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茜 ]——(2012-5-15) / 已閱4493次
現行民訴法的救濟途徑
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執行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明確了案外人在執行程序中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救濟途徑。
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5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為了明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適用要件等,其第五條對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案件范圍進行限定,第四十二條對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審理方式和判決內容予以明確。從實施情況來看,對于侵害案外人權益的,主要通過三種方式進行救濟:
(一)案外人提出異議。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請求排除執行。如果執行法院認為案外人異議成立,即對爭議標的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
(二)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對于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未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發現申請執行案件系虛假訴訟的,主動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原生效法律文書。
(三)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未提出異議,而是向檢察機關申訴的,由檢察機關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或提出抗訴,執行法院經再審撤銷原生效法律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案外人權益救濟方式,除案外人異議以外,其余兩種方式在實踐中并未得到廣泛適用。究其原因,是由于審判監督程序適用范圍受到限制,僅適用于執行程序中的案件,另從我國現行法院體系設置情況來看,案外人另行起訴亦不具有可行性。針對目前侵害案外人權益的不法行為日益增多,而法院案多人少、訴訟壓力大的矛盾十分突出,確有必要以民事訴訟法的修改為契機,進一步完善案外人權益救濟制度,賦予案外人相應訴權,保障其能夠及時、有效地尋求司法救濟。
權益救濟的模式選擇
從日本、法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等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來看,在不同理念下形成了不同的制度模式。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對于如何完善我國的案外人權益救濟制度,主要存在三種意見和建議:
第一種是建議規定案外人撤銷之訴,即案外人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侵害自己權益的,可以向原審法院請求撤銷該生效法律文書的有關內容。其理由是案外人撤銷之訴作為保護案外人的特別救濟程序,對原生效法律文書在當事人之間的效力并不產生影響,這樣可避免啟動再審程序,減少對既判力的沖擊,有利于維護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實體法律關系的穩定。
第二種是建議擴大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案件范圍,對與訴訟標的或者裁判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案外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均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同時,刪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的規定。此種建議的理由是既然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了案外人的利益,就應當給案外人提供救濟的途徑。當執行標的物歸屬已經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時,只有除去原法律文書的效力,才能夠為案外人提供有效的救濟。
第三種是建議規定案外人撤銷之訴并結合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救濟途徑,即賦予案外人撤銷之訴的請求權,同時將案外人申請撤銷限定于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有不可分的利益以及法定優先權的范圍。筆者贊成第三種建議。因為無論是案外人撤銷之訴抑或案外人申請再審,都是案外人就其權益受到原判決、裁定、調解書侵害,主動提起訴訟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救濟方式。在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利用虛假訴訟等方式侵害案外人權益等不法行為日益增多的情況下,應當立足本國司法實踐,既要解決案外人權益救濟不足的問題,又要防止部分案外人利用撤銷之訴拖延執行,損害本案當事人合法權益,在建立案外人撤銷之訴制度的同時,對案外人申請救濟的權益范圍進行必要限制,則會導致數以百萬計的終審判決受到挑戰,眾多財產關系也被置于不穩定狀態。
權益救濟的立法建議
鑒于侵害案外人債權的行為難以認定,侵害案外人身份權的行為較少,而我國物權法施行后財產登記制度日漸完善,財產權屬狀況越來越明晰,建議先行規范案外人物權受侵害的救濟途徑。同時規定,對于惡意訴訟形成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侵害案外人其他合法權益,特別是案外人債權的,由法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提起再審后再予撤銷。因此,建議在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
“案外人主張在原判決、裁定確定的執行標的上擁有物權或者法定優先權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妨礙其權益的判決。但案外人可以通過執行程序或者提出新的訴訟以實現合法權益的除外。
原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屬于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等方式取得,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