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覃碩紅 ]——(2012-4-16) / 已閱6922次
原告胡某芳與第三人胡某劍是同胞親兄弟,雙方原房屋緊鄰,胡某劍房屋中間有一村道相隔。2008年原告、第三人在未經辦理合法建房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將舊房拆除,平整土地建新房。2009年下半年各自建成一幢主體樓房,后第三人在相鄰的巷口及前面的空地上動工建廚房時,原告認為該廚房影響其房屋的通風、透光、排水及道路通行,從而引發了矛盾糾紛。原告向村委會、土地管理部門及被告反映并要求處理,2009年9月8日岑溪市國土資源局向第三人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第三人收到“停建通知書”后仍繼續搶建施工,建成廚房一間。2009年12月24日,胡某芳向波塘鎮人民政府申請土地確權,2011年6月30日,被告波塘鎮人民政府作出波政處[2011]1號處理決定,對原告胡某芳與第三人胡某劍爭議屋邊相鄰的通巷空地劃定界址:南面原界樁與北面原界樁連成的直線為雙方的分界線,該界線將第三人違章建造的廚房劃入第三人的用地范圍。原告不服該處理決定,向岑溪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岑溪市人民政府作出維持被告處理決定的復議決定,原告收到復議決定后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中,第三人胡某劍在相鄰通巷建造的廚房是在國土局發出停建通知書后繼續搶建建成的,屬違章建筑,土地部門還沒有對該違章建筑作出處理 ,被告卻在此之前對原告與第三人由此引發的界址糾紛作出了確權的處理決定,這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呢?合議庭對此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有權對原告與第三人的界址糾紛作出確權處理決定,對于違章建造的廚房,國土部門雖沒有作出處理,但是并不影響被告作出確權的處理決定,而且也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在違章建筑未處理前不能作出確權處理決定,因此被告在國土部門未對違章廚房作出處理前作出確權處理決定并不違反法定程序。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胡某芳因第三人胡某劍建廚房而與之發生土地權屬糾紛,土地管理部門已向胡某劍發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其仍然不顧土地部門的制止,繼續施工建造廚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條例》第七條“在權屬糾紛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爭議范圍內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現狀,不得破壞地上農作物、附著物或者砍伐有爭議的林木。”的規定。原告申請土地確權處理,被告應當先由土地管理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對胡某劍的搶建廚房的土地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并終結后再作出確權處理。波塘鎮人民政府在土地部門對違章建房行為的處理程序尚未終結的情況下,對爭議用地作出確權處理,程序錯誤。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第三人胡某劍建造的廚房沒有合法手續,并且是在雙方土地爭議發生后,在處罰程序期間土地部門下了“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后建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四款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條例》第七條有規定,爭議期間應當維持現狀。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該違章建筑應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予以責令拆除并恢復土地原狀;土地部門已經對廚房的違章行為進行了制止違法行為的處理,但對搶建的違章建筑尚未進行處理,在行政處罰程序尚未終結的情況下,被告卻作出了土地使用權確權處理決定,這在程序上是有問題的,鎮政府受理土地確權申請后,作出實體處理決定應等到胡某劍違章建造廚房的違法行為處理結束之后。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岑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