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明軒 ]——(2012-4-27) / 已閱13537次
2009年11月21日,劉高峰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載胡泉、姚鵬兩人到鄰村同學家去玩,沿S307省道返回途中,至懷遠縣龍亢鎮(zhèn)境內118KM +200M處駛入非機動車道,撞到前方同向停放的方振發(fā)無證駕駛的無號牌四輪拖拉機尾部,造成劉高峰當場死亡,胡泉重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姚鵬受傷,車輛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劉高峰負事故主要責任,方振發(fā)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胡泉之父胡西玉在當地法院起訴方振發(fā)要求經濟賠償。
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依法判決方振發(fā)賠償胡西玉經濟損失3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判決生效后,方振發(fā)未履行義務,并于2010年2月與妻子邵俊皊辦理了離婚手續(xù)。申請人執(zhí)行胡西玉于2010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執(zhí)行調查中發(fā)現方振發(fā)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法院根據申請執(zhí)行人的申請,于2012年1月15日裁定追加方某前妻邵俊皊為被執(zhí)行人,并凍結了邵俊皊的銀行存款30000元。邵俊皊于2012年2月23日向法院書面提出執(zhí)行異議,認為不應追加其為本案的被執(zhí)行人,不應由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交通肇事所產生的侵權之債,是否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即本案中是否應追加方振發(fā)的前妻邵俊皊為被執(zhí)行人并與方振發(fā)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為維護婚姻財產關系的穩(wěn)定性和夫妻關系之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不論債務的性質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
另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因為其行為與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無關。
【評析】本院認為,要判斷夫妻一方交通肇事所產生的侵權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應從夫妻共同債務理論來分析。判斷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不能根據債務的性質一概而論,亦不能從案情表面簡單的判斷與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有無關聯,通常應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1)舉債的意愿。看夫妻之間有無共同舉債的意愿,如雙方有合意或者不違背雙方的意愿,不論該債務是否與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相關,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債務的利益指向。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的利益指向為夫妻共同雙方,該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一種情形是夫妻雙方共同實際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即該債務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顯然應視為共同債務。另一種情形,即便夫妻雙方沒有實際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但可以從債務產生的基礎、本源行為、目的著手分析,如該行為的實施是債務產生的必然條件且最終目的是為了行為人的夫妻共同生活謀取利益,其顯然并不違背夫妻共同意愿,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即使債務所帶來的是一種不利益,但它仍包含于行為人本源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之中,夫妻雙方仍應共同對此行為負責。
依據上述夫妻共同債務理論的分析來看,夫妻一方交通肇事產生的侵權之債,一般應由侵權行為人個人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侵權行為與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有必然的因果關聯,如肇事車輛為生產運營車輛并將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具體到本案中,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方振發(fā)和邵俊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方振發(fā)駕駛的車輛為生產營運車輛,且在一定程度上亦受邵俊皊支配和控制,方振發(fā)駕駛車輛外出是為了滿足生產生活的需要,與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有必然關聯。由此,方振發(fā)外出交通肇事產生的侵權之債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對邵俊皊提出的執(zhí)行異議經本院合議庭審查后裁定予以駁回,并依法裁定強制扣劃了邵俊皊的銀行存款,執(zhí)結了此案。
作者: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 孟明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