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思彬 ]——(2012-5-17) / 已閱7677次
論刑事證據的收集與分析
—讀《福爾摩斯探案全集》有感
《福爾摩斯探案全集》是一部偵探探案的名著,重讀經典讓我不僅僅感受到的是故事情節的離奇曲折,更讓我看到了作為偵探、警察、甚至是法醫所應具備的基本素質:敏銳、嚴謹、科學、務實,和最重要的正義感。我在這里就我從該書中理解的關于刑事證據的收集與分析的淺薄知識進行簡單的闡述。
刑事證據的收集與分析,是將某個物確定為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以此來確定犯罪嫌疑人,使得正義得到伸張的過程。《福爾摩斯探案全集》也是一部經典的關于刑事證據的收集與分析的教科書。最讓人佩服的是,福爾摩斯那細致入微的觀察和嘆為觀止的推理都能讓一切疑難案件迎刃而解。通過對本書的閱讀能夠使人的觀察能力和推理能力得到很好的開發與利用,當你仔細品味完這本書你就會發現什么《名偵探柯南》之類都是小兒科。有人盛贊《福爾摩斯探案全集》是偵探小說的不可逾越的高峰,確實是名副其實的。但無論如何它畢竟是一部構思巧妙的小說而已,我們也要帶著懷疑和思索的眼光來品讀它,才能使我們受益匪淺。
一、刑事證據的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說明證據是與案件相關的,客觀的真實情況。我們不能僅靠自己的主觀臆斷就認為某物就是證據,而是要在案發現場等地進行勘察后,經過嚴謹的邏輯分析,并為客觀事實所證實的才可能成為證據。但是,我們不能簡單的認為證據就是人證和物證。證據是豐富多樣的,任何犯罪都不可能做到毫無證據,只是看你作為偵查人員有沒有那個能力來收集證據。而證據是用來做定案的依據的,能夠說明案件的事實情況,能夠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而獲得刑罰的,體現了作為刑事證據的重要性。因此,我們不能夠隨意捏造虛假的證據,這也是為我國刑法所明文禁止的。
二、刑事證據的收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證據的收集的定義,是公安及司法機關為證明案件事實,按照法定的范圍和程序收集證據材料的法律活動。在《福爾摩斯探案全集》中,福爾摩斯作為一名私人偵探為了證明案件事實而進行的收集證據材料的活動,雖然有些手段在今天看來是不合法的,但也不得不承認那卻是行之有效的。當然在法治社會的今天。我們要依法辦事,通過合法的手段收集的證據才能夠真正是犯罪在陽光下得到正義的審判。通過閱讀《福爾摩斯探案全集》使我明白了一些淺薄的刑事證據收集的要領,下面將進行簡單的解說。
1、敏銳的觀察能力
就像福爾摩斯剛見到華生時所說,“我看的出,你從阿富汗來”。然而就是這么一個簡單的推測卻震撼了華生,也震撼了我們廣大讀者。這是福爾摩斯的首次推理就石破天驚,但只要你仔細看下去,也會像華生那樣不以為然,他的推測就是最簡單的邏輯推理,然而建立在這之上的更是他那無與倫比的敏銳的觀察能力。證據的收集要是離開了偵查員的觀察,它也只是一個事物而已,但它對案件的價值就要靠于偵查員的收集。敏銳的觀察能力并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要靠后天的刻苦訓練才能夠練就的。就像福爾摩斯他已經把觀察當成了他生活的一部分,凡是遇見一個事物或人他都會對其進行細致的觀察和分析,才能夠抓住本質的特征和正確的切入點。
2、對時間、地點的把握
對刑事證據的收集可以說是在和時間賽跑,證據可能因為時間的延長而消減,例如,天氣的變化、痕跡的消失甚至是某些人對現場的破壞。因此對于時間的把握要盡量的及時。福爾摩斯在勘察現場的時候經常會臭罵那些沒能力的警察把現場搞的烏煙瘴氣。因此我認為作為基層的民警并不能要求他們具有多么高超的破案能力,只要他們能夠具備嚴格的現場保護的素質就是對案件的立功了。
對刑事證據的收集并不能只局限于案發現場,還應當在案發現場周圍甚至是更遠的地方進行偵查。在《血字研究》章節中,福爾摩斯還未到達案發現場就將馬車停下,徒步沿著街道仔細的進行偵查而發現了一系列的線索。但我所說并不是要求我們撒大網、一把抓,而是要重點排查,各個突破。例如,某個搶劫案件已經表明嫌疑人事先經過了預謀的踩點,那我們當然也要對他可能會蹲點的地方進行偵查。要善于利用天文學、地形學、心理學等知識進行綜合的分析與推測,才能夠獲取更多的有價值的信息。
3、證據的保護
