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禮興 ]——(2012-5-21) / 已閱6973次
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頒布的新刑事訴訟法都作出了社區矯正的相關規定。而社區矯正及其法律監督各項實踐早在此之前就在中央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漸次展開。因此,考察其歷史演進與域外發展殊為必要。
一、監外執行法律監督:清末、民國時期
1911年《大清新刑律》首次引入緩刑制度,但是,隨著清王朝的覆滅,該法未能真正實施,從而使中國人喪失了正面直接感受緩刑制度的機會。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制定的被譽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的法院組織法”《大理院審判編制法》第12條就規定了“檢察官監視判決后正當施行”的職責。1909年,清王朝建立現代檢察制度,在各級審判衙門內附設檢察機關,依次為總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和初級檢察廳。檢察機關的主要職能是:實行搜查處分;提起公訴;監督審判的執行;作為訴訟當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履行特定事項等。按照清政府《各級審判庭試辦章程》規定,監視判決的執行也是檢察機關的職能之一。清朝政府被推翻后,孫中山領導南京國民政府仿效日本建立模范監獄,進行監獄改良,實行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制度,隨后的民國政府相繼頒布《中華民國監獄規則》(1913年)《假釋管理規則》(1913年)、《出獄人保護事業獎勵規則》(1913年)、《重病犯保外就醫治療辦法》(1914年)等法律法規。盡管國民黨當局大量借鑒和移植日本的刑罰制度,改良監獄,改善給養、衛生、教育和勞作條件等,但沒有真正吸收西方國家刑罰制度中矯正的理念,社區處遇的現代行刑理念并未形成。1948年國民黨政府起草制定的《監外執行條例》規定,宣告或者執行徒刑之犯人,認為以在監外執行對其改造收效更大者,得經法院院長及首席檢察官之核準,改為監外執行。在國民黨一黨專政時期,檢察官刑罰執行監督權力加強,檢察官掌握刑事判決執行的指揮權。
二、監外執行法律監督:新中國成立至社區矯正試點前
發端于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抗日根據地和解放區的“回村執行”制度,可以說是“中國社區矯正制度的萌芽”。1943年陜甘寧邊區創造“回村執行”的刑罰執行方法,由群眾管制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該制度在新中國成立后發展為獨具中國特色的管制刑。1979年刑法確定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假釋等非監禁刑的適用條件、對象、考察內容和執行機關。1997年刑法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但并未采用“社區矯正”的概念。新中國檢察機關從成立之日就開始承擔監所檢察業務,1954年9月《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頒布后,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專門的監所檢察業務機構,即監所、勞動改造機關監督廳,負責監所、勞動改造監督事項。1978年檢察機關恢復重建后,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了監所檢察廳,主管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對監管場所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等工作。其中,監外執行檢察業務是監所檢察業務之一。為了規范監所檢察業務,198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兩個試行辦法”,即《監所檢察工作試行辦法》和《勞教檢察工作試行辦法》(前者包括勞改檢察、看守所檢察和監外執行檢察業務內容)。198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勞改檢察工作細則(試行)》,涉及勞改檢察和監外執行檢察兩項業務。2003年,“兩高兩部”下發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2009年“兩高兩部”部署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伴隨著社區矯正工作的發展而發展。
三、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制度:域外比較
(1)大陸法系國家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制度
大陸法系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有以下特點:
其一,并未設立專門機構從事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盡管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非監禁刑)執行中擁有一定法律監督權,但是,檢察機關并非是專門法律監督機構,只是在執行刑罰過程中對社區矯正活動實行監督。
