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2-5-13) / 已閱4007次
中國刑法先用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后又用第四十九條規定未成年犯罪不適用死刑,這兩條沒有太大的矛盾,“不適用死刑的規定”表達的正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精神,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表現之一是“不適用死刑”。
那么,“不適用死刑”意味著最高只能判處無期徒刑,如果加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那似乎意味著最高只能判處“有期徒刑”了,果真是這樣的嗎?當然不是了,刑法的原則之一是罪責刑相適應,如果一般人犯了可以判處死刑的犯罪,換做未成年人就不能適用死刑了,所以,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應該只是就“死刑”的相關條文而言的。如果不牽涉“死刑”的條文,那未成年犯罪就應該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意思就是,本來未成年犯的是死罪,但是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那就不適用死刑了,也就是法理上來說是死罪,實踐上并不適用死刑,而是避開死刑做出低于死刑的判決,如此,當然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了,只有這樣,也才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其實,關于未成年犯罪能不能判處無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給出了明確的答案,那就是當然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本條的規定非常明確地指出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犯,當然是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的。如果犯罪人不滿十六歲,一般是不會判處無期徒刑的。也就是說,法官判處未成年犯無期徒刑要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所犯罪行是不是極其嚴重,另一個是年齡是不是不滿十六歲。罪行極其嚴重的,甚至可以不考慮是否已滿十六歲,同樣可以判處其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