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 未 ]——(2012-4-18) / 已閱8388次
在婚姻合伙理論的指導下,夫妻之間的財產制度應該是這樣的:婚姻存續過程期間雙方為了婚姻的幸福和諧和整個家庭效益的最大化,分工合作,發揮自己的比較優勢,分享自己的勞動成果,實現家庭內資源的優化配置;婚姻合伙解散時,婚姻中由于雙方勞動獲得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包括各種無形財產),都被推定為雙方對此作出同等貢獻,財產的非金錢貢獻方(通常為女方)為了婚姻家庭犧牲自己潛在的事業并承擔大部分家務勞動、照顧子女和老人等對婚姻的非物質貢獻得到承認。如此,婚姻存續時得以良性循環,解散后一方對由于自己的付出而應該取得的期待利益以及自己在婚姻中的非物質貢獻也能得到相應的補償。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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