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志華 ]——(2012-5-18) / 已閱7945次
巴西自然人滿16歲但未達到法定成年年齡的,他們經雙方父母批準可以結婚。直系尊血親與直系卑血親、直系姻親、同父同母等關系的兄弟姐妹不得成婚。
在巴西自稱處于貧困狀態的自然人,婚姻資格的授予、登記和第一次發放證書都免收印花稅、其他稅金和費用。
當事人在法官面前表達他們締結婚鎖的意愿且法官宣布他們結婚之時,婚姻成立。配偶中的任何一方已經締結世俗婚姻的,則宗教婚姻的民事登記無效。
結婚之前必須申請婚姻資格。待婚雙方須提交出生證明、兩個成年證人提供不存在結婚障礙的證詞和結婚人的婚姻狀態。資格授予由民事登記官完成,經檢察院的庭訊后由法官認可。當地官員在待婚雙方的轄區內張貼資格授予的告示,張貼期限為15天。婚姻資格授予的有效期為90天。
在有效期內,締約人向當局提出申請,由當局主持儀式確認結婚。結婚儀式在登記處所在地公開舉行,大門要敞開,至少有兩個證人在場。主持儀式的登記官宣布:“基于雙方剛剛在我面前表達的愿結為夫妻的意愿,我以法律的名義宣布你們已結婚。”
婚姻因以下情形可以申請撤銷:
一方知道涉及另一方的身份、榮譽和名譽的事情,無法忍受與之繼續共同生活的;不知道他方在婚前所犯的罪行,使夫妻生活無法忍受的;一方不知道他方在婚前有不可治愈的身體缺陷,或嚴重的可遺傳疾病,它們可能給配偶或后代的健康帶來危險的;一方不知道他方婚前患有嚴重的精神病,無法忍受與之繼續共同生活的。
夫妻的住所由雙方選擇,但是為了承擔公職、開業或重大的個人利益的需要,他們可以離開此婚姻住所。
夫妻的任一方認為他方嚴重違背婚姻義務造成共同生活不能忍受,共同生活停止已超過1年且不可能恢復,婚后一方患有嚴重精神病達2年使共同生活不可能,法院可以判決他們別居。判決別居可導致人身別居和財產分割。
60歲以上的人在婚姻中采取分別財產制。
夫妻一方無需他方授權可實施為購買家庭生活必需品的借貸,夫妻雙方償還此類債務負連帶責任。
(作者單位:江西省余干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