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 健 ]——(2012-5-9) / 已閱3999次
近年來,精神病人致人死傷的慘案時有發生,無辜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權被侵害。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而能否對精神病人進行正當防衛,在刑法學理上存在爭議:主觀說認為,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行為不屬于不法侵害。客觀說認為,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行為屬于不法侵害。筆者贊同客觀說的觀點,“不法侵害”只需考慮侵害行為客觀上有無法益侵害性,不需考慮侵害人有無責任能力。據此,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行為屬于不法侵害,可以對其實行正當防衛。
首先,對于防衛人來講,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他所需要判斷的只能是侵害行為的客觀法益侵害性,而不可能要求其判斷侵害人是否有責任能力。根據常識,人在危急情況下,很難冷靜下來去思考客觀現象背后的主觀內容。
其次,法的終極價值是正義,公平是正義實現的基礎和表現形式。公平正義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每一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法律授權之外的行為所侵犯。凡是沒有法律授權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益侵害行為,都有損法的公平正義價值。至于這種行為是否由精神病人實施,則不影響其違反公平正義的屬性。因此,只有面對正在進行的客觀上具有法益侵害性的暴力行為時,防衛權的行使才具有正當性,才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有效途徑。
再次,人性即滿足自己的需要,而人的生命、安全等是人生存和發展的基本需要,也是滿足其他需要的前提。人們在面對現實存在的對自己的生命、安全具有客觀法益侵害性的行為時,一般有兩種本能反應:一是逃跑,二是奮起反抗。無論選擇哪一種方式,都是人們的自由,法律沒有理由予以責難,“法律不強人所難”,對法律規定作違背人性的解讀是不可取的。
最后,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現實存在對法益造成實害或危險的客觀危害行為,“不法侵害”的本質是客觀的法益侵害性。正當防衛并非是對不法侵害行為的制裁,而是針對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護法益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與違法行為那樣,要求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觀統一性。因此,不能將構成違法、犯罪行為所必需的行為人的責任能力牽強附會到不法侵害上面去,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行為符合不法侵害的本質,可以對其進行正當防衛。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