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民 ]——(2003-9-30) / 已閱17788次
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限額應當提高
立民
抽獎式有獎銷售,是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有獎銷售方式。作為一種促銷手段,抽獎式有獎銷售可以提高提高相關商品的市場占有率,促進商品流通,并給經營者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抽獎式有獎銷售運用適當,可以起到活躍市場,促進競爭的積極作用;運用不當,則會造成對競爭秩序的破壞,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鑒于抽獎式有獎銷售對于市場競爭秩序的雙重影響,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一概否定抽獎式有獎銷售,而是有條件地加以限制,即限定了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最高限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有獎銷售最高限額的規定,經歷過一個逐步演變的過程。《反不正當競爭法(草案)》先是一概禁止抽獎式有獎銷售,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抽獎式有獎銷售”。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這一規定發生了變化。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解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抽獎式有獎銷售’”有的企業和部門認為,應當禁止抽獎式的有獎銷售。多數企業和部門認為,有獎銷售也是一種促銷手段,不能完全禁止。但應當作出限制。建議將這條修改為:‘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單項獎的金額不超過1萬元。’(修改稿第十三條)。”再后來,有獎銷售的最高限額由1萬元變更為5000元。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薛駒《關于修改經濟合同法(草案)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草案)的報告》,“關于有獎銷售,有的委員認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規定的最高單項獎的數額過高。建議最高單項獎的金額‘1萬元’修改為‘5千元’。(新修改稿第十三條)。” 有獎銷售最高獎5千元的限額由此而來。
有獎銷售的限額,應與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成員的人均純收入以及物價水平等多種因素相適應,不同地域不同行業也應區別對待。一些國家、地區的競爭法即考慮了工資水平、商品交易額等因素的影響。日本不正當贈品及不正當表示防止法就依據商品交易額確定獎品或獎金的最高價值;臺灣地區規定“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的120倍”。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有獎銷售5千元的最高限額,是根據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物價和工資水平定出的。目的在于防止獎額過大對消費者心理產生強烈刺激,影響消費行為,制造不公平的經營環境,不利于各商家公平競爭。對當時的消費者而言,5000元的獎品已經具有很強的誘惑力。獎品5000元的最高限制,是基本適宜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以來,各地工商機關嚴格執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依法規范抽獎式有獎銷售行為,發揮了抽獎式有獎銷售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積極影響,促進了商品流通和地方經濟發展。
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以及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有獎銷售5千元的最高限額,已經落后于商業促銷實踐的需要。據統計,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的1993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為2337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21元。而到了2002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7703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達2476元。江蘇省200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78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3996元。因此,有必要適時修改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以適應商業實踐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