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恒志 ]——(2012-4-28) / 已閱17660次
4、行政命令與行政許可的區別
行政許可是指特定行政主體依相對方之申請,依法賦予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要式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命令與行政許可區別在于:啟動程序不同,行政命令是行政主體依職權主動作出的行為,而行政許可是以相對方申請為前提。主體不同。行政命令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行政許可是特定行政主體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命令一般是義務性的,是行政主體要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一般是授益性的,是依法賦予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要式具體行政行為。
六、行政命令的司法審查
1、正確區分抽象行政命令和具體行政命令。
我們知道,抽象行政行為的其核心特征是:行政命令具有不確定性或普遍性。而具體行政命令是將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具體化,是在現實基礎上的一次性行為。一般情況下是很容易區分抽象行政命令和具體行政命令的,但有些行政命令卻很難區分,甚至有些行政命令抽象特征和具體特征都有。如某市城管部門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秩序,發布一道命令,禁止在某超市門前停放各種車輛。這種命令對于所有車輛所有人來說,是一種抽象命令,因為它不針對哪一個人,因此,車輛所有人如果是因為停車不方便而提起訴訟的話,肯定是不行為。但是,對于超市來說,就是一個具體的行政命令。因為,這道命令發布后,超市的門前不能停車,導致顧客減少,生意明顯不如以前了。也就是說,該命令直接影響了超的正常經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超市就有權提起訴訟。
2、正確區分行政命令行為與行政指導行為。
行政指導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作出的具有示范、倡導、咨詢、建議等性質的行為,是基于國家的法律、政策的規定面呈作出的,旨在引導行政相對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是一種非職權的行為。行政指導行為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自愿性,承受行政指導的行政相對人是否接受行政指導取決于自愿。行政指導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不產生任何實際影響,因此,行政指導行為不在司法審查的范圍內。
上述案例中,泗洪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作出的關于“停止……檢疫”電話指示,既不是行政示范和倡導,也不具有咨詢、建議等作用,實質是帶有強制性的行政命令。該命令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直接的影響,應屬于司法審查的對象。
3、正確區分內部行政命令與外部行政命令。
所謂內部行政命令,是指對外不發生效力的行政內部活動,如嘉獎令、任免令。這類行政命令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不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
所謂外部行政命令,系指行政機關對外發布的行政命令,這類行政命令對行政相對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一定效力,如命令納稅、命令外國人出境、禁止通行,禁止攜帶危險品的旅客上車等。這些都屬于外部行政行為,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
4、正確理解“責令性”行為的性質,明確審理對象。
許多法律文件規定的責令性行為,既不是行政裁決行為,也不是行政處罰中的財產罰和行為罰。而是責令限期治理,責令限期整改、責令限期改進、責令清退或者修復場地、責令拆除違章建筑等。這種行政行為從本質上是屬于一種行政命令性行為,它具有命令性、補救性、義務性、相繼性的特征。 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而實施的責令性行為,是行政執法中的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命令行為。責令性行政行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應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法院在審查的過程中,應當從行政行為的主體、權限、程序等方面對該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
5、正確適用裁判方式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解釋》的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方式有維持、撤銷、責令履行法定職責、變更、確認、駁回訴訟請求等多種實體判決方式。由于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是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后,行政機關怠于履行法定職責,或明確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從而使得相對人利益得不到保護的一種違法性狀態,法院可以判決行政機關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而行政命令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作出的,行政相對人不會申請行政機關發布行政命令。同時,變更判決只適用于行政處罰案件。因此,責令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的判決方式均不適用行政命令。對于行政命令的裁判方式只能是維持、撤銷、確認和駁回訴訟請求。
(作者單位: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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