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安利 ]——(2012-5-22) / 已閱5095次
【網帖爆料】
網友“塑料袋”5月2日23時33分,在洛陽信息港爆料:五一期間,洛陽市實驗小學新區分校一年級某班主任組織家長們參加“壹拼團”,帶孩子到白云山自駕游,每個家庭收費400元。2012年4月29日早上,我丈夫開車帶小女兒(本班學生)、大女兒及外甥女在洛陽市實驗小學新區分校門口集合,統一出發。老師給每輛車都編了號,車隊隨老師所乘的1號車出發。大概晚上8點多,小女兒打回電話,說我丈夫在山頂暈倒了……等我們趕到車村醫院時,我丈夫孤零零地躺在床上,門外站著嚇壞了的孩子們和兩個學生家長……(帖文節選)
【部門回應】
家長事先有約定,活動屬于自發行為
洛陽市教育局5月3日10時59分回復:網友您好!經過調查了解,市實驗小學新區分校一年級一班部分學生家長五一期間結伴出游一事,是在學校不同意的情況下,家長自愿拼團、自駕出游的個人行為。出發前家長自愿簽訂了自駕活動安全協議書:“此活動屬于五一假日期間,家長自行發起,實驗小學不負任何安全及賠償責任。自駕活動具有一定的潛在風險,敬請認真閱讀以上協議內容”,并確認簽字。
另據了解,出游前按照家長們事先的約定,班主任受家長委托利用“校信通”平臺的便利發出了集合通知,并且作為普通成員交納相應費用隨團參加活動。
鑒于此次活動屬于自發行為,并且簽訂有自駕游活動安全協議書,建議對此事件通過法律程序進行妥善解決。
【對本案的思考】
本案家長在“自駕游”中死亡學校有責任
筆者認為,本案的學生家長突然在“自駕游”中死亡,與學校有責任,理由如下:一是本次活動的召集者和組織者為該校的老師,而非其他人;二是學校沒有從實落實上級的要求和本校的管理制度。雖然該校有制度和教育局有外出活動須經報批、備案的要求,但是沒有落實在行動上,等于學校主觀上有重大失誤;三是召集者和組織者沒有盡到過細責任。多人多車集體“自駕游”應當說麻煩較多,責任重大,一切可能會發生的注意事項和預防措施都應考慮到。但是,隨隊者有心臟病都沒弄清和不知道就上路,不能不說是個大缺陷;四是召集者和組織者收了學生和家長的費用;五是此次“自駕游”通知是學校老師使用“校信通”發出的,讓家長有理由認為是學校組織的活動。
死者死因如是心臟病突發屬于“意外事件”
法律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社會的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對此,引出意外事件的三個特征:一是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對造成的損害結果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三是損害結果是由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能預見”是指當時行為人對其行為發生損害結果不但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其實際能力和當時的具體環境,行為時也根本無法預見。從認識因素上來講,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來講,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反對態度,即并不希望發生。拿本案來說,突然死亡的這位學生家長本人有心臟病,本不應當參加爬山運動,可是,他不僅參加了,而且沒有向領隊和同行人說明注意預防情況。這樣,領隊和同行人根本想不到他會突發心臟病。所以,該事件完全符合上述意外事件的三個特征,理論上講,學校和領隊不應負責任。因為屬于意外事件。
本案學校和組織老師應負損害賠償連帶責任
私自用“校訊通”通知家長“自駕游”屬于個人行為,但是,學校應負管理不善,制度不嚴的連帶之責。連帶責任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補償救濟,加重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連帶責任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分為違約連帶責任、侵權連帶責任等多種形式,而侵權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發生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構成侵權連帶責任必須具備共同侵權行為,也就是說,當事人在主觀上有共同過錯,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等要件。而侵權連帶責任的承擔,僅限于賠償損失的承擔方式。本案要求學校應負損害賠償連帶責任的理由,正是學校管理不嚴的失誤,讓個別不守紀律的老師利用了“校訊通”。所以,可以講學校和不守紀律的個別老師對本案死亡家長要承擔賠償連帶責任。
作者單位: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