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維永 ]——(2012-4-17) / 已閱9860次
愛情是排他的,這是生物的本能。互愛的雙方都有一種占有欲和歸縮感,不容許有第三者介入。這是中國人的夫妻感情維系和婚姻家庭維護的傳統婚姻理念,更是大多數婚姻狀況和主流家庭的現實反映。但由于中國實行改革開放,西方人的“性自由”對中國傳統婚姻觀念形成沖擊,原有的夫權思想和一夫多妻制惡習與西方“性開放”一拍即合,“包二奶”、重婚、第三者插足等現象遂成蔓延之勢,直接威脅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因之,夫妻互相忠誠的一般民間理念,迅速上升為國家立法規定,以鞏固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而夫妻忠誠協議這種夫妻間的自愿契約逐步出現,作為約束夫妻雙方的有形與無形的力量,試圖將夫妻捆綁在一起,以防止夫妻感情上的壁壘出現并力防家庭之解體。本文旨在通過對夫妻忠誠協議之解析,求證其法律效力,為基層法院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提供實務參考。
一,夫妻忠誠義務進入婚姻立法的社會意義
我國“50婚姻法”和“80婚姻法”均未規定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婚姻法的決定,首次在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條中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所謂夫妻間的忠誠義務,主要是指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于對方,互相尊重人格,不應有婚外性行為,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保持專一。這種互守貞操,保持專一的夫妻間忠誠義務的基本內涵表現為:第一,夫妻忠誠義務基于個體婚姻的本質要求。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關系的自然基礎,性生活則是夫妻關系的重要內容。第二,夫妻忠誠義務是一夫一妻制度的具體表現。一夫一妻制要求人的性要求通過合法婚姻得到滿足,任何人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關系即是對一夫一妻制之違反。第三,夫妻互相忠誠是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因為婚姻的穩定和家庭的和睦與夫妻是否相互忠誠十分相關。第四,夫妻的相互忠誠能保證子女血緣清白,對于防止近親結婚和避免發生亂倫十分必要,而且多重性關系乃至不潔性生活的后果,將危及配偶及后代,給家庭和社會帶來災難。[1]
基于上列分析,夫妻忠誠義務寫入婚姻立法具有以下社會意義:
一是,夫妻忠誠義務入法對于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起著重要作用。社會以家庭為細胞,家庭以婚姻為紐帶,婚姻以感情為基礎,感情以互愛為前提。[2]在我國,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生活單位,家庭平安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和前提。夫妻忠誠義務入法的根本意義,旨在維護和鞏固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發揮家庭這一社會細胞的作用,以家庭穩保障和促進社會穩。
二是,夫妻忠誠義務入法對于維系夫妻感情,約束夫妻性行為,防止婚姻解體有著重要意義。據相關媒體報道,僅2011年一季度,我國共有46.5萬夫妻辦理了離婚登記,平均每天5000多個家庭解體,較之于2010年同期增長17.1%,創歷史最高記錄。我國離婚率連續7年遞增,其中大城市的離婚率更是遙遙領先。[3]在筆者看來,婚姻如同“圍城”,里面的人想打出去,外面的人想沖進來,于是發生了婚姻保衛戰。其實,這樣的戰爭沒有贏者,只有靈魂的泄露。中華民族傳統保守的婚姻教義抑、觀點和道德,沒有什么不好。家中有女人,“安”也;家中有男人“寧”也;在家中玩火,“災也”!夫妻恩愛乃家庭之不朽堡壘,夫妻相互忠誠乃感情之銅墻鐵壁。[4]
三是,夫妻相互忠誠是社會誠信體系在婚姻結構中的體現和反映。構筑社會誠信體系是一個社會制度的進步的標志,是一個持久的宏大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所有成員的參與和努力。而夫妻作為家庭中的主要成員,在維護家庭穩定上起著決定性作用,如果他(她)們之間不講誠信,不盡忠實義務,則在這個社會細胞的家庭中無法建立誠信,更無法教育子女講誠信,如果眾多家庭皆無誠信可言,將導致整個社會混亂無序,最終影響整個社會誠信體系之構建。可以認為,作為至愛者的夫妻之間都不能相互忠誠,那么整個社會人與人的交往難有誠信可言。
二,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之爭與司法之為
所謂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基于婚姻法上夫妻忠誠義務之規定,雙方自愿簽定相互忠誠的契約,約定一方不忠而喪失財產權或支付違約賠償金的違約懲罰性合同。[5]因夫妻一方不忠而喪失財產所有權或支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賠償金的夫妻忠誠協議,自司法介入之后,便成為社會各界的焦點話題。[6]其實,在2001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修改婚姻法時,對于夫妻忠實義務應否作為新增內容寫進修改決定,一直存在爭議。而當夫妻忠實義務作為新增內容寫入婚姻法之后,面對社會生活中夫妻忠誠協議不斷出現之時,法學理論界又始終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主要的對立性觀點。肯定說認為,夫妻忠誠協議屬于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并不違法,夫妻忠誠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屬于法律明確的要求,協議雙方等于把法定的義務變成了約定的條款,法院應當予以認可;[7]婚姻本身即契約,一方在背叛對方之前,就得考慮違約所要付出的代價。從這個意義上說,忠誠協議對于維系婚姻穩定將起著積極作用。[8]否定說認為,婚姻關系是人身關系,以愛情為基礎,不能通過協議設定,夫妻間應相互忠誠僅僅是一種價值取向,而不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責任;[9]《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而非“必須”,“應當”意在提倡,只有“必須”才是法定義務。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關系進行約定,但不允許通過協議來設定人身關系。人身權是法定的,不能通過合同來調整。[10]
