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力英 ]——(2012-4-16) / 已閱12411次
在我國公司清算制度中,清算義務人的概念是因企業(yè)進入非破產清算狀態(tài)而逾期不組織清算、公司債權人權益受到侵害的不正常現(xiàn)象而生的。公司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清算義務人的概念及相關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國際解釋(二)〕中規(guī)定了清算義務人,同時也規(guī)定了清算義務人的相應責任,但關于清算義務人的主體、義務及法律責任未作明確規(guī)定,導致司法實踐中無法統(tǒng)一規(guī)范裁判此類糾紛。筆者認為,要完善公司強制清算制度,必須厘清清算義務人的義務和責任,并加以規(guī)范。
一、制度檢視:清算義務人責任糾紛之現(xiàn)狀
公司法沒有關于清算主體怠于或拒不履行清算義務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guī)定了清算主體作為和不作為的侵權民事責任及未經清算注銷的民事責任,但仍沒有明確清算義務人責任糾紛的案由、責任主體、責任范圍、程序等問題。隨著此類糾紛的日益增多,存在的問題也暴露出來,主要有:案由比較混亂,程序適用五花八門,實體處理大相徑庭。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所受理的該類案件為例,據統(tǒng)計,自2008年至今受理涉及股東清算義務人責任糾紛案件12件,其中以清算組成員責任糾紛立案的有10件,以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賠償糾紛立案的1件,以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立案的1件。被告下落不明適用公告送達缺席判決的有2件,駁回起訴1件,撤訴1件,調解8件。但上述案件均指向公司解散后清算義務人責任糾紛。
案由缺失
公司強制清算制度是公司法規(guī)定的一種新類型的非訴糾紛,法律規(guī)定不盡完善。因此,許多新類型的公司訴訟也缺失案由上的規(guī)范,其中清算義務人責任糾紛就是一例。在最高法院關于民事案由的規(guī)定中,涉及股東責任的案由僅有清算組成員責任糾紛等數(shù)個案由,對于清算義務人責任糾紛未明確列入案由范圍。
程序適用混亂
雖然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清算義務人責任糾紛未予統(tǒng)一規(guī)范,但涉及清算義務人責任糾紛的案件卻日趨增多,而各地法院在程序適用上比較混亂。有些將強制清算非訴程序與清算義務人責任糾紛合并處理;有的認為必須先經強制清算程序,在清算不能的情況下才能起訴股東承擔賠償或清償責任;有的則直接判令公司清償債務,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等等。
責任主體界定不清
關于清算義務人即清算責任主體應該是公司股東還是董事的問題存在較大爭議,通說認為應區(qū)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來確定清算責任主體。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有觀點認為,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選組成”之規(guī)定,應為全體股東。但有學者認為根據此條并不能當然推定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法定清算義務人。[1]筆者認為,目前公司法上對公司清算義務人主體的界定的確處于不清晰的狀態(tài)。
責任事由不盡合理
關于公司清算的民事責任,公司法只規(guī)定了清算人(清算組成員)在清算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沒有規(guī)定清算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guī)定了清算義務人的相關責任,但未對責任類型及方式加以區(qū)分,責任事由不盡合理,導致審判實踐中針對此類糾紛找不到確切合適的法律規(guī)定,法律適用比較混亂。
責任范圍不明
當前審判實踐中對于清算義務人違反法定清算義務應承擔責任的范圍存在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清算義務人承擔的賠償范圍為公司全部的債務,另一種意見認為對積極損害債權人權益的行為和消極損害債權人權益的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責任,還有一種意見認為應根據具體個案情況確定清算義務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范圍。
二、理論探源:清算義務人責任之法理依據
清算義務人主體之界定
所謂清算義務人,是指基于其與公司之間存在的特定法律關系而在公司解散時對公司負有依法組織清算義務,并在公司未及時清算給相關權利人造成損害時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民事主體。[2]筆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應由全體股東擔任。理由如下:
1.基于權利與義務之一致性。對于公司股東而言,清算義務是與公司創(chuàng)辦權、盈余收獲權相伴隨的必然結果。法律賦予一定主體創(chuàng)建公司的權利以及從公司獲取利益的權利,也必然要求這一主體在公司解散時盡相應的清算義務,這是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xiàn)。[3]
