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祖偉 ]——(2012-4-28) / 已閱16418次
科學發展觀,是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關于發展的重要思想的繼承和發展,是馬克思主義關于發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集中體現,是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的科學理論,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導方針,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要戰略思想。[8]胡錦濤同志指出,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謀發展、促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讓發展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以人為本就是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本,堅持發展是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堅持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是要把改革發展取得的各方面成果,體現在不斷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上,體現在不斷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上,體現在充分保障人民享有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益上。“親親相隱”原則,強調的是法律追求的一般正義向個別正義的讓步,法律不能脫離人性而持續存在,當法律的規定與人性沖突時,法律規定應向人性妥協,這讓步是社會普遍接受的,使個人能夠選擇最基本的家庭人倫親情而不承擔法律的責任,使個人能夠坦然而有尊嚴地生活在家庭親情以及社會倫理道德之中,況且,刑法是以規范人的行為為內容的,但任何一種規范,只有建立在對人性的科學理論基礎上,其存在與適用才具有本質上的合理性。因此,我們認為親親相隱原則是完全符合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核心,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發展的目的和最終歸宿,符合法律的文明與進步,也符合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出的“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指導思想。所以,必須順應科學發展的趨勢,對現行相關法律作出修改,相對免除近親屬的作證義務。[9]首先,限定“親親”的范圍,應僅限于近親屬,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其次,特殊情形不能免除作證義務:1、危害國家安全類犯罪;2、共同犯罪,比如說丈夫用權,妻子收錢;3、對近親屬的犯罪,比如說妻子虐待子女,丈夫有作證義務。這樣,讓社會中的個體感受到法律人性的關懷,讓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及其家屬體會到法律對家庭、親情價值的肯定,使他們免受法律沖突的煎熬,使法律與人性有了完美的結合,使法律更有人情味,更有可行性,更具科學性,也更符合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核心價值。
2. 親親相隱在中國刑事制度中的前景
今天,我們要建設和諧社會,要在法治的框架下確立一種動態的和諧,就有必要借鑒親親相隱原則合理部分和國外親屬作證特權的規定,賦予親屬之間作證的特權:當直系親屬犯罪時,知曉案情的公民有權拒絕作證;不過,這種特權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如果公民認為放棄這種特權更有利時,當然也可以向司法機關作證。
我們認為親親相隱原則是完全符合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核心,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發展的目的和最終歸宿,符合人的全面發展的要求,也符合法律的文明與進步,所以,必須順應科學發展的趨勢,對現行相關法律作出修改,相對免除近親屬的作證義務。
親親相隱原則,強調的是法律追求的一般正義向個別正義的讓步,法律不能脫離人性而持續存在,當法律的規定與人性沖突時,法律規定應向人性妥協,這讓步是社會普遍接受的,使個人能夠選擇最基本的家庭人倫親情而不承擔法律的責任,使個人能夠坦然而有尊嚴地生活在家庭親情以及社會倫理道德之中,況且,刑法是以規范人的行為為內容的,但任何一種規范,只有建立在對人性的科學理論基礎上,其存在與適用才具有本質上的合理性。而且,在現今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論中,缺乏期待可能性可作為一種免責或減輕、從輕處罰的事由,我們認為:期待親屬之間互相指證告發是違悖家庭人倫親情,亦即可視為缺乏期待可能性,故我們希望親親相隱原則能夠在不久的將來能夠在法律中明文規定,而不是陰隱于其他原責中,或寄希望于法官在審判時的自由裁量權。將親親相隱原則在法律中明文規定以推動我國法制建設向更人性化的方向發展。雖然親親相隱制度的完善是一個復雜而漫長的過程,但我們并不懷疑其實施的可能性,只要處理好在親親相隱中的各種有機要素,親親相隱會成為我國刑事立法中的一項制度,這也算是我國立法打破的一道堅冰,也為世界刑事立法做出一些新的元素和貢獻!
誠然,一項新的制度的確立需要不少的時間和經驗,但作為一項具有悠久歷史的法律制度,我們相信其在我國法制建設中會有自己的位置,該制度的完善和發展也需要我們的進一步研究,但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在法律正義和情感面前我們一定能尋求一個支點,平衡點,以能改變中國法制進程,突破原有法制瓶頸,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一定的貢獻![10]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目前我們應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吸收和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盡快設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親屬間相隱制度。就其范圍而言,應限定在近親屬相容隱的范圍之內,不宜過于狹窄,否則不利于保障公民的親情和隱私等基本權利,也不宜過于寬泛,否則會對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盡管目前我國尚未從立法上確立親親相隱制度,但我們仍認為公檢法機關在工作過程中,應盡量避免侵犯這項尚未法律所明示的權利,在偵查中盡可能不使親屬進入兩難境地,在刑事審判中盡可能不使親屬作被告人有罪的證言,這將會使得人民群眾對公檢法機關更多的支持,也更能提高法自身的威信和價值,使法更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家庭穩定和社會秩序,賦予法律以真情!只有如此,才能使民眾醇厚、社會和諧、百姓親法、國家長治久安。
參考文獻:
[1]《親親相隱與現代拒證權》 于朝端 [期刊論文] 第2期
[2]《論“親親相隱”制度在中國刑事法律制度中重構》 錢大葉 2006 [期刊論文] 第5期
[3]《儒家法思想通論》 廣西人民出版社 1992 俞榮根
[4]《韓友誼刑法法條串講課件(期待可能性)》 萬國教育 2009 韓友誼 P19
[5]《中國法制史》 光明日報出版社 1999 蒲堅
[6]《“親親尊尊”與親屬相犯》 法學研究 1997 范忠信 (中西刑法的暗合部分)
[7]《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中華書局 1981 瞿同祖
[8]《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7 梁治平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篇章)
[9]《儒家理論爭鳴集(以“親親互隱”為中心)》 2004 郭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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