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平 ]——(2012-4-17) / 已閱6788次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有奇事發生并不一定能成為奇聞,這就突顯信息傳遞方式的重要性。網絡時代的來臨,使每天發生在世界各個角落的奇事有了數以億計的讀者,從而使奇事突破了它發生地域的狹小空間成為奇聞,奇聞改變了奇事所影響人群的觀念看法、知識結構和行為方式,當奇事所揭示的因果關系為人們所認知、理解和接納時,將對人們的行為提供合理的預期和課加必要的義務。奇事之所以為奇,是因為該事件第一次發生或者被很少的人群所認知,某些奇事發生會直接引起一定的危害結果,那么,這些引起奇事發生的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當行為人在明知其引起危害后果后不及時進行危害后果擴大的預防和必要的補求,對于危害后果的擴大,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在奇事被大范圍傳播后,其再次發生的可能性已經能夠為人們所預知和控制時,當同樣的事再次發生后,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當行為人在明知其引起危害后果后不及時進行危害后果擴大的預防和必要的補求,對于危害后果的擴大,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下文筆者就一件奇聞為例,對上述問題進行規范化的分析、體系性的論述和類型化的認定。
一、奇聞實例簡摘
4月12日,大秦網轉載了《風箏線成“兇器”女子路過被纏住割傷脖子》的文章,【1】大致內容為:一男一女在新城廣場路邊放風箏,風箏掛在了公交車上,風箏線纏住了正在自行車道行駛的李女士脖子,致使李女士脖子出現了長達十幾厘米的傷口并往外滲血,而放風箏人在看到致人受傷和聽到傷者求救后溜之大吉,趕來的丈夫看到妻子傷得嚴重,就帶著李女士到公安新城分局新城廣場派出所報了案,幸好風箏線沒有傷及李女士的動脈血管,沒有危及到生命。該事件一出,記著采訪新城廣場放風箏人問風箏有多大殺傷力,而放風箏人認為“沒有危險”,面對已經發生的危險,緊到底有多大?網友用香蕉和黃瓜做實驗測試緊繃風箏線的殺傷力,發現這些水果很輕松就被緊繃的風箏線割斷。而李女士說,風箏的線特別細,視力再好的人一般也看不到,希望自己的經歷可以給放風箏的人提個醒,放風箏到公園,在馬路邊實在太危險。
該文章現已被中國日報網、法治網、華商網等多家網站和報紙刊載。
二、行為性質分析
由于李女士已經向派出所報案,那么,行為人在馬路上放風箏,風箏線致人脖子受傷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在行為人明知風箏線致使李女士脖子處十幾厘米的傷口向外滲血,并且聽到李女士向其求救后,行為人溜之大吉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由于報道所載的事實不是十分清楚,并且不能夠作為法院查明的事實,因此,筆者出于論述的方便和研究的需要根據我國犯罪構成要件理論對以下內容做出假設:
1、放風箏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有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2】
2、由于李女士在脖子處有十幾厘米的傷口,且報道稱受傷嚴重,因此,本文暫認定李女士的傷情為重傷。
3、本文不考慮溜之大吉的一男一女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問題,暫且認定為一個行為人。
(一)致人重傷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不論是根據四要件的犯罪構成理論,還是根據三階層或兩階層的犯罪成立理論,該案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之處在于行為人對致人受傷的行為和危害后果是否持故意或者過失的狀態。
根據《刑法》第14條規定,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在古天樂主演的電影《意外》中,古天樂為了幫助委托人使其父死于意外以騙取保險金,將風箏放置于高壓線上,利用雨天環境致人死亡就是具有直接犯罪故意的表現。本例中,由于行為人只是為了放風箏娛樂,對致人受傷的行為內容、行為性質、危害結果顯然不具有明知,因此,應當排除行為人在主觀具有故意。
根據《刑法》第15條規定,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犯罪過失可以分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同時,過失犯罪只有在刑法有規定時才成立。在本例中,行為人對放風箏時風箏線致人受傷的行為和后果是否應當具備預見能力和具有注意義務,理論上存在主觀說、客觀說和折中說,黎宏教授在評判了三種學說觀點后認為:在有無預見能力的判斷上,應當以“行為人所屬領域的一般人”為標準。【3】幾乎每個人都放過風箏,3月31日大秦網轉載了《清明跟“春風握握手” 西安放風箏六大好去處》的文章,【4】雖然都是些空曠處但也有城墻、湖水等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方,因此,從一般人的生活常識來看,除非故意使風箏成為兇器外風箏應當沒有殺傷力;從報道來看,新城廣場雖為廣場但面積不大,風箏很容易落到廣場以外的地方,在該地放風箏的人認為“沒有危險”,由于以前沒有發生或者發生去不為人所知的這種實實在在危險,如果要求行為人去履行結果預見義務或者履行結果回避義務似有不妥,因此,行為人是否應當具備預見能力和具有注意義務存在疑問,根據在事實認定上存疑時有利于行為人的理論,應當認定行為人不具有過失。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行為人出于娛樂放風箏而風箏線致人受傷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即使造成受害人當場死亡或者經及時救助仍然死亡時也不應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
