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格林 ]——(2003-10-1) / 已閱30183次
【3】見《史記.貨殖列傳序》“富者得勢益彰,失勢則客無所之”;
【4】見《說文解字》“力,筋也”和《漢書.灌嬰傳》“戰(zhàn)疾力”;
【5】見《美國傳統(tǒng)辭典》;
【6】李旭、汪力《地方惡勢力犯罪的若干問題探析》,載于《現(xiàn)代法學》1998年第1期;
【7】黃太云、滕煒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紅旗出版社,1997年版P427;
【8】~【11】的數(shù)據(jù)和案例,轉引自康樹華、石芳《透視“黑惡勢力”》,載于《中國刑事法雜志》2001年2期;
【12】貝卡利亞《論犯罪和刑罰》,西南政法學院編印P55;
【13】邊沁《立法原理》,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P69;
【14】同【12】P43;
【15】“兩個基本”最初由彭真同志1980年2月1日在廣東省和廣州市公檢法的工作報告上提出;1981年5月彭真同志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談會上再次提出該觀點。隨后,該觀點在1983年以來黨的有關文件中多有體現(xiàn),成為黨指導司法工作的重大刑事政策,并在“嚴打”斗爭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16】~【17】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穹《關于“嚴打”整治斗爭中的法律適用問題》,載于 2001年7月23日大眾網(wǎng);
【18】趙秉志《對“嚴打”中幾個法律關系的思考》,載于《人民檢察》2001年第9期;
【19】儲懷植《嚴打斗爭是對青少年的重要保護》,載于《青少年犯罪問題》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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