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書瑋 ]——(2012-4-27) / 已閱7082次
春暖花開,風和日麗的春夏時節的到來,這是愛美的女性最亮麗的季節,但同時也是強奸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等罪的高發時期。強奸罪大家都能熟知,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可能人們對此的界定不是那么的明確了,其中兩者的不同點和相似點又有哪些呢,筆者就此對兩罪以自己的理解向大家闡述區分一下。
先談下大家都熟知的強奸罪,強奸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行為。從刑法上講就分為主、客體與主、客觀四個要件分析,主體要求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人。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主觀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主要有三個基本特征:一是違背婦女意志,二是使用暴力、脅迫等強迫手段,三是雙方性器官(即男女雙方生殖器官)的插入或接觸。特別強調的是強奸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正象在司法實踐中審理故意殺人案件一樣,被告人往往極力回避自己有殺人的故意,強奸案件的被告人亦極力回避自己有奸淫的目的。但行為人犯罪的主觀心理態度,必然要支配行為人客觀的犯罪活動,必定會通過行為人實施犯罪的一系列外在客觀活動表現出來。找出它們之間的必然聯系,就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那又是什么犯罪行為屬于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呢,我國刑法第237條對猥褻、侮辱罪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就詞義而言,一是指淫亂或下流的言語或行為。就刑法上所謂的猥褻婦女而言,一般是指對婦女實施奸淫以外的,能夠滿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傷風化的淫穢下流的行為。猥褻婦女,二即針對婦女實施的,能夠刺激、興奮、滿足行為人或第三人性欲,損害善良風俗,違反良好性道德觀念,且不屬于奸淫的行為。"認為猥褻主要是指違背婦女的意愿,以脫光衣服、摳摸等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婦女。三就猥褻是指能夠使行為人自己或者其他人受到性欲上刺激、興奮或滿足,而又不同于奸淫的違反健康的性風俗的行為。
侵犯的是婦女人格、名譽、尊嚴權利的客體,更要注意點就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可抗力,刑法中強調的是強制手段,非強制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但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利用婦女無法抗拒的狀態進行猥褻行為的來定性,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主觀上出于故意,即具有猥褻、侮辱婦女的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兩罪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完全具有奸淫婦女的目的,在客觀上沒有實施奸淫的行為,只是通過肢體的上行為來刺激,挑逗等行為來達到猥褻的目的。 行為人在內心里必須有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的或者第三人的性欲的傾向。,那么強制猥褻婦女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完全排除具有奸淫婦女的目的呢,這點不能完全排除。所以筆者認為,實施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有時也具有奸淫的目的,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行為。
通過以上分析,兩罪的不同點和相似點,筆者也以自己的觀點分別向大家闡述完畢。春夏的炎日,亮麗的季節,提醒弱勢群體的女性們防范好自己不受傷害,不給壞人可乘時機,歡顏笑語的點綴這美麗季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