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建明 ]——(2012-4-17) / 已閱4981次
[案情]
陳福蘭于2002年8月14日向彭光禮購買墊江縣桂溪鎮城東七社安置房處購買臨公路、右面為通道的二樓(若從房屋后面看為四樓)房屋一套,使用至今,該房未辦理過戶登記。該房屋右側墻上建有兩個窗戶:休息廳窗戶和廁所窗戶。陳福蘭購買該房時,該房屋右側外墻與另外一棟樓房的左墻之間有一寬4米、長15米的通道。
彭洪英、謝世建于2009年4月在陳福蘭使用的房屋右側外墻上鉆20公分深、寬15公分的槽,修建了15米長的橫梁,后以此為依托,在該通道修建4層房屋(從房屋后面看),該房頂的部分與陳福蘭右側墻的兩個窗戶相距10公分。該過道房屋未辦理建房用地許可證等相關手續。
陳福蘭以其休閑廳及廁所不能正常采光及通風,且使其房屋的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為由,訴至本院,請求判令彭洪英、謝世建:1、恢復休閑廳及主廁所的通風及采光權;2、對被鋸掉的防護欄支撐架予以恢復;3、對彭洪英、謝世建所鉆的洞予以恢復。
[審判]
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后認為,物權法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本案中,陳福蘭占有、使用的房屋在建設前,沒有辦理任何建設手續,不符合物權法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的規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認定為合法建造,相關建造行為不發生設立物權的效力。相應的,陳福蘭的購買行為也不能成為物權變動的原因,不能因購買而享有所買房屋的物權,故其基于物權上的權利并不存在,對其基于相鄰權法律關系的起訴,依法應予駁回。但陳福蘭作為所買建筑物的占有、使用人,對與該建筑物有關的違法建設行為可依法向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申請妥善處理。
[評析]
一、未取得物權不能提起相鄰糾紛訴訟
相鄰權屬于物權中的所有權之一,物權是相鄰權的基礎和前提,未取得物權,則基于物權上的權利并不存在,當事人基于相鄰權法律關系的起訴,依法應予駁回。
二、未取得物權可以投訴違法建設行為
作為建筑物的占有、使用人,對與該建筑物有關的違法建設行為可依法向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申請妥善處理。
作者單位: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