爭奇斗艷的心理以及社會風俗奢靡的表現,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男女角色的變換。究其原因,與當時婦女在社會中經濟地位的提升有著必然的聯系。
商品經濟的發展,手工業產品需求旺盛,促使家庭手工業迅速普及,在手工業領域,婦女較于男子具有某種優勢,導致婦女在當時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大大提高。
經濟地位的提升,必然導致婦女話語權的增強,其對無能的男主人表示的蔑視或不滿,就往往以“悍妻”的現象表現出來。
當然,還有其他因素,如丈夫的放縱或者懦弱、處于不同階層的婦女地位的差異等。
中國古代的“悍妻”,有因“悍”入罪,受到嚴厲懲罰的;有恣意彪悍,周圍人苦不堪言的;有“御夫有術”,丈夫甘之如飴的等等。縱然均為“悍”,卻也形形色色,類型多樣,看似特殊,卻也普遍,對其原因的分析,或許對分析當今社會女性地位問題亦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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