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志勇 ]——(2012-4-28) / 已閱15261次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確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卻存在種種不確定的因素,使得在司法認定上不一致,故此筆者撰文探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在實踐中的相關問題。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司法現狀
據相關權利部門統計,惡意欠薪“入刑”后,全國各地已向公安部門移送300多起惡意欠薪案件,公安部門依法移送審查起訴200多起,已經判罪的有7起。各個省市也是剛剛才有關于惡意欠薪獲刑的司法審判,然而仍有許多地區還未有相關的信息。而在現今的惡意欠薪的實際情況卻仍然不容樂觀, “拖工資”和“跑路老板”的現象仍時常發生,顯然刑法的適用與實際的現狀是不相符的。
二、在實踐中認定的疑難問題
1、何謂“數額較大”? 像其他侵犯財產罪一樣,“數額較大”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對于“數額較大”的標準,《修正案(八)》并沒有給出具體的標準,但鑒于本罪的條文表述及本。罪的特殊性,必須對“數額較大”做出明確規定,否則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
對數額較大的認定方法,從我國刑法的立法情況來看,無外乎以下幾種方法:第一,直接確定數額。如盜竊罪,各地都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各地多為1500-2000元不等。第二,以一定的比例來確定數額較大。即以勞動者的報酬為基數,再看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數額,拒不支付的數額占到總基數的一定比例,即屬“數額較大”。如拒不支付的數額為500元,顯然不多,但如果總基數僅為1000元,則比例為50%,也屬“數額較大”。第三,以總量確定數額較大。如用人單位對每個人拒不支付的數額都很少,所占比例也不高,但人數卻眾多,造成總量數額巨大。比如每人只有幾十元,但是人數卻有幾百上千人,這樣一來拒不支付的總量也有數萬之多,也屬“數額較大”。有學者指出,在當前惡意欠薪情形十分嚴重,而司法解釋卻仍未明確“數額較大”的標準的情況下,惡意拖欠的工資數額大不大,法官完全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當事雙方的經濟狀況去“自由心證”。也有學者提出建議以5000元作為本罪中的“數額較大”的一個基準,再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由各省級人民法院酌情予以調整,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批準。
2、何謂“嚴重后果”?在現沒有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解釋的情況下,筆者以為可以借鑒現有的其他罪名中“造成嚴重后果”的司法認定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以為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嚴重后果:第一,從勞動者的角度上看。最常見的莫過于一些過激的行為,自殺、跳樓等惡性后果,勞動者及其家庭遭受無可挽回的損失或傷害。許多被欠薪的勞動者都是處于社會底層的體力勞動者,整個家庭完全依靠勞動者的工資收入維持。如果勞動者的工資不能按時支付,將會導致這個家庭陷入困境,學生不能繳納學費被迫輟學,病人不能治病導致病情惡化,甚至溫飽都成為問題。一旦這些情況發生,欠薪者即使加倍賠償也不能挽回既成的事實。第二、從對社會造成影響的角度看,如果勞動者的追債行為導致社會秩序混亂,有些勞動者在通過正常渠道追要不到工資時,采用自焚、跳橋、爬塔吊等極端手段吸引社會關注,造成交通秩序或生產生活秩序混亂,也給公安機關和消防機關的工作造成很大壓力。勞動者采取如此慘烈的方式是對欠薪的激烈抗議,也是對討薪無奈的表達。現實中不乏欠薪行為的對象是數十個甚或數百個勞動者的情形,共同的利益訴求使他們團結在一起,憤怒情緒的相互感染使他們失去理智,圍堵公共道路、圍攻政府、聚眾打砸搶等事件屢有發生。這樣的群體性事件往往成為媒體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而且易誘發群眾對社會和政府的不滿情緒,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3、何謂“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關于“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對于這樣的規定,看似為限制本罪的適用范圍,實則很難操作。
首先,如何對“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解讀。該“有關部門”是不是針對本罪條文設置的“專門部門”,還是只要是“政府部門”就可以;如果專指行政機關,從工作職能的角度出發,最常見的責令主體無疑就是勞動部門,因為它是主管勞動關系的行政機關。這樣一來,便將工會、工商聯、婦聯、共青團、信訪部門、建設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法院、檢察院、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排除在“有關部門”之外。在當前勞動關系錯綜復雜,惡意欠薪情況十分嚴重的大背景下,必然會加大勞動部門的工作強度,以其現有的人員配置肯定不能作到件件都能有效處理,如此便會讓法律執行的效果大打折扣,不能對惡意欠薪行為形成有力的震懾,影響法律的權威。有學者認為,這里的“有關部門”不應僅局限為行政機關,應該作擴大解釋。
其次,“責令支付”的依據是什么,用什么程序去“責令”?如果對責令不服的話,能否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刑法程序怎么辦,是暫停還是繼續?
4、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特殊情況下的定罪問題。在勞務派遣中存在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個主體。勞動者的報酬形式上由派遣單位支付,實質上來自于用工單位。發生欠薪行為后,在用工單位已支付派遣單位費用,而派遣單位卻未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情況下處理派遣單位肯定沒有問題。但是在用工單位未支付派遣單位費用,派遣單位以此為由拒付勞動者報酬的時候,應該追究誰的責任?
三、相關的立法和司法建議
1、將本罪列為“告訴才處理”范圍。目前,在很多用人單位,存在“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按月發工資、不購買社會保險,你要能接受就留下干活,不愿接受就走人”的現象,特別是建筑工程領域這種現象非常普遍。但很多人還是接受了這樣的情形,雖然很有可能會拿不到勞動報酬,但因為有活干還有拿到錢的可能性,不干活則連這種可能性都沒有了。所以這是一種選擇,盡管這是一種無奈的選擇。在這樣的選擇中,雙方主體是雇傭者與勞動者,勞動者的工資被拖欠或被拒絕支付,說到底侵犯的法益是個人財產所有權。對于該權利,只有被害人個人才有權利決定是否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如果被害人認為拖欠一下工資沒關系,那么設置本罪的意義在哪里呢?因此筆者建議可將本罪規定為親告罪,告訴的才處理。另外,本罪規定的行為實際上屬于勞動糾紛,又屬于民間糾紛,如果行為人能夠積極賠償,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應該是可以自行和解的,而免于啟動刑事訴訟程序,這樣可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2、及時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關于上述筆者認為可能存在的問題,最高法、最高檢應及時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以及時的規范司法認定,統一司法認定,以便更好的將惡意欠薪達到犯罪的情況更加合法、合理的規制于刑法之中,便于司法實踐的操作。在及時的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者處以刑罰的同時,也更加及時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四、結語
筆者以為,要徹底解決用工者拖欠或拒付勞動報酬的現象,顯然不是部長“發飆”、總理討薪能夠解決的。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入罪,也只是加大了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者的懲處力度,但并不能從根本上使被欠薪者獲得其該有的利益,切實保護他們的權益。我們應該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來解決該問題,同時也要考慮需要有關部門修訂相關規定,簡化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序,降低農民工的討薪成本。并且加大對現有法律的落實力度,強化執法,保障各個相關主管部門的通力合作,而不是僅僅依靠增設刑法條文。
(作者單位: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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