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倉風 ]——(2012-5-3) / 已閱5760次
認識社會沖突 思考矛盾化解
———讀顧培東教授《社會沖突與訴訟機制》一書有感
作者:陳倉風
我們當前正處于一個重要的社會轉型期,這是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從封閉社會向開放社會過渡的過程。在社會轉型期,人們的權利意識在覺醒,而新的規則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各種利益關系此消彼漲,各種價值觀念交互碰撞,各種矛盾錯綜復雜。人民法院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必然處于各種矛盾交織的風口浪尖之上。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是人民法院在社會轉型時期所擔負的一項重要職能。它對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障社會秩序的安定、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顧培東教授在其《社會沖突與訴訟機制》一書中,讓我們對當前的社會矛盾和沖突有了更深刻、更理性的認識。
從社會學和法學比較的角度對社會沖突進行考察分析,是本書研究的邏輯始點。作者從多位中外社會學家對社會沖突的理論中,歸納提煉出沖突的法學本質即主體的行為與社會既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識的不協調或對之的反叛。并且對其產生的兩種根源包括個性根源和社會根源進行探究,分析它的出現對社會發展的積極和消極作用。
當私力救濟作為一種普遍性社會現象從人類文明史中消失后,訴訟便成為遏止和解決社會沖突的主要手段。正如當今人們評價某一社會法治水平或社會秩序的狀況,基本依據并不在于該社會中社會沖突發生的頻度和烈度,而在于訴訟對于現實社會沖突的排解能力和效果。并不是所有社會上的沖突都會受到訴訟的控制。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對社會其他矛盾產生的糾紛一概參與調整。只有當某一社會沖突明顯地違反某一法律規范,該沖突才產生了受到法律評價的必要,進而由有關機關以法律手段加以排解。作者在書中第二點向我們闡述了訴訟參與各種社會沖突化解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且對其與社會沖突的靜態關系進行深刻分析,引領我們深層次的探尋社會沖突化解所蘊含的積極意義。
人不能裁判有關自己的爭論。訴訟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礎在于其公正性。作者在書中的第三章中,從歷史發展角度,分別從公正特別是司法公正的價值、模式及其在解決社會沖突的最終實現幾個方面,從法哲學層次進行了積極闡述。這些都使我們對公正在司法介入社會沖突伊始至終全過程的體現,有了更深的認識,對自己在以后審視具體案件時的個人心理的調整、語言描述、行為的規范等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同社會經濟生活的密切聯系使其無法回避經濟功利原則的支配,現在法學界對法律各種現象的經濟分析,已經向我們揭示出一種法律規則的潛在影響可能與推動制定該規則的立法機關或法院的目標(至少在表面上)不大相同。理智地運用它,就能使學生揭開修辭學的帷幕,抓住躲在法律問題背后的真正的價值問題。作者在本書第四章,從經濟分析角度,為我們揭示出隱藏在訴訟化解社會沖突中的諸多因素及其后果,為我們認識各種社會沖突主體對其訴訟行為的選擇,及司法者在實施訴訟和審判行為過程中對自己各方面行為的把握提供了理性化的啟示。這使人想到我國近年來在司法體制改革中對訴訟費繳納和訴訟程序的改革,必然從中可以找到根源。
當然,以正義精神的本質要求作為司法程序中解決沖突的根據,這是司法公正的理想狀態,但現實中這種理想性可行性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作者在本書第四章中從經濟因素對化解沖突的影響,在本書的第五章中,他又詳細地分析了社會的認同、個人政治信仰、物質待遇對職業司法裁決者(這里指法官)的行為影響。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曾說過,法官的一頓早餐將影響到他對案件的判決。這種顯然失之極端的說法意在揭示一種事實:法官行為與其在審判程序中的心理活動有一定的聯系。作者從對法官心理特征影響的因素和五種基本特征類型展開詳細闡述,使人豁然明白法官自己在處理社會矛盾的行為實際上是包括其個人心理、情感、經驗、性格、心理等在內的各種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
本書中,作者還從法哲學層次對訴訟的強制及其對于社會沖突的解決意義進行了較為全面的分析,最后針對法官個人人格的種種缺陷,自然地引出訴訟中的社會監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完善,并對其功能加以闡述,這些都使我受益匪淺。
如果說本書有哪些不足,我認為正如作者在修訂說明中所言,“在內容上,以訴訟制度的一般性內容為研究和敘說對象,解釋和描述訴訟制度的共同性機理及應然狀態,而不具體涉及某一國的司法實踐,尤其不評價中國的訴訟制度及其運作狀態”。作者運用純理論的法學邊緣學科解析和詮釋了訴訟制度的基本要素和要素間相互關系,而缺少實踐結合,使得本書讓人閱讀有些枯燥、實踐指導性降低。
是不是一本值得閱讀的的好書,這取決于它是否能夠引起讀者的興趣,與自己產生某些思想的共鳴。雖然自己并非完全了解顧培東教授著書目的,但這絲毫沒有影響我從此書中汲取的寶貴而豐富的知識,在此愿推薦于大家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