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12-5-18) / 已閱19939次
銷售偽劣種子罪的判定根據
——評劉某銷售偽劣種子案
案情簡介:
這是公安部公布的“亮劍”行動打擊假冒偽劣農資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間,河北省的HK種業先后從甘肅省的QF種業、河北省的ZC分公司購進胡蘿卜散種子7875KG,命名為“早春紅玉”、“紅春秀”、“紅寶”,經加工、包裝、標識成包裝種子,銷售給內蒙古自治區的種子經營者。該種子經內蒙古的農民購買種植,秋收時發現生長發育的胡蘿卜出現黃、裂、叉、木質化現象,造成重大損失。
2010年6月30日,河北省的HK種業用自市場上購買的印有韓文的娃娃菜種子包裝袋包裝,以不干膠文字標示從山東濰坊某中心購進的娃娃菜種子100KG。河北省的種植大戶購買該種子種植,秋收時發現生長發育的娃娃菜不抱心,疑似普通大白菜,造成重大損失。
某市檢察院以涉案娃娃菜種子是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且產地與標注的內容不符的假種子,胡蘿卜種子是種子種類與標注的內容不符的假種子,銷售的偽劣種子使種植戶遭受3106420元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47條之規定為由,訴至某市中級法院,要求追究HK種業的法定代表人劉某及其兒子銷售偽劣種子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該指控成立,劉某可被判處無期徒刑。作者認為,該指控判定偽劣種子的根據,是錯誤的。
1指控被告人犯銷售偽劣種子罪,缺乏最基本的證據材料。
法律規定,對產品質量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種子法》第七章對種子質量作了專門、明確、具體的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了檢驗標準,第四十四條規定了檢驗機構,第四十五條規定了檢驗人員,第四十六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五種假種子和五種劣種子的判定依據。審理偽劣種子案件,無論是確定涉案物為假種子還是劣種子,都必須有由《種子法》規定的上述法定機構的法定人員依據法定程序和法定標準進行種子質量檢驗得出檢驗結論并制作的種子質量《檢驗報告》。
法律規定,種子經營者應對種子質量負責;種子質量責任分為品種質量責任、包裝質量責任和假劣種子責任三種。種子質量《檢驗報告》,是區分三種種子質量責任的重要證據。未經檢驗,未確定冒充和被冒充的種子,就不能判定涉案種子是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冒充型假種子;未確定與標簽不符種子的種類、名稱、產地,就不能判定涉案種子是種類、名稱、產地與標注的內容不符的不符型假種子。未經檢驗,未得出涉案種子的質量檢測值,未確定涉案種子的質量檢測值任一項達不到相應標注值或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所明確的相應規定值,就不能判定涉案種子為劣種子。
該案沒有《種子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配備的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種子質量檢驗人員按照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檢驗程序、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假劣種子判定標準、對涉案種子實施檢驗后得出被檢種子屬于假劣種子的檢驗結論,并出具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內容、格式和填寫方法、標注“CASL”標志和證書編號的《檢驗報告》,指控被告人犯銷售偽劣種子罪并追究其刑事責任,缺乏最基本的證據材料。
2指控被告人銷售偽劣種子的事實,均不成立。
2.1涉案胡蘿卜種子標簽上標注的純度、凈度、發芽率、水分四項法定標注項目的“標注值”,均高于國家標準《GB 8079—87蔬菜種子》規定的“規定值”,種子質量合格。起訴書有關胡蘿卜種子屬于“質量低于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劣種子的指控,不符合事實。
涉案胡蘿卜種子的標簽標注的執行標準是GB16715.2-1999。GB16715.2-1999是農作物種子白菜類國家標準的代號。《種子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沒有規定種子質量標準代號是判定劣種子的標準。起訴書以被告人經營的胡蘿卜種子標簽標注的種子質量指標的標注值,低于所標注的種子質量標準代號所對應的白菜類質量指標的規定值為由,指控其銷售的種子為劣種子,不符合法律規定。
2.2娃娃菜屬于大白菜的一個微型植株品種,和一般的大白菜屬于同一物種。涉案娃娃菜種子標簽正面用圖形標注其是結球白菜,背面用文字標注品種名稱為娃娃菜,種子使用者種植后生長發育的植株是大白菜。依據《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5.1.1.1、《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扦樣》、《瓜菜作物種子白菜類》、《北京市第26批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名錄》規定,學名結球白菜和常用名大白菜屬于同一個作物種類,涉案種子作物種類沒有標錯。起訴書有關涉案娃娃菜種子屬于“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假種子的指控,與事實不符。