其二,檢察機關對刑事執行活動擁有較大法律監督權。盡管如此,大陸法系國家檢察機關對刑事執行活動具有較大法律監督權。在德國,檢察機關可以利用各種法律救濟形式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對刑事訴訟的偵查和執行有廣泛監督權。法國最高檢察長的主要職責是對國家整體執法活動進行監督,駐上訴法院檢察長負責監督在上訴法院管轄區內所有刑事法律的實施。俄羅斯法律監督機制總體上說,也屬大陸法系,但也與大陸法系存在明顯不同之處,在俄羅斯,聯邦檢察院是代表俄羅斯聯邦對俄羅斯現行法律的執行行使統一監督職能的機關:“檢察長肩負著偵查職能、控訴職能和法律監督職能。”這與我國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類似,但訴訟監督的力度和措施遠遠超過我國。
其三,檢察機關實行刑事執行(包括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模式不盡相同。由于各國法律傳統和政治體制的差異性,刑事判決執行制度有所不同,但是,各國均規定刑事判決執行、指揮和監督程序,大陸法系國家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大體可以分為三種模式:一是由檢察機關指揮執行體制,如日本檢察官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具有直接的指揮權和監督權。二是由檢察機關作為執行主體的體制,如德國檢察機關作為刑罰執行機關,依據書記處書記員發放的、附有可執行證書和經過核實的判決主文副本付諸實施。三是檢察官和法官分權制衡的體制,如法國的法官是刑罰決定主體,而檢察機關是刑罰的執行主體,檢察官有權監督與自身職權相關的每一個判決的執行。法院的最終判決經過檢察官的申請后方可執行。檢察官監督監獄的刑罰執行,對執行法官作出的減刑、假釋等決定前須征得檢察官在內的刑罰執行委員會同意。如果檢察官認為有問題,有權提出抗訴或者上訴。
(2)英美法系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制度
基于歷史傳統與法制背景的差異,英美法系國家一般在監獄內設有假釋官即假釋委員會,由其負責刑罰的執行及對服刑人員的矯治,并對監獄的監管活動形成制約,由于英美法系國家對社區矯正都有專門立法,檢察機關也很少直接對社區矯正進行法律監督,多數是矯正當事人上訴或申訴時才被動介入。
在英國,刑罰執行統一由司法部承擔,形成司法審判權由法院行使、檢察官行使監督檢察職能、警察部門負責治安、司法部負責刑罰執行的分權制衡的法律體系。英國刑罰執行權的依法、統一和完整行使,保證了刑罰執行的權威、規范和有效。英國還專門派出了社區服務的檢察官,專門檢查社區服務的效果。英國負責社區矯正執行的工作機構在中央一級為內政部國家緩刑局,接受內政大臣直接領導,統領各地方緩刑局。緩刑局由社區矯正執行和資源設施裝備管理兩個部門組成。英國檢察機關的主要職能是進行公訴,即檢察機關主要被定位為代表國家利益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公訴機關。其法律監督的性質并不明顯,法律監督職能也比大陸法系國家小得多,但并非沒有,且其法律監督屬性更多地體現對公共權益的維護。
在美國,檢察機關有權監督獄務假釋事宜,聯邦檢察長有權監督司法行政管理、監獄和其他懲辦機關。美國聯邦和州檢察機關均設有專門的機構和官員檢察監督執行刑罰活動。在有的州,如路易斯安那州法律規定地方檢察官辦事處應參與假釋和赦免程序,對申請假釋和赦免提出意見并參與有關聽證活動。
(3)我國港臺地區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制度
目前,我國臺灣地區并沒有制定專門的《社區矯正法》,只是將刑法中規定的剝奪公權、緩刑制度和假釋制度的相關規定歸為社區矯正制度的內容。我國臺灣地區頒布《更生保護法》來規范社區矯正活動。臺灣地區盡管社區矯正適用比例也不高,但因早有保安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為鋪墊及廣泛實踐,故社區矯正的適用比大陸起步早,也更成熟。深受大陸法系法律傳統的影響,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制度較為成熟。雖然經過了80年代的司法改革,臺灣地區在檢察機關設置上大體還是采取“審檢合署”模式,各級檢察機關附設于法院內部,也沒有獨立的檢察院組織法。根據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典》第467條規定,關于假釋的提出,依職權或應檢察院或被判刑者之申請,法官要求提交其他報告或文件。在可容許假釋之日10日前,檢察院須給予假釋之問題,于原卷宗內發表意見。可見,檢察機關通過對假釋發表意見來監督假釋的適用。
在香港,香港政府專門制定《社會服務令》、《感化(緩刑)令》等法律法規來規范社區矯正的工作。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可見,律政司是香港的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由于香港深受英美法系法律傳統的影響,檢察機關(律政司)主要承擔檢控職責,并不承擔社區矯正法律監督職責。但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太平紳士定期巡視制度在刑事執行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香港,已經實行了160多年的太平紳士制度,是一個有效的監督、視察制度。它提供一個獨立渠道,方便有需要人士提出投訴,并讓有關方面按規定就投訴進行調查、跟進工作。香港深受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影響,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中作用微乎其微,但是,民間機構與人士在社區矯正中發揮著社區監督作用。
(作者單位分別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北京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