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方 ]——(2012-5-14) / 已閱6174次
P2P網絡借貸,即Peer-to-peer lending,或稱點對點信貸,是指社會主體利用中介機構的網絡平臺將自己的資金出借給資金短缺者的新型商業運營模式。它是民間借貸由“線下”發展到“線上”的結果,是公民行使自身財產權利的體現。網絡技術日益發展,正規融資渠道受限,熟人社會的解構,通貨膨脹率日益高企,投資方式限縮,個人征信體系的不斷完善,皆助推了P2P網絡借貸的產生與發展。網絡借貸在彌補正規金融服務不足,拓寬民眾投資渠道,提高資金利用率,優化金融結構方面均可以發揮積極作用。然而,面對尚未明確定性的民間借貸,P2P網絡借貸領域的問題更是層出不窮:相關法律法規缺失,政府監管空白,商家資質良莠不齊,容易出現經濟犯罪。
一、P2P網絡借貸的現狀
P2P網絡借貸自2005年在中國產生以來,發展迅猛,呈現出經營主體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斷拓展,資金規模不斷擴大,參與人數驟增的發展趨勢。根據現有的P2P網絡借貸運營模式,可將其大致歸為三類:第一類,單純中介型。P2P網絡借貸運營主體僅充當借款人與貸款人的中介,負責對借貸者的信息進行審核,但不分擔借款者還款不能的風險。第二類,復合中介型。借款人與運營商共擔風險,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運營商通過加強對借款人的資信審核以保證其及時還款,降低自身壞賬率。第三類,復合中介兼公益性。這類運營商在借款主體上具有特殊之處,主要針對在校大學生,帶有扶貧幫困的色彩。
二、P2P網絡借貸中經濟犯罪發生的五種類型
P2P網絡借貸有先天性的“硬傷”(如性質不明、監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備的獨有特征(隱蔽性強、涉及面廣),以傳統民間借貸領域的經濟犯罪活動為鑒,不免使人擔憂P2P網絡借貸是否會成為經濟犯罪活動的又一“重災區”。
(一)主體定位不明確,游走在灰色地帶。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活動。刑法第174條第1款規定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P2P網絡借貸并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準,網絡借貸雖然不具有商業銀行性質,但運營主體大都由自身負責管理出借者的資金,對貸款人的條件進行審查之后將資金借出,該行為類似于商業銀行的儲蓄借貸業務,難免有淪為經濟犯罪行為之虞,可能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二)資金來源無法核實,為洗錢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條規定了洗錢罪,該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網絡借貸的現金流循環于銀行資金監管體制之外,成為不法分子隱秘、安全、快捷的洗錢通道。但P2P網絡借貸運營者僅注重借款者資金用途的審查,對于出借人的資金來源無法核查,難以認定其洗錢罪的主觀故意,故無法以洗錢罪對運營主體及貸款人的行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實體系不健全,詐騙犯罪時有發生。網絡借貸運營者履行了出借人對借款人資信審查的職能,現有的審查內容多局限于個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證明、銀行流水、資金用途、聯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網絡中極易被偽造,而信息審核者并不具備完全的辨識能力,很可能導致借款者憑借偽造信息,騙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時,網絡借貸運營者亦會出現侵吞出借人資金,出現“人去樓空”的結果,投資人利益也無法保障。
(四)容易引發涉眾型犯罪。網絡借貸涉及人員多,地域范圍廣、隱蔽性強、監管真空、資信審查不完善等特征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提供了保護屏障,同時加大了公安機關查處、打擊犯罪的難度,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以超過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資金數額較大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將非法募集資金揮霍、逃跑、用于違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構成集資詐騙罪。
(五)高額的投資回報率誘發高利轉貸行為。刑法第175條規定了高利轉貸罪。網絡借貸雙方通過協商,最終確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過了同期、同檔次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高額的投資回報不免會誘使資金短缺但又想投機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通過網絡借貸平臺將資金轉貸以謀取利益,從而構成高利轉貸罪。
三、P2P網路借貸中經濟犯罪防控對策
(一)改變管理思路,重視市場經濟的自循環體系。直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帶來比由市場和企業來解決問題更好的結果。因此,通過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預來調節民間借貸行為,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盡量減少公權對私權運行的過度干預,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適合自己發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制定“放債人條例”、“網絡借貸管理辦法”等,對網絡借貸的性質、地位、組織形式、監管主體、運營規范、進入與退出機制等加以具體規定,引導該行業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同時還可以為執法機關提供判斷依據,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權的濫用。同時應修改現行法律,指明民間融資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明確打擊重點。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戶識別機制。準確核實用戶的個人信息是網絡借貸做大做強的必要前提。網絡借貸運營商應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在力所能及范圍內承擔防范違法犯罪活動的義務。對用戶的身份信息,資金來源,借款用途,社會關系,信用記錄,利率水平,還款情況進行準確核實,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通報,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強網絡安全建設。網絡借貸過程中會涉及到用戶個人隱私,且多關涉個人的財產權益,為此,有必要提升網絡借貸中客戶資料的保密技術,對交易過程中涉及到的個人信息安全做到專人負責,及時銷毀,制定客戶信息泄露的應急預案,一旦出現信息泄露,及時處理,力爭將損失降到最小。
(五)重視電子證據的收集。網絡借貸活動大多通過虛擬的網絡平臺完成,因此電子證據成為支持訴訟證明活動的關鍵證據類型。又因為電子證據所具有的易銷毀、易變更、難提取的特點,所以要提高電子證據的提取、保護意識,網絡借貸運營商應對相關交易記錄做好備份工作。
(六)公安機關網絡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公安機關利用其既有的網絡監管優勢,設定科學合理的監管指標,構建非法金融活動打防并舉的長效機制,對網絡借貸運營網站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會同其他部門核實,將涉眾型經濟犯罪活動扼殺在萌芽狀態。
(七)加大社會宣傳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倆。社會大眾基于牟利心理可能會忽略相關行為的違法屬性,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就犯罪的常見類型、慣用手法和動態特征開展多層面、多角度宣傳,提升人民群眾和有關單位的辨別、防范能力,促使他們自覺抵制犯罪活動。
(八)開拓更為廣泛、多元的投資渠道。房地產市場的高壓調控政策令眾多欲投資者望而卻步,股市低迷使得大眾投資群體心灰意冷,通貨膨脹率上漲,實業投資利潤回報率低,其他投資產品亦遠離大眾視野,使一些投資者進入網絡借貸領域。因此,開創新的投資渠道,營造良好的投資氛圍亦是分散民間借貸領域的風險、改善投融資環境的可行舉措。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