2.基于有限責任與清算義務之關聯(lián)性。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是現(xiàn)代公司制度之基石,但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并不是無條件的,必須建立在股東與公司行為規(guī)范、股東人格與公司法人人格相區(qū)分、公司擁有獨立的財產基礎上。如果股東怠于或拒不履行清算義務,則不能當然承擔有限責任,即股東的有限責任與清算義務相關聯(lián),體現(xiàn)在公司清算終結之后。
3.基于保障各方利益之平衡性。現(xiàn)代公司既具有營利性,也具有社會性,因此公司不能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謀利作為惟一存在目的,還應最大限度考慮公司其他利害相關者的利益,包括職工的利益、消費者的利益、債權人的利益等。[4]清算義務的切實履行是確保公司的財產得以保全、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重生之醫(yī)技強國得以實現(xiàn)的決定條件。如不履行清算義務,對公司的勞動者與債權人等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影響比對股東的影響更大。而股東比勞動者與債權人等其他利益相關者更便于對公司財產實施占有和處理。因此,確定股東為清算義務人,界定其義務及責任,有利于股東更好地履行清算義務,及時合法地處理公司債權債務,規(guī)范和健全公司退市機制。
清算義務人權利義務之界定
1.清算義務人之權利。從清算義務人這一概念的表述看,似乎作為清算義務人的主體只應當承擔組織清算的義務,并無任何權利可享受。但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體系中對立統(tǒng)一的矛盾體,它們往往是相伴而生并且互相滲透的。在一定條件下,某一行為既可看作是權利也可看作是義務。[5]筆者認為,公司清算義務人的權利主要包括:組織清算權、選任清算人的權利、解任清算人的權利、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等權利、監(jiān)督清算權、公司財產(包括財務賬冊、重要文件等)流失追索權、公司不足或抽逃資本追回權等。
2.清算義務人之義務。民事義務是民事責任產生的前提,民事責任是履行民事義務的法律保證。要確定清算義務人的責任,必須先明了清算義務人所應承擔義務的具體內容。筆者認為清算義務人最主要的義務不僅是要依法組織清算,而且要確保清算能夠順利完成。具體包括:第一,組織清算義務。清算義務人首先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召開股東會作出進行清算的決定或決議,啟動清算程序,并保證清算順利完成。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義務人應對清算人在執(zhí)行公司清算事務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履行監(jiān)督檢查義務,在清算人違反善良管理人義務時,清算義務人可以行使解任權。在清算人作出具體清算方案和最終清算報告后,應當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義務人批準確認。清算結束后,清算報告經股東會確認,并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二,公司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保管義務。公司清算必然以公司財務資料完備為前提,具備規(guī)范、完備的財務資料是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清算義務人的主要義務。如公司財產存在被侵占或流失現(xiàn)象,清算義務人有將被侵占或流失財產追回的義務。第三,公司資本足額維持義務。根據資本維持原則,公司在其存續(xù)過程抗戰(zhàn)之血色殘陽中應當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shù)呢敭a,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動。因此,股東應負有保證資本足額維持義務,直至清算完畢才能分配公司剩余財產。如股東存在欠繳或抽逃出資情形,在公司清算時清算義務人應及時履行追繳權,即要求欠繳或抽逃出資之股東及時補足出資,以保證清算的順利進行。
清算義務人責任承擔的法理基礎
對于股東承擔清算責任的法理依據,理論界及實務界均存在爭議,主要有清算責任說、侵權責任說及法人人格否認說等各種觀點。
1.清算責任說。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或者合同約定重生為官的民事義務,侵害民事權利主體的民事權利,依民法之規(guī)定而產生的一種法律后果。[6]如果義務主體認真履行義務,權利主體的合法利益完全實現(xiàn),該法律關系即正常消滅;如果義務主體不履行其義務,侵害了權利主體的合法利益,原來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發(fā)生性質和內容上的變化,轉化為以救濟權和法律責任為內容的特殊法律關系。組織清算人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理,啟動公司清算程序是清算義務人的法定義務。當其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清算義務而給公司和債權人造成損失時,便會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7]因此,基于不履行清算義務即產生清算責任及附隨產生的各種清償責任、賠償責任。從這種意義上說,清算義務人未盡清算義務而給公司和債權人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其法定義務向法律責任的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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