刑事證據往往容易被破壞,無論是犯罪嫌疑人,還是偵查人員都可能會對刑事證據進行故意或過失的破壞,而證據一旦被破壞就會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任何證據都具有其獨特性而不能進行復制。因此,我們在對證據進行收集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證據的保護,不能因為我們的一時大意而造成證據的瑕疵。證據的保護首先要擁有保護意識,其次依賴專業的設備和技術。電視里最常見的就是某某警察剛到案發現場就帶上一副白色的橡膠手套,用透明的塑料袋或試管等等,這些就不是我們這些門外漢能夠說清楚的了。
三、刑事證據的分析
刑事證據的分析,在我看來,其實就是通過對已掌握證據的運用和聯系,加上科學的邏輯推理,從而得出有益于了解案件事實和破案的過程。證據并不是相互孤立的單個存在,它們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只有將他們進行整體的把握和分析才能夠正確把握案件的核心和把那些偽證據排除在外。分析當然是要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但也不能脫離實際而異想天開。對于證據的分析,要在事實的基礎上,把握事物的本質,運用科學合理的邏輯推理,來進行層層深入。福爾摩斯最神奇之處在于他對證據近乎完美的分析能力。每當新的案件來臨,福爾摩斯、華生和我們讀者都面臨著新的挑戰,但每次都是福爾摩斯能夠鞭辟入里的一語中的,不得不令人佩服。
下面我將簡單的論述對刑事證據的分析應當注意的幾個方面:
1、犯罪現場還原
物證是在犯罪過程中遺留下來的客觀的事物,包括血跡、兇器、痕跡、殘留物等等,它能夠客觀的向我們展示案件發生經過。證人證言則是目擊者主觀上對案件發生經過的敘述,它具有一定的主觀色彩。我們大多數人都會認為作為犯罪分子都是窮兇極惡之徒,都是面帶兇相或是賊眉鼠眼,就會不自覺的把事實中的犯罪嫌疑人盡可能地進行丑惡的描述,這有時會對偵查人員造成嚴重的障礙。我們要在物證的基礎上,合理地結合人證來對犯罪現場進行還原。在《福爾摩斯探案全集》短片小說《三名學生》中,福爾摩斯就是通過對新寫字臺的刮痕和地板上奇特的黑泥的重視,而沒有聽信委托人管家的證言,才正確把握住了案件的突破口,從而推理出了案情發生的經過,而通過最后的證實可以說是了如指掌。
2、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神秘而不可知的,他也有作為人最起碼的特征和自己所獨特的個性。我們通過對刑事證據的分析是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相關的信息。例如,通過子彈著陸點我們能夠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高;通過腳印我們能夠了解到嫌疑人的身高體重,甚至是某些特殊的生理特征;通過血液、汗液、唾液等體液我們能夠掌握犯罪嫌疑人的DNA等等。因此,犯罪嫌疑人要做到神不知鬼不覺那是不可能的,至少我們人現在能夠知道。在《福爾摩斯探案全集》中最經典的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的是在《四人簽名》的章節中。福爾摩斯在勘察完現場后是這樣描述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的,“他是個沒受過教育的人,短小、敏捷,右腳裝有假肢,假肢的內側已經磨損。他左腳的靴子有一個劣質方頭鞋底,鞋跟部有塊圓形鐵。他是個中年人,皮膚被太陽曬得很黑,而且曾經被關過監獄”。不要認為福爾摩斯一定事先見到過犯罪嫌疑人,那你一定會驚訝不已的!他正是對案發現場的每個細節都進行勘察和綜合分析后而得出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3、犯罪分子的罪行
我們對于刑事案件的偵破不僅僅是要了解事實的真相,而且還要能夠確定犯罪分子的罪行,才能夠使犯罪分子受到刑罰處罰,使正義得到伸張。犯罪現場有尸體出現,說明很有可能是故意殺人;火災現場有可疑汽油罐,說明很有可能是縱火等等。在刑事領域,我們往往通過對客觀的分析而得出主觀的心理狀態,就要求我們要主客觀相結合。通過對這些證據的分析才能夠使我們了解到犯罪分子的主觀心理狀態,并結合客觀的實際情況,從而認定犯罪分子的罪行。
綜上所述,本文對刑事證據的收集與分析的論述,只是筆者閱讀《福爾摩斯探案全集》后有感而發的淺薄的認識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