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志剛 ]——(2012-4-19) / 已閱4748次
加價售車行為,是指針對部分緊俏車型,經銷商在廠商指導價之外,要求消費者支付額外費用以提前提車。所謂廠商指導價,是指汽車廠商為了避免經銷商之間互相壓價競爭、降低服務水平而為各車型制定的一個價格標準。廠商指導價對實際銷售價格并無法律上的約束力,而僅限于合同上的約束力。
目前,加價售車行為一般有4種表現形式。
形式一: 經銷商在銷售地點對車輛明確標示加價銷售
筆者認為,如果經銷商沒有惡意囤積行為且按標價將銷售發票提供給購買者,明確標示加價銷售的行為可以認為是合理合法的。經銷商與購買者之間是合同關系,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供需決定價格是正常的經濟規律。技術含量高、外形新穎的新車經常供不應求,一些銷售商加價銷售,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供求規律的自然體現。
形式二: 經銷商收取加價費用而不出具相關收費憑證
這種加價售車方式在實踐中比較多,涉嫌違法。《價格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對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經營品牌汽車的價格和各項收費標準,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實行明碼標價。經銷商收取加價費用而不出具相關收費憑證的行為破壞了價格行政管理秩序,影響了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同時也侵犯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的規定,汽車經銷商對額外收取的提車費用未繳納稅費的行為同樣屬于違法行為,應由稅務機關查證處理。
形式三: 經銷商強迫消費者購買汽車裝飾、貼膜、服務卡等商品或服務
強行搭售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購買者的意愿,在銷售商品時要求購買者購買另一種商品或服務,或對商品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地區等進行不合理的限制。強行搭售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如果經銷商的上述行為侵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還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
形式四:經銷商在與購買者簽訂購車合同后,又要求購買者支付額外費用
這種行為屬于典型的合同違約行為,經銷商應當承擔相關合同違約責任,具體承擔責任的形式、內容一般應在購車合同中予以明確。
作者:北京京閩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邢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