上列系夫妻忠誠協議效力的理論之爭。但主流觀點是認定夫妻忠誠協議之效力,認為此種協議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對《婚姻法》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規定的具體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簽訂了具體的協議,使得《婚姻法》上原則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11]而就司法實務的基本走向看,各地法院傾向于認定夫妻忠誠協議有效,且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獲得良好統一。案例一:2003年初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令男方因違反“夫妻忠誠協議”賠償女方30萬元,開創了法律作用于婚外性行為的先河之后,不少法院紛紛效仿。[12]該案的裁判理由為:雙方約定30萬元違約責任的“忠誠協議”,實質上正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是在雙方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簽訂的,協議的內容也沒有損害他人利益,因而當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13]案例二:2004年12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女方因男方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而支付的“空床費”4200元。[14]該判決認為。女方提出空床費4200元的主張,由于該筆費用是指女方與被告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盡陪伴義務,給予一定補償的費用,名為空床費,實為補償費。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有效約定,依法應當予以支持。[15]除上列兩例外,還有相關法院關于為挽救婚姻在夫妻忠誠協議中寫明“如果離婚8套房屋算妻子個人財產”予以司法確認的,有依據夫妻忠誠協議判令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損害賠償金101萬元的。[16]當然,也有法院對夫妻忠誠協議作否定表示不予認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但比較少見,總的趨勢和走向是積極認同協議效力。
三,夫妻忠誠協議司法取舍之利弊分析
如上所述,在對待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上,理論界出現肯定論與否定說兩大主要爭點,而實務界也出現認定效力和否定效力兩種截然不同的作法,但《婚姻法》及最高法院發布的貫徹執行婚姻法的三個司法解釋均未涉及,這就導致理論上的爭議越趨激烈,而實務界的操作仍不統一。在筆者看來,最高法院的相關業務部門的態度是明確的,傾向于應當認定,全國大多數法院的司法判決表明應當認定的傾向明顯。因此,一方面,最高審判機關應加強業務導向指引,并應注重總結司法審判經驗,在比較成熟之時作出司法解釋進行統一。另一方面,各地法院應注重信息交流,加強請示報告,為司法解釋的出臺積累審判經驗。就具體個案來說,筆者傾向于應當認定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這是因為,認定利大于弊,且具明顯的意義優勢;
第一,認定夫妻忠誠協議,合于夫妻忠誠義務之立法本意。夫妻忠誠協議源自于《婚姻法》總則的規定,夫妻之間的忠誠常識上升為婚姻立法的忠誠義務。因此,夫妻間簽訂忠誠協議,正是夫妻間法定的忠誠義務的具體體現,本質上契合于我國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如果否認這種協議效力,在裁判理由上很難對《婚姻法》第四條“夫妻忠誠義務”的法律規定作出正面闡釋,也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相悖。
第二,認定夫妻忠誠協議,合于婚姻的本質屬性。中國人的“易得者田地,難得者兄弟,至親者爹娘,至愛者夫妻”的傳統親情觀念世代相傳,而且夫妻之結合屬于人世間男女異性的至愛結合,這種至愛表明最為信得過的異性以終身相許,主體的自愿性深刻反映了婚姻的契約性。正是為了保證這種自愿結合的終身相許,使之長久不變,初衷不改,于是夫妻間自愿協商簽訂忠誠協議,約束雙方行為,違約必懲,守約獲賠。這種自律性協議,按照民商審判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人民法院沒理由不承認其效力。
第三,認定夫妻忠誠協議,是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糾紛的現實需要。我國從“50婚姻法”到“80婚姻法”這個30年的社會大跨度中,中國婚姻家庭的保守型狀態,使我國婚姻家庭在這一歷史時期相當穩定和諧,即使局勢動蕩多變,比如建國初期的公私合營、社會主義改造、三反五反及反右、大躍進、三年自然災害以及“文革”時期的痛苦經歷,患難見真情,夫妻和睦,家庭穩定,在建國60多年中離婚率最低,成為我國婚姻家庭穩定和諧的“黃金時期”。但從“80婚姻法”到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20年中情況發生變化,全國離婚率逐年增高,而婚外性行為打破了原有平衡,移情別戀促進了婚姻解體。認定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就是兌現夫妻約定的違約賠償責任,慰藉守約方,懲罰違約方,如果否定忠誠協議,豈不黑白不分,助紂為虐嗎!
當然,筆者認為在總體走向上承認忠誠協議效力,并不必然排除某些個案中約定違法之效力。比如夫妻忠誠協議約定不許離婚,終身廝守等限制婚姻自由等權利的協議,自然不在承認之列。只要不屬于限制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等正當權利,不剝奪夫妻間法律允許的權利行使,其協議效力應予認定,以最大限度地慰藉遵守約定的一方,制裁違反約定的一方,是非分明,張揚正義,以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
參考文獻:
[1] 參見同心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婚姻法新釋與例解》第56-57頁
[2] 王維永:《論和諧社會視野下的婦女維權工作》,2005年11月5日在奉節縣婦女干部培訓會上的講話
[3] 參見人民法院報2012年2月6日《中國式離婚:期待下一站的幸福》(人民法院報記者梅賢明、通訊員構建玲)
[4] 王維永:《現代婚姻保衛戰中的“感情壁壘》,重慶法院網Cqfy•chinacourtorg,2011年10月12日訪問
[5] 吳曉芳:《婚姻家庭糾紛審理熱點、難點問答》,載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專輯》第55頁(第十六問答)
[6] 何曉航、何志:《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思考》,載《法律適用》2012年第3期第54頁
[7] 李明瞬:《好女權益法律保障研究》,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頁
[8] 同注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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