(二)危害后果擴大的刑事責任探討
本例中只報道了李女士受傷,但李女士在脖子處有十幾厘米的傷口在滲血,而且行為人聽到了李女士的求救,但行為人仍溜之大吉,由于受害人沒有發生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出現其他后果,行為人溜之大吉的行為不能稱為逃逸,行為人不構成犯罪,但無疑會受到道德否定、輿論譴責和人格非難。
本例中,風箏線沒有傷及李女士的動脈血管,但如果風箏線致使受害人頸部動脈血管受傷,而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造成他人頸部受傷,選擇逃逸卻不及時救助受害人,致使受害人死亡的,行為人將因不履行其作為義務而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對不作為犯的內容及成立條件未作明文規定,雖然理論界對不作為犯的定義也眾說紛紜,但對于本例均可適用。不作為是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5】不作為義務的發生根據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職責要求的義務、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和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本例中,風箏線致人受傷的行為是先前行為,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致使人受傷而逃逸,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時的救助而死亡的,行為人因不履行其先前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構成不作為犯罪,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行為人沒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而害怕負責的心理致使其選擇逃逸,對受害人是否死亡持放任的心理狀態,因此,構成間接的故意殺人罪。如果受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時救助而沒有發生死亡的后果,行為人是否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未遂犯,我國刑法理論認為間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未遂形態。
犯罪成立的認定應當遵循由客觀認定再到主觀認定的過程,本例中風箏線并沒有傷及李女士的動脈血管,行為人溜之大吉的行為根本不可能致使李女士遭受其他嚴重后果,因此,行為人不成立犯罪。
三、本例意義探討
文章中清醒了告訴人們馬路邊放風箏的危險實實在在發生了,而且網友也做了風箏線殺傷力大小的測試,雖然行為人致人脖子受傷的行為和溜之大吉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但是當這種事件再次發生后,行為人是不是依然不構成犯罪,筆者認為行為人在滿足過失犯罪所成立所必須的除主觀要素以外的要素后將成立犯罪。
上文已述,在滿足筆者假設了的主體和結果要素時,行為人仍不構成犯罪。因為對于行為人主觀要素的判斷不論是采用主觀說還是采用客觀說(折中說是變相的主觀說)均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可非難性。人們認為風箏線傷人是件很吃驚奇事,而這種令人吃驚的奇事在經過多家媒體傳播后,已經使人們認識、理解和接受了風箏具有殺傷力的事實,從而在事實的基礎改變了人們的常識:對放風箏所引起的危害后果需要具有一定的預見能力和注意義務,否則將使他人的生命健康處于危險之中。因為每個人都有放風箏的可能,不論是從社會上一般人的能力為標準,還是“行為人所屬領域的一般人(即實際放風箏人群)”為標準,行為人均具有主觀上的過失態度。
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過失行為致使受害人處于危及生命的狀態,若經過行為人及時的救助仍致使死亡的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發生死亡但是發生重傷后果的應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若行為人不對受害人進行積極救助致使受害人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四、結語
放風箏的行為是我國自古有之的娛樂方式,實踐中,存在一些利用風箏積極追求自身目的的犯罪行為,除了對這些應當加以法律否定、刑事制裁和社會防御的行為外,風箏沒有殺傷力,這是人們所確信的常識。在這種認識環境和知識支配下,因在馬路邊放風箏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排除刑法的適用。但是,當在馬路邊放風箏而實實在在的危險后,這種危險又經過網絡的傳播為大多數人群所知曉、了解和接受,從而在危險事實存在的基礎上沖擊著人們的固有觀念、更新了人們的知識結構和約束了人們的行為方式,風箏的殺傷力是可以預見的,如果放風箏者不去履行結果回避義務或者結果預見義務,那么,在具備其他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后,行為人完全可能構成犯罪。因此,筆者認為:網絡時代的來臨使以前不能成立犯罪的行為在危險被大范圍傳播并為人們所認知后,再次發生的與以前行為相同的行為可能將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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