2.3“種子種類”是對“作物種類”與“種子類別”聯合標注的簡稱。涉案種子對“作物種類”與“種子類別”采取的是分別標注。用胡蘿卜圖形和結球白菜圖形的方式標注其所屬“作物種類”分別為胡蘿卜和結球白菜;用F1符號標注胡蘿卜種子的“種子類別”是“雜交種”;因《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5.1.1. 2規定常規種可以不具體標注,所以娃娃菜種子沒有標注“種子類別”。涉案種子的“作物種類”和“種子類別”標注合法。
《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和《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都規定種子標簽應當分別標注“作物種類”和“種子類別”。由于法律沒有規定種子標簽應當標注“種子種類”,所以不可能存在“種子種類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假種子。起訴書有關涉案種子屬于“種子種類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假種子的指控,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
2.4濰坊某中心的證明及其《銷售憑證》、從山東濰坊向河北青縣發運種子的《包裹票》和娃娃菜種子包裝袋,證明HK公司經營的娃娃菜種子產自“山東濰坊”,種子標簽標注的產地是“山東濰坊”,兩者的“產地”一致。起訴書有關涉案娃娃菜種子屬于“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假種子的指控,與事實不符。
即使產地與種子標簽標注不一致,也屬于《農業部辦公廳關于2009年度農作物種子市場專項檢查情況的通報》規定的種子標簽不合格;起訴書指控涉案娃娃菜種子屬于“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假種子,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3產地與標簽標注內容不符的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產地標注不真實的種子并不影響種子的內在質量,不喪失種子的“使用價值”,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產地不符,不屬于《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假冒產品。《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規定侵犯、偽造產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也沒有規定侵犯、偽造產地的犯罪。對產地標注不符的假種子追究偽劣商品罪的刑事責任,缺乏構成偽劣商品罪的實質要件,不應將其列為偽劣商品犯罪對象的范圍。
產地,在國際貿易中也被稱為原產地、原產國。種子生產的質量不但與產地的氣候、環境有密切關系,更重要的是與產地的植物檢疫有很大關系。《種子法》規定種子標簽標注產地的目的是加強植物檢驗,防止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傳播,保護生態安全。因產地標注不符造成檢疫對象傳播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的應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的刑事責任,而不是銷售偽劣種子罪。以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為由指控劉某犯銷售偽劣種子罪,適用法律錯誤。
4以標簽標注行為違法為由指控被告人犯銷售偽劣種子罪,混淆了經營“行為責任”和種子“產品責任”的界限。
種子標簽應當標注的事項和標注的真實性,是《種子法》第三十五條設立的種子標簽真實制度規定的內容,屬于種子經營行為的規范。依據《種子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該規范的,應承擔行政責任;未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即使種子經營者標注種子標簽的行為違法,應當承擔的也僅是經營“行為責任”。種子經營者標簽標注行為違法,不等于其銷售的種子存在質量問題,不應以標簽標注行為違法為由追究種子經營者的種子“產品責任”。起訴書以種子標簽標注的內容為判定依據,指控被告人經營的種子標簽標注的種子質量指標中的標注值低于所標注的白菜類種子質量標準代號所對應質量指標的規定值的胡蘿卜種子為劣種子;標簽標注的娃娃菜種子實為大白菜種子是“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假種子;娃娃菜種子為“種子種類、產地與標注的內容不符”的假種子。起訴書將《種子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種子標簽標注等種子經營行為按《種子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假劣種子判定,混淆了“種子經營”的“行為責任”與“假劣種子”的“產品責任”的界限,對違法事實的屬性判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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