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澗波 ]——(2012-5-11) / 已閱8191次
股權轉讓法律系列(一):違反公司注冊登記國法律的境外股權轉讓
作者:段澗波
中國投資人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在轉讓該企業股權時應謹慎。如僅因股權買賣雙方均為中國投資人,且法院管轄地在中國,而忽視公司注冊登記國法律,則有時會面臨《股權轉讓協議》被判無效的法律風險。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八十四條1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2規定,在國外注冊且主營業地在國外的公司,其股東權利義務事項適用公司注冊登記國法律。根據上述規定,如轉讓此類公司股權發生法律糾紛時,應適用國外法,不能適用中國法。司法實踐中,因國家間法律制度的差異,難免會出現同樣的法律行為,在中國為合法有效的行為;發生在國外,則屬于違法無效行為的情形。境外股權轉讓也是如此,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3規定,股東相互之間股權可以自由轉讓,但在尼日利亞則并非如此。根據該國NEPZA法案規定,股權轉讓必須事先經該國出口加工區管理局批準,且該管理局享有優先購買權,否則股權轉讓行為無效。2007年,在侯云康與寶耀五礦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4中,導致侯云康敗訴,被迫退還30萬美元股權轉讓款的根本原因,正是因其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違反目標公司注冊登記國法律造成的,該案法院最終以股權轉讓協議違反公司注冊登記國法律為由,判決無效。
注:
1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四條:“外國法人以其注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確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法人的主營業地與登記地不一致的,可以適用主營業地法律。法人的經常居所地,為其主營業地。”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4 (2007)滬高民二(商)終字第130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