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繆軍 ]——(2012-5-18) / 已閱5165次
新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毙滦淌略V訟法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維系,明確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證義務。這一體現“以人為本”精神的規定無疑是一大進步。
免除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證義務,是古代“親親相隱”理念的回歸!坝H親相隱”或“親屬容隱”規定在中國古代歷朝法律中均有體現,“親親得相首匿”,是指對于謀反、大逆之外的罪行,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隱匿犯罪行為,不予告發或作證。“親親相隱”制度最早由儒家提出,就是因為儒家承認人的自然情感,認為要想維護社會秩序,不能違背人的自然情感。其后的親親相隱制度的“立法理由”也被公開表述為尊重人類親情。從漢宣帝頒發詔令起“親親得相首匿”就正式成為中國封建法律原則和制度。這一立法精神一經確立,即以其與儒家道德準則的和諧而成為長久沒有動搖的傳統,并為后世法律所沿襲。唐代,親親相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短坡墒枳h·名例律》規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薄洞竺髀伞冯m較唐律嚴苛,但也規定“同居親屬有罪得互相容隱”,“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為證,弟不證兄,妻不證夫,奴婢不證主!本C觀中國幾千年親親相隱的發展歷史,其范圍呈擴大之勢,從“父子相隱”到“親親相隱”到“同居相隱”。從行為的本質看,相隱行為由一種法律義務逐漸轉變為一種法定權利。
現代西方法治認為,親屬作證作為一種特例規定,即作證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對“大義滅親”行為不提倡也不懲罰。古今中外之所以都選擇了“親親相隱”或容隱,是因為在任何社會,親情都是社會的基石,允許“親親相隱”可能會對受害人造成不公,對司法部門查案和審判造成不便,但是,缺乏人情的法律,卻會破壞道德倫常,親情淪喪會起到更大的負面作用。日本《改正刑法草案》規定:直系血親或者配偶,為了本人的利益犯前兩項(指隱滅證據、藏匿證人罪)之罪的,不處罰;其他親屬為了本人的利益犯前兩項之罪的,可以免除處罰。韓國歷史上的法律制度深受中國儒家理論的影響,韓國刑法典規定了“藏匿人犯罪與親屬間之特例”,規定:親族、家長或同居之家族為犯人而犯前項之罪者,免除刑罰。德國刑法典規定:有利于其親屬而犯本罪(指藏匿罪)者,不處罰。我國臺灣地區的刑法分則設立了“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藏匿人犯罪或湮滅證據罪者,減輕或免除處罰!
可見,“親親相隱”,并不只是中國古代法制的特色,西方國家以及韓國和日本,也都有近親屬有拒絕作證權和近親屬窩藏得以減刑或免受刑罰的規定,并且沿用至今。
對人性的熱切關愛,或許是“親親相隱”制度的生命之源。“親親相隱”制度內含尊重親情,關愛人性這些人類基本的價值準則和觀念,是值得珍視的。“親親相隱”所飽含的融融溫情,培育、增進了家庭的和睦與穩定,而家庭的和睦與穩定,有利于國家的穩定與安全。個人、家庭與國家之間,各取所需,但各不相同的利益,在“親親相隱”中卻得到了充分的保護,達成了和諧與一致。因此,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中國古代倫理刑法與國外容隱制度中關于人性之合理部分的精神和原則,明文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絕出庭作證,從而使刑事法律更加注重人性化與人文關懷,這既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在司法實踐中,“親親相隱”制度與“大義滅親”理念所帶來的影響可謂截然相反,這就需要司法工作人員更新訴訟理念,尊重傳統的回歸,堅定不移地執行法律,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各項權利。
(作者單位: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